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
- 法規修正日期:112-09-14
- 更新日期:114-10-17
- 發布單位:境外生事務一組
114年教育部僑生清寒助學金(大學部)
一、申請資格:
(1)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家境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2) 僑生應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3) 二年級以上申請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4)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如教育部、僑委會等單位),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補助原則:
(1) 名額計算: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
(2)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 3,000 元整,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年六月止。
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
因故休學、退學者自次月停發助學金。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申請文件經查屬實者,除追究法律責任外,立即停止發給助學金並追繳回該學年已領之助學金。
三、申請作業:
(1)請先填寫此表單並準備好資料https://forms.gle/kqeSuzQbNE76DXBR6
(2)繳交紙本資料:
*申請表(公告於OIA官網-僑生-獎學金)
*積分量表(公告於OIA官網-僑生-獎學金)
*檢具2025年清寒證明(若無法提供清寒證明而有家境清寒事實者,請提供其他證明申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
*前一學年成績單及操行成績(1年級僑生免)提出申請
*轉學僑生,請另附轉學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單、操行成績證明
*郵局或玉山存簿封面影本
*本學期在學證明或已繳學雜費之收據影本
四、申請截止:
114年9月19日(五)16:00前,至陽明校區-國際事務處、交大校區-行政大樓 境外生事務二組郭先生繳交紙本資料
(2) 僑生應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
(3) 二年級以上申請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4)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如教育部、僑委會等單位),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二、補助原則:
(1) 名額計算:依教育部核定核配名額。
(2)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 3,000 元整,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應屆畢業生支給至次年六月止。
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
因故休學、退學者自次月停發助學金。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記大過以上處分者,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申請文件經查屬實者,除追究法律責任外,立即停止發給助學金並追繳回該學年已領之助學金。
三、申請作業:
(1)請先填寫此表單並準備好資料https://forms.gle/kqeSuzQbNE76DXBR6
(2)繳交紙本資料:
*申請表(公告於OIA官網-僑生-獎學金)
*積分量表(公告於OIA官網-僑生-獎學金)
*檢具2025年清寒證明(若無法提供清寒證明而有家境清寒事實者,請提供其他證明申請)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通知書影本1份
*前一學年成績單及操行成績(1年級僑生免)提出申請
*轉學僑生,請另附轉學證明及前一學年成績單、操行成績證明
*郵局或玉山存簿封面影本
*本學期在學證明或已繳學雜費之收據影本
四、申請截止:
114年9月19日(五)16:00前,至陽明校區-國際事務處、交大校區-行政大樓 境外生事務二組郭先生繳交紙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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