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List><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修正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企劃二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07-11-11</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壹、 依據&#xd;
一、 依行政院 106 年 7 月 6 日院會第 3556 次會議提示：請教育部就大學&#xd;
教師彈性薪給制度通盤研議，儘速提出可行方案，務必留住我國高&#xd;
等教育優秀教研人才。&#xd;
二、 行政院 99 年 7 月 30 日院臺教字第 0990101117 號 函同意辦理 「延攬&#xd;
及留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 。&#xd;
貳、 背景說明&#xd;
一、 為強化延攬國際頂尖人才及留住國內優秀人才，提升我國教學及研&#xd;
究能量，自 99 年起大專校院 業 已實施「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xd;
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 經費 來源 為「獎 勵大學教學卓越計&#xd;
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教育 部編列預算、 行政院國家 科學技術&#xd;
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xd;
二、 大專校院依上述 計畫 經費來源執行彈性薪資，最近 3 個學年度執行&#xd;
狀況如下&#xd;
身分別&#xd;
103&#xd;
學年度 104&#xd;
學年度 105&#xd;
學年度&#xd;
人數&#xd;
比例&#xd;
人數&#xd;
比例&#xd;
人數&#xd;
比例&#xd;
留任&#xd;
9,387&#xd;
95.3%&#xd;
9,014&#xd;
93.3%&#xd;
8,34&#xd;
2 94.8%&#xd;
新聘&#xd;
462&#xd;
4.7%&#xd;
646&#xd;
6.7%&#xd;
458&#xd;
5.2%&#xd;
合計&#xd;
9,849&#xd;
100%&#xd;
9,660&#xd;
100%&#xd;
8,&#xd;
800 100%&#xd;
上表&#xd;
新聘人數 係統計 該學年新聘 至大專 校 院服務 並獲彈性薪資者 。&#xd;
三、 考量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及「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皆於 106年底執行完竣 且配合 107 年度 「 高等教育 深耕計畫 」 之推動，爰教育部規劃 自 107 年度 起 彈性薪資方案 經費來源修正為教育部「 高 等 教 育 深耕計畫 」 補助款、 教育 部編列公務預算補助款、 行政院國家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 。&#xd;
2&#xd;
參、 實施對象&#xd;
公立大專校院編制內及編制外之編制內及編制外之特殊優秀特殊優秀教教學及學及研研究究人員人員（（含專任含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及專案教師及專案教師等等）及編制）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外經營管理人才。。&#xd;
肆、 實施原則實施原則&#xd;
一、 本方案所稱彈性薪資之發給係透過發給本方案所稱彈性薪資之發給係透過發給法定加給法定加給以外以外之之給與，秉持給與，秉持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及學術研究加給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改變之等基本薪資結構改變之原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原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xd;
二、 透過制度之彈性鬆綁由教育部訂定彈性薪資基本原則性規範，至支透過制度之彈性鬆綁由教育部訂定彈性薪資基本原則性規範，至支給條件與基準，尊重學校之自主性，允許學校之間的差異性，由學給條件與基準，尊重學校之自主性，允許學校之間的差異性，由學校自訂相關規範。校自訂相關規範。&#xd;
三、 應定期評估及訂期限調整彈性薪資之發給，使彈性薪資能根據個人應定期評估及訂期限調整彈性薪資之發給，使彈性薪資能根據個人實際表現給予真正績效傑出者。實際表現給予真正績效傑出者。&#xd;
四、 獲補助學校應同步提升教研人員之任用標準及學術績效，使其能達獲補助學校應同步提升教研人員之任用標準及學術績效，使其能達該領域之國際標準。該領域之國際標準。&#xd;
五、 大專校院研究或學術卓越之建立，端賴專職且具國際視野的行政或大專校院研究或學術卓越之建立，端賴專職且具國際視野的行政或經營管理人才，為補足我國長期行政主管多由教師兼任之限制，各經營管理人才，為補足我國長期行政主管多由教師兼任之限制，各校得視需要僱用編制外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並發給彈性薪校得視需要僱用編制外之高等教育經營管理人才，並發給彈性薪資。資。&#xd;
伍、 經費來源及用途經費來源及用途&#xd;
一、 經費來源經費來源&#xd;
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教育部編列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xd;
二、 經費用途經費用途&#xd;
（一）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經費&#xd;
僅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xd;
僅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所獲經費（不含附冊得以所獲經費（不含附冊USRUSR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經費）5%5%額度編列彈性薪資。額度編列彈性薪資。&#xd;
同時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xd;
同時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xd;
3&#xd;
助之學校，得以整體所獲經費（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含&#xd;
助之學校，得以整體所獲經費（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含附冊附冊USRUSR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計畫及支用於學生之弱勢協助經費）20%20%額度編列彈額度編列彈性薪資。性薪資。&#xd;
（二） 教育部編列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xd;
補助&#xd;
補助執行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成效較佳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成效較佳之學之學校辦理彈性薪資校辦理彈性薪資，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引導學校投入資源、、拉高級距拉高級距，並保障一定，並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比率年輕教師獲得彈性薪資資源。&#xd;
（三）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學技術發展基金&#xd;
由科技部執行&#xd;
由科技部執行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用用於補助各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於補助各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特殊優秀教研人員。&#xd;
（四）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xd;
各國立大專校院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xd;
各國立大專校院得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法」第 88條條及第及第99條條規定，由學校自訂發給特殊優秀之教研人規定，由學校自訂發給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並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並由校務基金自籌收入50%50%額度內支應。額度內支應。&#xd;
陸、 實施方式實施方式&#xd;
一、 審核基準審核基準&#xd;
(一) 教育部教育部及及科技部科技部分別分別訂定訂定執行規範執行規範&#xd;
1.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經費、、教育部編列教育部編列經費經費及及國立大學校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經費經費運用，由大專校院依教育部所運用，由大專校院依教育部所定定之經費使用之經費使用規範規範辦理。辦理。&#xd;
2.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之運用，由各大專經費之運用，由各大專校院依校院依科技部科技部所所定定補助大專校院獎勵補助大專校院獎勵及延攬及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定辦理。施之規定辦理。&#xd;
(二) 大專校院執行大專校院執行「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教育部編列經費及、教育部編列經費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支用彈性薪資之經費使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經費支用彈性薪資之經費使用規範規範&#xd;
各大專校院應本大學自主精神，配合本方案依行政程序自&#xd;
各大專校院應本大學自主精神，配合本方案依行政程序自&#xd;
4&#xd;
訂國內新聘與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理人才&#xd;
訂國內新聘與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但各大專校院所訂之支給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但各大專校院所訂之支給規定，應符合下列原則：規定，應符合下列原則：&#xd;
1.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認定，應兼顧教研人員教學、研究、服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認定，應兼顧教研人員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並應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務各面向之績效，並應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會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可獲得彈性薪資之給與。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可獲得彈性薪資之給與。&#xd;
2. 校內審查委員會應依各該專業領域之國際水準，訂定欲延攬校內審查委員會應依各該專業領域之國際水準，訂定欲延攬或留任之各類頂尖人才之任用標準及未來績效要求或留任之各類頂尖人才之任用標準及未來績效要求，並比照，並比照國際人才於其領域及職級之國際薪資核給標準，明訂相關薪國際人才於其領域及職級之國際薪資核給標準，明訂相關薪資核給規範。資核給規範。&#xd;
3. 應訂定核給薪資之最低差距比例、核給期程、各類頂尖人才應訂定核給薪資之最低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各類頂尖人才之核給比例。之核給比例。&#xd;
4. 應訂定獲得彈性薪資之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應訂定獲得彈性薪資之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獲獎勵人數之獎勵人數之最低比率。最低比率。&#xd;
5. 應訂定定期評估標準。應訂定定期評估標準。&#xd;
6. 應訂定對新進國際人才提供之教學、研究及行政支援。應訂定對新進國際人才提供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xd;
7. 得因應個案留才之急迫性，訂定臨時審查之運作機制及支給得因應個案留才之急迫性，訂定臨時審查之運作機制及支給彈性薪資彈性薪資之規定。之規定。&#xd;
8. 得建立不同領域得建立不同領域((系所系所))分級補助機制。分級補助機制。&#xd;
二、 審核程序審核程序&#xd;
1. 「「高高等教育等教育深耕計畫深耕計畫」經費及」經費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入經費經費由各大專校院依行政程序自訂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由各大專校院依行政程序自訂支給規定後，報教育部備查。備查。&#xd;
2. 教育部編列教育部編列經費經費由由各各大專校院向教育部申請補助。大專校院向教育部申請補助。&#xd;
3. 行政院國家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經費，由各大專校院依，由各大專校院依科技部所訂補助大專校院獎科技部所訂補助大專校院獎勵勵及延攬及延攬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特殊優秀人才措施之規定辦定辦理。理。&#xd;
柒、 實施日期&#xd;
自107年11月11日起實施]]&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www.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8868955060450508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補助大專校院實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企劃二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13-08-15</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與留任國內外教學研究、社會服務、高等教育經營管理及產業實務具卓著貢獻或發展潛力之特殊優秀人才，並引導學校投入資源及拉大校內彈性薪資級距，達到各校拔尖及留才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xd;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xd;
（一）申請資格：&#xd;
１、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主冊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之學校。&#xd;
２、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xd;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制內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xd;
１、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xd;
２、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大猷先&#xd;
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xd;
３、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包括教師、研究員及博士後研究員，以下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前瞻&#xd;
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技術聯盟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攻頂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或農業部農業科技專案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特色領域研究中心：&#xd;
（１）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年度內有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xd;
（２）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有三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或團隊成員。&#xd;
４、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或對校務發展、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等具有重要貢獻之團隊內個人或團隊成員（不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xd;
或產學研究獎。&#xd;
三、經費補助原則：&#xd;
（一）補助額度：&#xd;
１、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彈性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補助方式如下：&#xd;
（１）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超過三十六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xd;
（２）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下之教師、研究人員或博士後研究員，一年超過十八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八十；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xd;
（３）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本部亦就超過部分，依前二目補助方式補助。&#xd;
２、額度計算：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包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教師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xd;
學術研究費。&#xd;
３、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限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xd;
（二）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將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xd;
（三）專款專用：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作其他用途。&#xd;
（四）借調者擇一申請：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原任職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經費補助。&#xd;
（五）提報獲補助人數：學校提報獲補助之人數，以一百十二學年度為基準，獲補助人數應較該學年度增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依下列方式處理：&#xd;
１、增加人數名額至少二分之一應核予具發展潛力且優秀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下職級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符合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之團隊成員。&#xd;
２、學校提報前目人員之規定，應明訂於校內彈性薪資規範。&#xd;
四、補助期間：&#xd;
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xd;
五、申請方式：&#xd;
（一）申請時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xd;
（二）申請文件內容：&#xd;
１、申請清冊一份。&#xd;
２、學校以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申請者，應一併檢附該獎項辦法及審核會議紀錄等資料，並敘明申請人數及獲獎人數。&#xd;
六、經費結報：&#xd;
（一）學校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執行情形報告表及績效報告表辦理結案函報本部；有賸餘款者，應繳回本部。&#xd;
（二）補助期間內教學或研究人員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學校應將其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xd;
（三）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比率，未符第二點第一款申請資格之學校，應繳回全數補助經費。&#xd;
（四）學校執行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情形，作為本部核予次一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www.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39416192461413171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臺教高（五）字第1132202262A號 令</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114年9月26日修正)]]&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企劃二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14-09-26</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1&#xd;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xd;
114年9月26日科會綜字第1140070081號函修正&#xd;
一、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行政院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之彈性薪資政策，特訂定本要點。&#xd;
二、申請機構：&#xd;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xd;
（二） 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並報經行政院同意之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得準用之。&#xd;
三、獎勵對象資格、人數、金額及對新聘任人員之保障：&#xd;
（一） 獎勵對象：申請機構內教學研究人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並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經申請機構審核機制認定為學術研究、產學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xd;
（二） 獎勵人數不得逾申請機構前一年度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xd;
（三） 獎勵金額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xd;
（四） 教學研究人員若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原任職機構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金。&#xd;
四、申請機構之支給規定： 申請機構提出補助案申請前，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行政程序訂定支給規定並經校級會議通過，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所訂定之支給規定應報經行政院同意實施。支給規定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xd;
（一） 績效評核原則：應依各專業領域訂定研究績效評估標準，並明訂各專業領域分配原則。&#xd;
（二） 獎勵對象之認定原則：應考量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跨領域研究、產學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之績效。評估研究績效時，應避免過度重視研究量化指標，或僅以研究論文發表篇數作為單一審查項目。&#xd;
（三） 獎勵對象之審議流程：應經申請機構之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得給予獎勵。&#xd;
（四） 獎勵對象之獎勵級距及核給比例：&#xd;
1. 級距及比例之訂定不得以平均分配、酬庸、職務（位）、年資或生理條件等不具績效表現意義之項目為依據，亦不得以不定期方式給予一次性獎勵。&#xd;
2. 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並保障不同職涯階段研究人員投入研究，&#xd;
2&#xd;
申請機構應訂定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人數占獎勵對象人數之最低比率。&#xd;
（五） 定期評估標準。&#xd;
五、申請補助額度：&#xd;
（一） 申請機構得申請研究獎勵之金額，以申請機構前一年度獲本會補助研究性質類研究計畫之業務費、前一年度執行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廠商配合款與先期技轉金總額及獲本會補助國際合作類研究計畫之業務費為基準，並分別採一定比例方式計算之總額為上限；該總額及比例由本會核算並通知各申請機構。&#xd;
（二） 申請機構經前項公式核算之研究獎勵金額，若未達六萬元者，不予補助。&#xd;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xd;
（一） 申請機構應透過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紙本乙份，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會，逾期不予受理。&#xd;
（二）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xd;
1. 申請機構依第四點原則所訂定之支給規定。&#xd;
2. 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項目如下：&#xd;
(1)機構內部辦理研究獎勵之目標、執行方式及內容。&#xd;
(2)國際研究人才情勢分析（含各領域國際研究人才競爭情形及申請機構留住及延攬研究人才策略）。&#xd;
(3)對新進人員所提供之長期研究支援。&#xd;
(4)預期達成之成果及績效、未來績效評估基準（例如對申請機構研究工作之助益、對於科技發展之貢獻、對產業技術升級或研究團隊養成之效益等）。&#xd;
七、申請案之審查與補正：&#xd;
（一） 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會依申請機構訂定之支給規定及依本會規定所送之申請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予以補助。&#xd;
（二） 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機構於一定期限內說明或檢送審查所需文件資料。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xd;
八、補助期間： 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xd;
九、補助經費之撥付及繳回：&#xd;
（一） 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xd;
（二） 申請機構應建立管考機制，依奬勵金額按月撥付經審核通過之獎勵對象，據實核支，並採專款專帳管理。&#xd;
（三） 在補助期間內，獎勵對象有資格不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遭本會停權或違反執行機構內部之學術倫理等規範且情節重大者，該項補助即按停權等違規事由期&#xd;
3&#xd;
間之比例繳回，情節嚴重者追回補助款項經費。&#xd;
（四） 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各項會計事務處理，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事宜。&#xd;
十、經費結報：&#xd;
（一）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會：&#xd;
1.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xd;
2. 補助經費彙總表。&#xd;
（二）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支用單據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xd;
（三）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度得申請之補助額度上限。&#xd;
十一、成效考核：&#xd;
（一） 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前二個月至線上系統繳交執行績效報告，本會將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考。&#xd;
（二） 申請機構所獎勵對象如經本會發現有資格不符者，追回該不符資格者之款項。&#xd;
（三） 申請機構未依申請時提送之支給規定核給獎勵，或審核過於寬濫，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度得申請之補助額度上限。&#xd;
（四） 申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停止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權利：&#xd;
1.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並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xd;
2. 未按月撥付奬勵金額予受獎勵之獎勵對象。&#xd;
3.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補助經費。&#xd;
4. 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補助款之情事。]]&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www.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430451356077920256&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企劃二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11-08-17</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一、目的：&#xd;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行政院延攬及留住大專校&#xd;
院特殊優秀人才之彈性薪資政策，特訂定本要點。&#xd;
二、申請機構：&#xd;
（一） 公私立大專院校。&#xd;
（二） 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核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並報經行&#xd;
政院同意之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得準用之。&#xd;
三、獎勵對象資格、人數、金額及對新聘任人員之保障：&#xd;
（一） 獎勵對象：申請機構內教學研究人員，且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內曾&#xd;
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並具備下列資格者：&#xd;
1.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xd;
定之計畫主持人，且經申請機構審核機制認定為學術研究、產學&#xd;
研究或跨領域研究之績效傑出者，不含教學績效傑出人員、行政&#xd;
工作績效卓著人員及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xd;
2.如為申請機構於補助起始日前一年八月一日後聘任之人員，須為&#xd;
國內第一次聘任，不得為自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關&#xd;
（構）延攬之人員。&#xd;
（二） 獎勵人數不得逾申請機構前一年度執行本會補助研究計畫之計畫主&#xd;
持人總人數百分之四十。&#xd;
（三） 獎勵金額每人每月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xd;
幣五千元。&#xd;
（四） 為強化對新聘任優秀研究人員之保障，促使獎勵資源之合理分配，&#xd;
針對申請機構新聘任三年內且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教&#xd;
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之獎勵對象，其獎勵額度每人每月各&#xd;
不得低於八萬元、六萬元、三萬元。但此類獎勵對象應符合下列資&#xd;
格之一：&#xd;
1.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xd;
2.於申請機構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xd;
（五） 教學研究人員若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原&#xd;
任職機構及借調單位之研究獎勵金。&#xd;
四、申請機構之支給規定：&#xd;
申請機構提出補助案申請前，公私立大專校院應依行政程序訂定支給規定&#xd;
並經校級會議通過，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所訂定之支給規定應報經行政院同&#xd;
意實施。支給規定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xd;
（一） 績效評核原則：應依各專業領域訂定研究績效評估標準，並明訂各&#xd;
專業領域分配原則。&#xd;
（二） 獎勵對象之認定原則：應考量學術研究、實務應用研究、跨領域研&#xd;
2&#xd;
究、產學研究或國際合作等面向之績效。評估研究績效時，應避免&#xd;
過度重視研究量化指標，或僅以研究論文發表篇數作為單一審查項&#xd;
目。&#xd;
（三） 獎勵對象之審議流程：應經申請機構之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xd;
評估績效卓著者，方得給予獎勵。&#xd;
（四） 獎勵對象之獎勵級距及核給比例：&#xd;
1.級距及比例之訂定不得以平均分配、酬庸、職務（位）、年資或生&#xd;
理條件等不具績效表現意義之項目為依據，亦不得以不定期方式&#xd;
給予一次性獎勵。&#xd;
2.為鼓勵年輕研究人員，並保障不同職涯階段研究人員投入研究，&#xd;
申請機構應訂定副教授或相當職級以下人數占獎勵對象人數之最&#xd;
低比率。&#xd;
（五） 定期評估標準。&#xd;
五、申請補助額度：&#xd;
（一） 申請機構得申請研究獎勵之金額，以申請機構前一年度獲本會補助&#xd;
研究性質類研究計畫之業務費、前一年度執行本會產學合作研究計&#xd;
畫之廠商配合款與先期技轉金總額及獲本會補助國際合作類研究計&#xd;
畫之業務費為基準，並分別採一定比例方式計算之總額為上限；該&#xd;
總額及比例由本會核算並通知各申請機構。&#xd;
（二） 申請機構經前項公式核算之研究獎勵金額，若未達六萬元者，不予&#xd;
補助。&#xd;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xd;
（一） 申請機構應透過本會網站線上製作申請文件，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xd;
紙本乙份，於申請截止前送達本會，逾期不予受理。&#xd;
（二）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xd;
1.申請機構依第四點原則所訂定之支給規定。&#xd;
2.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製作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項目如&#xd;
下：&#xd;
(1)機構內部辦理研究獎勵之目標、執行方式及內容。&#xd;
(2)國際研究人才情勢分析（含各領域國際研究人才競爭情形及申&#xd;
請機構留住及延攬研究人才策略）。&#xd;
(3)對新進人員所提供之長期研究支援。&#xd;
(4)預期達成之成果及績效、未來績效評估基準（例如對申請機構&#xd;
研究工作之助益、對於科技發展之貢獻、對產業技術升級或&#xd;
研究團隊養成之效益等）。&#xd;
七、申請案之審查與補正：&#xd;
（一） 各申請案受理截止後，由本會依申請機構訂定之支給規定及依本會&#xd;
規定所送之申請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予以補助。&#xd;
（二） 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機構於一定期限內說明或檢送審查所需文&#xd;
件資料。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經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xd;
3&#xd;
不予受理。&#xd;
八、補助期間：&#xd;
自當年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xd;
九、補助經費之撥付及繳回：&#xd;
（一） 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xd;
（二） 申請機構應建立管考機制，依奬勵金額按月撥付經審核通過之獎勵&#xd;
對象，據實核支，並採專款專帳管理。&#xd;
（三） 在補助期間內，獎勵對象有資格不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xd;
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遭本會停權或違反執行機構內部&#xd;
之學術倫理等規範且情節重大者，該項補助即按停權等違規事由期&#xd;
間之比例繳回，情節嚴重者追回補助款項經費。&#xd;
（四） 申請機構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等規定辦理各項會計事務處理，依&#xd;
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事宜。&#xd;
十、經費結報：&#xd;
（一）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xd;
向本會辦理經費結報，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會：&#xd;
1.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xd;
2.補助經費彙總表。&#xd;
（二）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xd;
規定辦理，並按支用單據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xd;
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xd;
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xd;
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xd;
（三）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xd;
度得申請之補助額度上限。&#xd;
十一、成效考核：&#xd;
（一） 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期間結束前二個月至線上系統繳交執行績效報&#xd;
告，本會將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列為未來是否補助或補助增減之參&#xd;
考。&#xd;
（二） 申請機構所獎勵對象如經本會發現有資格不符者，追回該不符資格&#xd;
者之款項。&#xd;
（三） 申請機構未依申請時提送之支給規定核給獎勵，或審核過於寬濫，&#xd;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度得申請之補助額度上限。&#xd;
（四） 申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xd;
停止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權利：&#xd;
1.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執行績效報告並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xd;
2.未按月撥付奬勵金額予受獎勵之獎勵對象。&#xd;
3.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項補助經費。&#xd;
4.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補助款之情事。]]&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www.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9751897456840704&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玉山學者計畫)]]&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研究發展處</pubUnitName><posterDate>112-10-06</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一、為協助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規劃藉由提&#xd;
    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來臺任教，讓國際人才&#xd;
    之學術能量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國際影響力&#xd;
    ，特訂定本要點。&#xd;
&#xd;
二、申請資格：學校延攬之國際頂尖人才，分為玉山學者、玉山青年學者&#xd;
    及國際優秀人才；每位學者以申請一校為原則，其資格如下：&#xd;
（一）玉山學者指符合下列條件之一者：&#xd;
   1、曾服務於國際一流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年以上，具&#xd;
      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領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領導學術&#xd;
      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xd;
   2、曾獲得諾貝爾獎、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相當等&#xd;
      級之獎項。&#xd;
   3、近五年之學術或產業貢獻於所屬領域表現卓越。&#xd;
（二）玉山青年學者指取得最高學歷十年以內，或年齡四十五歲以下，並&#xd;
      符合下列條件之一者：&#xd;
   1、曾服務於國際一流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五年以上，並&#xd;
      具有發展潛力。&#xd;
   2、有執行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xd;
   3、近五年之學術貢獻於所屬領域表現優異。&#xd;
（三）國際優秀人才指符合上開玉山學者及玉山青年學者條件之一，經審&#xd;
      核後未獲通過，而仍具發展潛力，由學校聘任並以高教深耕計畫或&#xd;
      其他自籌經費支給彈性薪資待遇（應於申請計畫敘明）之學者。&#xd;
  前項學者不得為我國大學及學術研究機構現職編制內任職滿一年以上之&#xd;
  專任人員或退休人員；現職為編制內任職未逾一年之專任人員，以未申&#xd;
  請過本計畫者為限。前項學者不得再請領經費來源為教育部（以下簡稱&#xd;
  本部）補助經費之彈性薪資。&#xd;
&#xd;
三、學者任務：&#xd;
（一）學者申請計畫應執行下列專案任務(四目中至少選擇二目)：&#xd;
   1、學術研究：增進學術研究量能並有益於校務發展。&#xd;
   2、教學創新：教學實務創新與精進，強化人才培育並提升教師教學品&#xd;
      質。&#xd;
   3、國際合作：促進國際交流及鏈結，提升臺灣國際影響力與知名度。&#xd;
   4、產學合作：協助學校與國內、外企業產學合作，培育高階人才並深&#xd;
      化社會影響力。&#xd;
（二）除前款任務外，玉山學者另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共同&#xd;
      執行教學或研究計畫，鏈結接軌國外學術資源合作交流；團隊成員&#xd;
      ，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另學者應善&#xd;
      用其國際學術網絡資源，協助任職學校國際化，推動國際交流合作&#xd;
      ，並協助本計畫海外廣宣活動，搭建延攬國際學術人才之橋樑；所&#xd;
      需經費及資源，應由服務學校給予支持。&#xd;
&#xd;
四、補助項目：&#xd;
（一）玉山學者：&#xd;
   1、非法定薪資每年至多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一次核定三年，若&#xd;
      屬短期交流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依比例核給。&#xd;
   2、提供每年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術交流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三年；&#xd;
      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行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學術交流暨&#xd;
      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行政助理、博士後研究員或兼&#xd;
      任助理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理，並核實報支。&#xd;
   3、學術交流暨工作費得編列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並以各校所獲核&#xd;
      定之學術交流暨工作費總額計算，由學校依需求自行調配校內各學&#xd;
      者之資本門額度。&#xd;
   4、短期交流玉山學者之非法定薪資，依在臺服務時間依比例核算，惟&#xd;
      學術交流暨工作費之補助額度及經費支用期程，不以在臺時間為限&#xd;
      。&#xd;
（二）玉山青年學者：&#xd;
   1、非法定薪資每年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一次核定五年。&#xd;
   2、提供每年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術交流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五年；&#xd;
      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行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學術交流暨&#xd;
      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行政助理、博士後研究員或兼&#xd;
      任助理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理，並核實報支。&#xd;
   3、學術交流暨工作費得編列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並以各校所獲核&#xd;
      定之學術交流暨工作費總額計算，由學校依需求自行調配校內各學&#xd;
      者之資本門額度。&#xd;
 （三）國際優秀人才：&#xd;
   1、本部另就學校攬才與校務發展之連結、支持性措施等進行審核，評&#xd;
      選優異學校，將由本部另核予每人每年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學校學&#xd;
      術交流暨工作費，一次核定一年，並由學校自行調配校內各學者之&#xd;
      補助額度；該費用得用於與學者執行計畫相關之教學、研究、國際&#xd;
      學術交流暨工作等各項費用，如涉及人事費(如行政助理、博士後&#xd;
      研究員、兼任助理薪資等)，依各校自訂標準辦理，並核實報支。&#xd;
   2、上開費用得依學校所獲補助總額計算，編列百分之二十資本門經費&#xd;
      ，並由學校依需求自行調配校內各學者之資本門額度。其餘未規定&#xd;
      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xd;
      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理。&#xd;
&#xd;
五、學校應配合事項：&#xd;
學者類型/配合事項	玉山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xd;
聘任方式	&#xd;
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xd;
&#xd;
1.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xd;
  師聘任。&#xd;
&#xd;
2.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xd;
  上，惟配合期中考核期程，如第二年因故無法執行滿三個月者，應於&#xd;
  計畫期程三年內完成；無法於三年內完成者，將納入本部後續分配該&#xd;
  校申請名額之參考。&#xd;
&#xd;
編制內專任教師&#xd;
&#xd;
法定薪資待遇&#xd;
&#xd;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xd;
&#xd;
支持性措施&#xd;
&#xd;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xd;
&#xd;
聘任相關規範&#xd;
&#xd;
1.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xd;
2.確定聘任之學者，本部將公告名單於本計畫網頁。&#xd;
3.專任玉山(青年)學者未來於聘任期間，學術研究成果如涉及發表，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並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短期交流學者之學術成果&#xd;
  ，如屬學校聘約所定之義務或事項，亦應掛名臺灣聘任學校及加註本部玉山學者計畫。&#xd;
&#xd;
&#xd;
六、名額分配方式：&#xd;
（一）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及&#xd;
      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核）補助款達&#xd;
      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依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研究中心之各領域及&#xd;
      經費比重，按級距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度；其餘學校依本部政策需&#xd;
      要每年專案核給學校申請單位額度。&#xd;
（二）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者為三&#xd;
      分之一個單位。&#xd;
（三）當年度未申請者，視同學校放棄申請名額；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不&#xd;
      通過者，其名額將不退還學校。&#xd;
（四）玉山（青年）學者申請續期案之名額，不列入本部當年度核予之申&#xd;
      請名額計算。&#xd;
   &#xd;
七、審查作業：&#xd;
（一）審查方式：&#xd;
   1、配合學校學年學期運作，一年審查一次。&#xd;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醫學、&#xd;
      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由該各類科召&#xd;
      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xd;
（二）審查重點：&#xd;
   1、延攬人選過去經歷表現（學術之重要貢獻、曾獲得之學術獎勵情形&#xd;
      、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個人履歷及著作清單等；玉山學者請提供&#xd;
      近十年著作清單、玉山青年學者請提供近五年著作清單）。&#xd;
   2、延攬人選未來學術工作與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之連&#xd;
      結及預期效益：&#xd;
    （１）學者學術工作規劃及目標。&#xd;
    （２）學者學術工作內容及其與學校校務發展（包括高等教育深耕計&#xd;
          畫）關聯性。&#xd;
    （３）學術工作之具體作法。&#xd;
    （４）計畫依第三點所列任務(至少擇二項)之執行內容及作法。&#xd;
    （５）預期成效(預計可達到量化或質化之具體成果)。&#xd;
   3、學校提供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人事費&#xd;
      、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開措施所需經費，學校&#xd;
      可自籌經費及運用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如有與企業合作&#xd;
      提供實驗設備、共組研發團隊或挹注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特&#xd;
      別敘明)。&#xd;
   4、提供待遇之合理性(例如學校申請本部補助非法定薪資待遇額度之&#xd;
      評估方式、申請補助行政及業務費額度及用途；並請學校一併說明&#xd;
      提供法定薪資狀況)。&#xd;
   5、團隊合作建立規劃情形(聘請對象若為玉山學者，應與校內教研人&#xd;
      員共同組成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xd;
      後研究人員；若為玉山青年學者，無需填寫)。&#xd;
（三）審查通過標準：玉山學者之學術能量應至少達到本部「學術獎」學&#xd;
      術標準、玉山青年學者應達到或具有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吳&#xd;
      大猷先生紀念獎」學術標準或潛力；玉山學者如為具產業研發重要&#xd;
      貢獻者，應至少達到本部「國家產學大師獎」之基準，並應符合下&#xd;
      列條件之一：&#xd;
   1、其專業技術應具「國際競爭力」，或對國家產業發展具重要影響力&#xd;
      。&#xd;
   2、其專業技術可結合學校或地方既有特殊優勢，由學校提供配套措施&#xd;
      ，並加入產(企)業團隊合作。&#xd;
&#xd;
八、計畫執行考核：&#xd;
（一）計畫期程：玉山學者以三年為一期、玉山青年學者以五年為一期核&#xd;
      定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得申請續期補助，最多以一次為限。&#xd;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玉山（青年）學者，應依下列期程繳交報告：&#xd;
   1、年度績效報告：每年繳交並登錄上傳至本計畫網站。&#xd;
   2、期中報告：玉山學者於執行第一年期滿時繳交，玉山青年學者於執&#xd;
      行滿第二年時繳交；得併同該年度績效報告繳交。玉山學者之期中&#xd;
      報告得以於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成果發表替代。&#xd;
   3、期末報告：玉山（青年）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六個月前得併同續期&#xd;
      申請書繳交；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於計畫期程屆滿&#xd;
      時繳交。&#xd;
（三）國際優秀人才於當年度計畫期程屆滿後，以校為單位繳交期末報告&#xd;
      。&#xd;
（四）報告審查方式：&#xd;
   1、年度績效報告經行政審查後於本計畫網站公開。&#xd;
   2、期中報告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xd;
      、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及委員&#xd;
      審查。&#xd;
   3、期末報告併同續期申請書由本部送請各類科召集人及專家學者審查&#xd;
      ；不擬申請續期之玉山（青年）學者及國際優秀人才則比照年度績&#xd;
      效報告辦理。&#xd;
   4、審查重點為學者之研究、教學與服務表現，以及學校申請計畫原定&#xd;
      執行項目之目標暨支持機制執行成效。&#xd;
（五）報告審查結果：&#xd;
   1、期中報告：針對成效未達預期之玉山（青年）學者案件，附具審查&#xd;
      意見請學校配合改善，改善情形將併入期末報告暨續期申請書審查&#xd;
      項目，並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名額及調整剩餘期程補助額度&#xd;
      之參考。&#xd;
   2、期末報告：針對玉山（青年）學者併同續期申請書案件，作為本部&#xd;
      下期經費核定之參考依據，本部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據以核定；針&#xd;
      對未申請續期及國際優秀人才案件，則作為本部後續分配該校申請&#xd;
      名額之參考。&#xd;
      &#xd;
九、其他事項：&#xd;
（一）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應配合事項，得另訂校內規章。&#xd;
（二）本計畫經費每年核撥，惟結報時間，配合期中考核時程，針對已執&#xd;
      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xd;
      得依下列規定時程辦理經費滾存納入其他年度經費支應（公立學校&#xd;
      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xd;
      用；計畫經費結餘款應全數繳回：&#xd;
   1、玉山學者分別於第一年及第三年結報(第二年未執行完畢經費，得&#xd;
      滾存納入第三年使用)。&#xd;
   2、玉山青年學者分別於第二年及第五年結報(第一年未執行完畢經費&#xd;
      ，得滾存納入第二年使用、第三年及第四年未執行完畢經費，得滾&#xd;
      存至第五年執行期程屆滿前使用)。&#xd;
   3、其他未盡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xd;
      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xd;
（三）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xd;
      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xd;
（四）獲本計畫補助之學者於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性別平等案件或&#xd;
      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止撥付補助經費。]]&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sources><relateURL>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812</relateURL><relateName>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玉山學者計畫)</relateName></resource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企劃二組</pubUnitName><posterDate>112-10-19</posterDate><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xd;
&#xd;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任特殊優秀人才，以提升本校學術競爭力，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本原則。&#xd;
二、 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適用對象&#xd;
本校編制內現職及新聘專任有給之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含教學、研究、專業技術人員）。&#xd;
三、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xd;
（一）卓越教研人員&#xd;
過去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xd;
1. 曾獲諾貝爾或相同等級獎項得獎人。&#xd;
2. 曾獲國內外知名國家院士者。&#xd;
3. 過去五年曾獲國際著名獎項足以提昇本校國際聲望者。&#xd;
4. 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者。&#xd;
5.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xd;
6. 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兩次（含）以上或科技部特約研究人員者。&#xd;
（二）傑出教研人員&#xd;
過去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xd;
1. 過去五年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xd;
2. 過去五年曾獲教育部教學獎項或本校傑出教學獎合計兩次（含）以上，並獲得其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xd;
3. 過去五年曾獲其他國內外重要學術獎項並獲得其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xd;
4. 過去五年曾獲國內外重要學會會士並獲得其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xd;
（三）績優教研人員：研究、教學、服務績效優良有特殊成就並獲得其所屬院級單位推薦者。&#xd;
（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xd;
納編三年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xd;
1. 非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xd;
2. 受延攬人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年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xd;
以上所述過去五年，不含申請當年度。同時符合前項各款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若同時獲兩款（含）以上獎勵者，其彈性薪資或獎勵額度擇一領取。&#xd;
四、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審查機制&#xd;
（一）卓越及傑出教研人員：經所屬院級單位推薦，由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查。&#xd;
（二）績優教研人員及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由各院級彈性薪資審議會議審查，各學院應明訂審查辦法。申請人為學院審議會議召集人者，得逕送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查。&#xd;
五、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審查標準&#xd;
由本校視發展重點訂定比重，參考項目如下：&#xd;
（一）教學方面：獲重要教學獎項肯定、授課鐘點數與教學反應問卷、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獲獎或績效、協助教學業務推動或教學行政（如教學相關委員會參與）、配合推動校務發展之教學業務及推動國際化相關教學績效等。&#xd;
（二）研究方面：獲國內外重要獎項之肯定、相關優勢領域之論文或專書質量、爭取校外研究經費、產學合作（如：獲證專利數、技轉金額及產學計畫）及其他具體研究成果等。&#xd;
（三）服務方面：參與校內外委員會服務表現、學生輔導表現、行政服務表現、專業服務表現、大學社會責任及其他服務表現等。&#xd;
六、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績效要求&#xd;
（一）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未來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各項績效要求參照本原則第五點各款規定辦理。&#xd;
（二）獲獎人員應配合彈性薪資經費來源規定繳交績效報告，補助期間中途離退者亦同，績效報告由本校彙整後依規定繳交。&#xd;
七、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定期審議評估機制&#xd;
（一）卓越教研人員：獎勵期間至少一次。&#xd;
（二）傑出教研人員：二年一次。&#xd;
（三）績優教研人員：二年一次。&#xd;
（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一年一次。&#xd;
八、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彈性薪資或獎勵支給額度、獎勵最低薪資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及各類頂尖人才核給比例&#xd;
（一）卓越教研人員：每期3~5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5%為原則。&#xd;
1.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者，每月以30~60點為原則。&#xd;
2.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者，每月以10~30點為原則。&#xd;
3.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者，每月以7~15點為原則。&#xd;
4.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者，每月以5~10點為原則。&#xd;
5.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者，每月以3~8點為原則。&#xd;
6.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者，每月以2~7點為原則。&#xd;
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2：1~7：1。&#xd;
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30。&#xd;
（二）傑出教研人員：每月以2~6點為原則，每期2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15%為原則。&#xd;
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2：1~1.6：1。&#xd;
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3。&#xd;
（三）績優教研人員：每月以1~4點為原則，每期2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40%為原則。&#xd;
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1：1~1.4：1。&#xd;
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4。&#xd;
（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每月以1~4點為原則，每期以3年為原則。依每年度考評&#xd;
3&#xd;
結果作為續發次年度獎勵之依據。若於獎勵期間符合「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所訂資格，則獎勵額度得依其規定調整之。&#xd;
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1：1~1.4：1。&#xd;
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4。&#xd;
依本原則獎勵補助之各類核定人員，副教授級以下職級之獲核人員合計以不低於全校總獲核人員之20%為原則。&#xd;
九、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xd;
（一）教育部補助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xd;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xd;
（三）政府部會相關補助經費。&#xd;
（四）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xd;
本彈性薪資之支給點數之折合率，本校得視各年度經費狀況調整之，以每點折合新臺幣壹萬元為參考標準。經費來源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xd;
十、 本校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如為新聘、退休、借調、留職停薪或中途離職者，彈性薪資或獎勵金之支給以實際到（在）職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之；借調校外單位者，依歸建回本校任教月數佔當年比例支給彈性薪資或獎勵金。惟卓越及傑出教研人員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相當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之職位者，得於原獎勵期間、原獎勵額度內，經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另約定之。&#xd;
十一、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至本校擔任非編制內專任教研人員，如符合本原則卓越教研人員及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者，經專案簽核同意後得適用本原則。&#xd;
十二、彈性薪資或獎勵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xd;
（一）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邀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術表現優異之公正人士六至十人共同組成。&#xd;
（二）院級彈性薪資審議會議：由各院級單位自行辦理，審議委員組成方式及審議辦法須經院務會議或其他院級會議審議通過。&#xd;
十三、為延攬新進優秀人才，本校提供必要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參考項目如下：&#xd;
（一）教學資源方面：提供彈性開課、減免教學時數等措施，藉由教學助理減輕教師教學負擔。&#xd;
（二）研究設備方面：提供經費配合補助專任教師所需之實驗設備等。&#xd;
（三）行政支援方面：本校各學院系所皆聘任相關助理人員協助教師及研究人員行政庶務之辦理。&#xd;
各院級單位可視延攬新進國際特殊優秀人才之必要，得以專案簽核支應租屋補助。&#xd;
十四、本校教研人員於本支應原則所訂績效範圍外，如於其他研究、教學或傑出專業表現等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其性質或卓越程度額外給予獎勵，其獎勵原則及審議程序由相關單位另定之。&#xd;
十五、本原則未規定事項，或經費來源另有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理。&#xd;
十六、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gt;</summary><liaisonper>巫思賢</liaisonper><liaisontel>null</liaisontel><liaisonfax>null</liaisonfax><liaisonemail>null</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www.nycu.edu.tw/ord/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1554943436076236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Arra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