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0-11-17
更新日期:110-11-17
分類:校務研究資料庫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資料庫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研究資料庫申請及使用要點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校務利用和校務研究為目的建立「校務研究資料庫」,為提升辦學品質、資訊安全與校務資料加值應用,並符合大學法、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校資通安全暨個資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校務研究資料庫申請及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校務研究資料涵蓋學生學習資料、教師教研及行政事務等相關資料;前述資料屬於個人資料欄位經由本校資訊技術服務中心以去識別、非去連結的方式提供,由本中心專責人員進行資料品質驗證與檢查後匯入校務研究資料庫,供後續相關研究分析使用。 三、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之申請人,得視使用目的依申請流程向本中心提出資料釋出申請。使用目的區分校務利用及校務研究,校務利用係指申請人因執行本校業務所需之用途,非屬校務利用之目的皆以校務研究辦理。本中心有權依據申請用途 及資料最小化使用原則決定是否同意資料釋出,所申請之資料不得做用途外之使用。 四、 申請資格:校務利用申請人應為本校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之專任教職員;校務研究之申請人除前述身分外,須為該研究計畫之主持人。 五、 申請流程: (一) 資料申請目的為校務利用時,請填具「校務研究資料庫使用申請單」及「保密切結書」後,向本中心申請資料釋出。 (二) 資料申請目的為校務研究時,請送交「簡版研究計畫書」至本中心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由申請人自行向本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核可後,填具「校務研究資料庫使用申請單」及計畫主持人與資料處理者之「保密切結書」向本中心申請資料釋出。初審階段申請人應提供簡版研究計畫書、資料使用者資格、申請目的、用途及範圍,供本中心審核。研究倫理審查請依本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三) 「校務研究資料庫使用申請單」經申請人單位主管核准後提出申請。 (四) 申請攜入非校務研究資料庫之資料者(如:勞保勾稽資料),應檢附該資料取得之正當及合法再利用之佐證文件。 六、 資料釋出: (一) 申請經核准後,由本中心專責人員進行資料來源確認、權限設定及資料釋出方式 (二) 校務利用之資料釋出方式:申請之資料將以文字檔(csv)或試算表格式,加密後提供予申請人。 (三) 校務研究之資料釋出方式:申請之資料將以文字檔(csv)或試算表格式存放於校務研究數據加值中心獨立作業區(以下簡稱獨立作業區)專屬帳號資料夾中,申請人於獨立作業區中使用,並遵守本中心獨立作業區使用說明。 七、 申請變更流程: (一) 以下情形應申請變更: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需新增資料處理人員;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需要變更者;需申請新增資料年度者,依該資料性質得申請至最新年度資料檔。 (二) 資料使用目的為校務利用時,申請人申請變更資料,應依所附資料項目清單填具「校務研究資料庫使用異動申請單」,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資料使用目的為校務研究時,申請人請向本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後,檢附核可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核可。 八、 研究成果發表與回饋: (一) 運用本中心資料者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或「NYCU Center for Institutional Research and Data Analytics(簡稱NYCU-CIRDA)」。 (二) 申請人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成果報告(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均不代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之立場,並應聲明本中心未參與研究設計分析、發表決策及成果撰寫。 (三)申請人應於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內,提供一份電子檔予本中心存查;未提供者,本中心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九、 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而使用之情形者,本中心將停止其相關研究資料之申請及使用權利;如行為涉及相關法律責任應自行負責,如屬研究相關事件,本中心將轉知本校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理,其他事件則送請本校相關單位議處。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本校相關規範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0-10-20
更新日期:110-10-20
分類:校務研究數據加值中心獨立作業區使用說明
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獨立作業區使用說明 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獨立作業區使用說明 110 年 10 月 20 日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會議通過 一、空間及設備 (一) 獨立作業區為設有錄影監視設備之獨立使用空間。 (二) 提供無網際網路服務之電腦設備供資料使用者使用,各使用者配賦不同之電腦帳號及密碼。 (三) 資料處理者須使用具有合法授權之軟體進行作業,並提供正版軟體安裝檔案與授權證明,經本中心檢查軟體授權文件後,進行安裝建置。資料處理者於資料使用期間或結束,有異動其程式軟體等需求時,須向本中心重新辦理程式軟體安裝申請。 (四) 資料處理者對於軟硬體設備負妥善使用義務,不得逕予變更、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造成損害,本校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研究案之使 用。 (五) 資料與設備如無法符合資料使用者之需求,應告知本中心人員,並填具「排除問題表單」作成紀錄。 二、使用之登記與取消 (一) 本中心採電子郵件方式預約,預約請洽本中心承辦窗口 Email: cirda@nycu.edu.tw,電子郵件開頭須加上【預約加值中心獨立作業區】字樣。 (二) 本中心每次預約採半日或全日,開放時間:9:00~18:00(上午時段:9:00~13:00;下午時段:14:00~18:00)。 (三) 於資料使用期限內,可預約使用電腦設備;當日(工作日)中午(12:00)前得預約次個工作日起 2 周內之分析時段,惟每次預約以 5 個工作日為限;預約後因故需取消者,需於前 1 工作日中午(12:00)前提出,預約未到者視同爽約,本中心不再另行通知,爽約達 2 次(含)以上,10 個工作日後才可再次預約分析作業。 三、作業區使用規則 (一) 進入獨立作業區前須先填寫「獨立作業區使用登記表」,由專責人員核對資料處理者之職員證或學生證與保密切結書後,方能進入獨立作業區。 (二) 獨立作業區內禁止飲食,嚴禁攜入紙筆、手機、攝(錄)影機、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處理器(PDA)、隨身碟及各類可攜式儲存設備。分析人員攜帶之所有物品均須放置於獨立作業區外之置物櫃,本中心僅提供放置不負保管責任,請儘量不要攜帶貴重物品以策安全,手機請關靜音或震動。 (三) 同一案件同一時段使用同一部電腦人數最多 2 人,超過人數限制時,請申請單位自 行輪班使用。 (四) 資料處理者於攜出統計分析結果前,應先填具「獨立作業區攜出資料表單」,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錄報告(包含資料處理程式、內容概述、攜出之資料結果、有無含 3 單位以下之 統計結果等),並於本中心當日結束時間前 30分鐘辦理。 (五) 資料處理者攜出之統計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並以集體資訊為限,其內容由本中心審核同意後複製 2 份,1 份寄予處理者,另 1 份由本中心存查。不得擅自將電腦執行之畫面及結果攜出獨立作業區,本中心所提供之紙筆,應於離開本中心時交回。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資料發生損毀,本中心僅賠償「以曾使用之程式重建資料檔」所需作業日數。 (七) 本中心於申請案作業期限終止後,將檢視相關個人電腦內軟硬體檔案,於一週內進行該申請案資料之清除作業。 (八) 本中心提供相關程式書籍,如需參考可自行登記借閱,但不能攜出獨立作業區,閱畢請歸還原位。 (九) 可攜入電子檔參考文件、程式,惟須將檔案先交予本中心專責人員。若參考文件非電子檔,可提供紙本請現場人員掃描成電子檔,但以 A4 大小 10 張為限。 (十) 申請攜入資料檔之規範:申請者自行提供分析對象資料檔與本中心資料庫進行比對分析者,需提供所攜入檔案之名稱、筆數、欄位名稱對照及編碼簿,以供本中心辨識資料檔內容;所提供之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四、攜出統計分析結果之規定 (一) 攜出之統計分析結果需附該統計結果之程式,並由專責人員以抽查方式於獨立作業區電腦中執行,確認與攜出結果一致後,方送審查。未審查完成前,請維持電腦為開機狀態。 (二) 資料處理者如有修改、隱藏、變造資料致有攜出還原之虞者,本中心得視為違規處理,將中止該申請案使用,嚴重者得取消資料處理者、申請者與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及進入本中心使用資料。 (三) 攜出內容之變項分類少於 3 單位、可回推出少於 3 單位、或以特殊符號註記之統計 結果均不得攜出,亦不得自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 3 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 (四) 攜出之統計結果表由專人審查內容,審查通過者以電子郵件寄予申請者,所攜出之程式或執行記錄(LOG),不可含筆數及個人資訊之記錄,攜出審查時程以 5 個工作日為原則,惟攜出結果超過 300KB 以上、統計程式 50KB 以上或其他不可預期之情形者,審查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攜出內容。
法規修正日期:112-12-13
更新日期:112-12-13
分類: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 112年12月13日 112學年度上學期第3次博雅書苑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升本中心專業技術服務水準,特依「本校進用專案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第九點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大數據研究中心專案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案研究人員,係指由本校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以契約方式進用之編制外專任研究人員,比照研究人員職務等級,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三級,其聘任資格如下: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大學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前項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專案研究人員遴聘資格依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辦理。 第三條 進用專案研究人員,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且遵守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第四點之迴避規定,並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先由本中心會議議決聘任目的、擬聘人員之專業類型及公開徵聘程序,前述新聘專案研究人員公告相關事宜,應先完成行政程序後,始得辦理。本中心專案研究人員配合校務發展,其專業類型調整工作內容比重為,專業技術服務佔60%、研究成果佔30%、其他服務佔10%。 第四條 專案研究人員之聘期配合經費來源執行期限,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專案研究人員於聘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由本中心確定經費來源及業務需要,且參酌其工作表現及評估結果,經中心研評會、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簽核辦理再聘。 第五條 續聘專案研究人員前需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以未通過續聘評估論。評估資料應包含近三年研究著作清單、評估期間參與合作計畫成果(含計畫、產學及技轉)及其他貢獻、延聘計畫主持人(或用人單位主管)考核意見。 第六條 專案研究人員(以下簡稱送審人)聘任與升等時,應先確認經費來源,依下列程序辦理。 專案研究人員升等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升等生效日為次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 聘任及升等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 一、初審: (一)初審由本中心比照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組織專案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 1、 中心研評會置委員至少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1) 當然委員:中心主任。 (2) 推選委員:由中心主任自本中心所屬主管中推選若干人為委員,教授人數至少超過半數。但教授人數不足時,由中心主任就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推薦不足額委員二倍以上人選,報請院級教評會召集人指定之。 2、 中心研評會召集人資格:由具教授資格之所屬主管或由委員互選一位具教授資格之教師擔任召集人。召集人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第一次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教授一人為主席。 推選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推選委員應置候補若干人。推選委員於學期中因退休、離職、休假研究、研究進修或留職停薪等因素無法繼續擔任,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當然委員異動時,遞補者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當然委員得委託具同級教師資格以上之非中心研評會委員代理,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每屆委員名單應送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同意或院級教評會備查,變動時亦同。 (二)辦理新聘審查作業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同意為通過。 (三)辦理升等審查作業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升等評估審查需達本細則第八條內之專業技術服務及其他服務評分各達80分(含)以上者,評定為通過;否則即為不通過。 (五)獲初審通過者,連同初審會議紀錄、本中心研評會推薦與送審人專業領域相符之專家學者十至十五位外審委員名單、當事人有關證件,於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定收件截止日前送複審。 二、複審: (一)複審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辦理。 (二)送審人各職級升等評定標準: 1、送審人之專業技術服務及其他服務評分須達院級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八十分(含)以上,始達到升等推薦標準,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評分不及格者應敘明具體理由,未敘明理由者該成績不予計算。 2、辦理專案研究人員研究成果外審,外審委員人數以五人為原則,審查人應對送審人之研究著作就以下四種表示意見: (1) 傑出(90分以上)。 (2) 優良(80~89分)。 (3) 普通(70~79分)。 (4)欠佳(69分以下)。 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審查人對送審人研究著作之外審意見勾選「傑出」或「優良」,且升等副研究員者,尚須五分之一以上勾選「傑出」,升等研究員者,尚須四分之一以上勾選「傑出」,始達升等推薦標準,否則即為不推薦升等。 3、專業技術服務與其他服務及研究成果分別達升等推薦標準,視為通過升等複審。 三、決審: 專案研究人員決審作業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進行綜合性討論並評定。 專案研究人員聘任與升等所需相關資料檢核由本中心另訂之。 第七條 專案研究人員研究成果送審標準,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送審資格: (一) 以學位或文憑送審研究人員資格。 (二) 非以前項資格送審,應具備以下規定 : 1、 專案研究員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最近五年內出版專業著作三至五篇,或專書著作一本。 2、 專案副研究員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最近五年內出版專業著作二至五篇,或專書著作一本。 3、專案助理研究員應其有相當於博士論文之著作。 二、所送專業專門著作: (一) 應發表於具嚴謹審查制度之優良專業期刊(如SCI、SSCI、A&HCI、TSSCI、THCI或其他相關索引所列期刊),或經嚴謹制度審查且已發表或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申請人應主動就各期刊或公開發行著作之學術重要性提供說明。 (二) 送審人之代表作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合著著作應依各合著者在該著作之貢獻度明列所占百分比,由申請人出具貢獻比例證明,並由合著者簽名確認之。 (三) 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四) 如為專書,應附專業審查證明,或其他學術評論資料(如專業學術期刊之書評)。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得就專書出版相關資訊要求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 (五) 送審著作以已出版公開發行者為限。尚未出版公開發行者應在收件截止日前出具已被期刊(出版社)接受,且依所載日期一年內發表(刊登或出版)之證明。 第八條 專案研究人員(以下簡稱送審人)升等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六月三十日前將下列送審資料送至本中心彙整: 一、研究成果: (一)代表著作(合著者須附合著人證明)及參考著作等文件須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後所公開出版或發表;其送審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得予併計。 (二)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發表論文及應邀評論。 (三)著作獲得獎勵。 (四)主持研究計畫。 (五)其他研究成果。 二、專業技術服務:送審人取得前一職級且送審前五年內有關服務之各種文件及說明。需提供服務內容、次數、人次(含校內外)及服務對象意見等資料,由各級評審委員會審核,可為技術報告、專業獎項、業務之改革、校級研究計劃之推動與經費之爭取、新技術、新產品之創作等。 (一) 提供本校校務發展上具體的校務研究成效及具創新之校務研究議題成果(區分開創及推動延續性) (二) 執行校級計劃執行績效(如深耕計畫或大型計劃)。 (三) 提供服務需求單位研究諮詢意見或專業報告。 (四) 辦理本校及本中心專案有具體成效之項目。 (五) 獲得校內外教學、研究或服務相關之獎項。 (六) 配合校務研究推展成效,獲主管及相關單位認同。 (七) 領導中心執行專案合作事項:如主辦及規劃本中心研討會等活動之具體成效、擔任中心電子報企劃編輯、承辦專案項目、主管交辦事項進度追蹤考核及其他事項等。 (八) 其他專業技術服務協助事蹟。 三、其他服務:如推廣專業技術課程、教學、參與學術研究的推動或單位主管認可的其他服務等。 (一) 教學支援。 (二) 擔任校內外各行政機關之各種委員會及其他與專業相關之專業服務。 (三) 參與校外之服務,在提昇本校聲望、維護本校權益或增強本校競爭力上之貢獻。 (四) 參與刊物、叢書之編輯。 (五) 辦理國內外學術研討會。 (六) 參與本中心、本校專責會議情形及行政事務之貢獻。 (七) 單位內團隊合作及領導統御情形。 (八) 其他服務事項。 送審人將送審資料向本中心提出後,逾收件期限即不得抽換。但依違反相關法規規定應予剔除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研評會依前項後段規定通知送審人補件或剔除者,如送審人因個人因素延誤,致影響升等權益,由送審人自負責任。 送審資料經院級教評會召集人送請著作外審委員(以下簡稱外審委員)審查後,送審人即不得申請撤回,應依程序審議其升等案。 專案研究人員經續聘評估通過後,始得提出升等申請。 申請升等之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並與所聘任單位研究領域相關。 第九條 專案研究人員升等未獲通過者,各級教(研)評會應將審查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升等結果如有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一級之院(校)級教評會提出申覆。申覆案之成立與否,其出席及議決委員人數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院(校)級教評會認為申覆成立時,應由本中心研評會重行審議,每案以一次為限。 申覆不成立或升等未獲校級教評會通過者,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本校各教學單位如有教學授課之需求,需先徵求本中心同意後依申請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之,且每週授課不得超過四小時。有關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比照本校兼任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項,依教育部訂頒編外研究人員實施原則及本校專案研究人員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本中心會議訂定,送本校院級教評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