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
- 發布日期:115-09-03
- 更新日期:115-09-03
- 發布單位: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勞動部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 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1、第12條附表3、附表4
本案係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1、第12條附表3、附表4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涉本校業務部分重點摘錄如下:
(一)該規則排除適用之藥物,明定為藥品及醫療器材。
(二)依據聯合國GHS第八修正版內容及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新增退敏爆炸物之危害分類,並修正易燃氣體第一級及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危害分類、標示要項及部分危害分類名稱。
(三)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質第一級之成分不得申請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
(一)該規則排除適用之藥物,明定為藥品及醫療器材。
(二)依據聯合國GHS第八修正版內容及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危害分類標準,新增退敏爆炸物之危害分類,並修正易燃氣體第一級及氣膠與加壓化學品危害分類、標示要項及部分危害分類名稱。
(三)增列具吸入性危害物質第一級之成分不得申請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