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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陽明校區

  • 發布日期:114-05-07
  • 更新日期:114-05-07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一組
一、訓練時間:每學期開學前1週
二、訓練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4款規定
新僱勞工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處以3,000元以下罰緩。
三、訓練對象:進入實驗場所之相關人員 ( 含主管、助理、教職員、博士後研究員、研究員等)
四、訓練目的:
為促進操作危害性化學品工作之新進學生及研究人員對「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充分認識,及加強新進教職員工生的化學品危害認知及防護等觀念,特辦理本教育訓練。
五、注意事項:
本教育訓練3年有效。
本教育訓練證號公告於網頁上,不另行發放證書
若有改名、遺失、髒污者,恕無法提供補正措施
本訓練不開放補考,未合格者,請延至下學期重新報名訓練

六、當期無法受訓者:
於下學期補訓實體課程(以中心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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