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5-03-27
分類:教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年03月03日109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6月16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03月27日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劃、研議與審訂本校課程,發揮本校特色,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規定,設置本校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校課程委員會採三級制,各單位應設立相應之課程委員會。 一、校級課程委員會。 二、一級學術單位應設立院級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應送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備。 三、二級學術單位應設立系所級課程委員會,其設置辦法應送院級課程委員會核備。 第三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校級課程委員會: (一)規劃及審議全校共同必修課程架構及規範。 (二)審議全校各級學制修業規章、必修科目表及修課規定之新設與異動。 (三)因應校務發展,整合全校教學資源及師資,審議學分學程、跨域學程及微學程設置。 (四)協調跨學院課程相關事宜。 (五)審核遠距教學課程計畫。 (六)其他與全校性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改進或審議。 二、院級課程委員會: (一)規劃及審議學院及所屬單位之修業規章、必修科目表及修課規定之新設與異動。 (二)規劃、協調與審議學院及所屬單位開設之學程與各類課程。 (三)其他與院級教學及課程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改進或審議。 三、系(所、學位學程)級課程委員會: (一)規劃及審議系級單位修業規章、必修與選修課程、修課規定及學程。 (二)規劃及審議系級單位新開設各類課程之課程內容。 (三)規劃及審議系級單位學期課程之開設及異動。 (四)其他與系級單位課程或教學有關事項之協調、整合或改進。 (五)系級課程委員會得另訂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公告後實施。 (六)課程委員會的召開與會議結果應通知所屬單位專兼任教師。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若干人,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各學院級課程委員會代表一人(召集人)、博雅書苑書苑長、基礎科學教學小組總召集人、學生代表四人(應包含研究生代表)組成。本會由教務長擔任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另置執行秘書,由課務組組長擔任。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議之組成應有學生代表,並得視需要邀請校外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參與。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得因應未來校務發展及整合規劃課程等需求,設立不同領域之課程規劃小組,由教務長敦聘相關教師擔任小組召集人,研議規劃課程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寒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寒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4年03月18日11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03月27日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加學生選課彈性,特訂定本辦法。凡學期課程,或聘請教師困難之特殊科目,均可開設。 第二條 寒暑期課程應安排於寒暑假期間,每日課程安排不超過10節,單一課程不連續授課超過4節,及不採短期密集授課為原則,如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或節數之需求者,需依校內程序提送課程委員會審議。有關本校學分計算方式請參照學則第三十一條辦理。 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所稱之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就學役男)有寒暑期修課需求者,本校得媒合學生進行寒暑期跨校選課,或跨校合作共同開設寒暑修課程。 第三條 寒暑期課程每班最低開課人數為十六人(在職專班不在此限)。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寒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次學期(寒假開課者)與次學年(暑假開課者)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專任教師若選擇列計授課時數,其授課時數加計原則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辦理。 若有就學役男修習未達最低開課人數之寒暑期課程,其收費補助依該指引辦理。 下列情況得提出申請,經教務長核准者,得以開班。 一、選課學生願補足十六人之學分費: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寒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 二、選課人數已達一般學期規定之最低選課人數:專任教師列計授課時數,不得支領寒暑期授課鐘點費與申請相關獎勵。 教師寒暑期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悉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夜間支給標準辦理。 第四條 學生修習寒暑期之各科目時間不得衝堂,並依規定繳納學分費。學生完成選課繳費手續,除課程停開外,不予退費。 第五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時,得在學期考試前申請停修課程,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學生寒暑期科目之學分及成績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停修課程辦法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03月27日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顧及學生於學期中(逾期加退選期限截止後)因特殊情形,致當學期部份課程無法繼續修習,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最遲應於當學期行事曆訂定之學期考試前二週完成申請手續。寒暑期修課得在學期考試前申請。 第三條 依規定繳交學雜費、學分費之課程停修後,其費用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四條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須經任課老師及系所主管同意,並將申請表單送交課務組辦理。 第五條 經核准停修之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並於成績欄註明「W」;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學期學分總數計算。 第六條 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反應問卷調查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反應問卷調查實施辦法 110年09月01日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03月27日 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瞭解學生對教師授課之反應,以協助教師改進教學提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在規範「教學反應問卷」之設計、實施教學反應問卷之作業流程、調查結果運用。 第三條 教學反應問卷得依科目性質,設計不同的問卷調查表。 第四條 所有課程均需接受教學反應問卷調查。 第五條 教學反應問卷於每學期(含寒暑期)結束前完成網路問卷填答。 第六條 教務處原則上於次學期開學前一週始將問卷之個別科目統計表送給任課教師及相關主管參考。 第七條 教學反應得點不佳之課程,將由教務處彙整供各單位主管參用。問卷之答卷人數若低於5人,則僅提供教師本人參考,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務會議訂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110年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5年3月27日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之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者,不在此限,惟申請相關作業及時程仍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辦理國內校際選修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學生選修未互惠學校之課程,需依他校相關規定繳費。 他校學生選修本校課程(0學分課程之學分費,依每週上課時數計算)及寒暑期課程,需依本校相關規定繳費。 校際選課程序完成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四條 本校學生辦理國內校際選課,需經系所主管核准,並完成選課程序;非經申請核准逕至他校選課者,其學分、成績得不予採計。 第五條 本校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須經系所主管同意。 二、學生若以休學身分出境或於寒暑假至境外學校選課,其所取得之成績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三、學生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境研究或進修者,在境外修課學分與成績於返校後均應登錄,並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六條 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生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情況經學程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5-01-09
【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11501修訂) 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 作業參考手冊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中 華 民 國 115年 1 月 i 作業手冊目錄 壹、前言............................................................................................................... 1 貳、校外實習作業機制....................................................................................... 3 一、 實習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 3 二、 訂定校外實習相關辦法 ........................................................................................ 4 三、 校外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 4 四、 合作機構評估及篩選(含安全維護)...................................................................... 5 五、 實習機會之媒合 .................................................................................................... 6 六、 學生實習計畫 ........................................................................................................ 7 七、 實習保險 ................................................................................................................ 8 八、 實習合約 ................................................................................................................ 8 九、 實習輔導及訪視 .................................................................................................... 9 十、 不適應輔導與轉換 .............................................................................................. 10 十一、緊急意外事故或職災通報.................................................................................. 13 十二、實習爭議協商處理.............................................................................................. 15 十三、實習成效與評估.................................................................................................. 17 參、大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注意事項..................................................... 19 肆、實習學生權益保障..................................................................................... 24 一、實習學生.................................................................................................................. 24 二、輔導教師.................................................................................................................. 27 三、學校.......................................................................................................................... 31 四、合作機構.................................................................................................................. 36 伍、校外實習常見問題..................................................................................... 38 附件一 學生校外實習學習計畫表(範例)........................................................ 47 附件二 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聯繫管道................................................... 50
法規修正日期:114-11-10
EMI補充課程補助方案(Subsidization Program for EMI Supplementary Classes) ㄧ、目的:為強化本校大學部英語授課(EMI)課程教學和學習成效,本校雙語教育與學習推動辦公室特訂EMI課後補充課程補助方案協助EMI授課教師掌握全班學習進度,並提昇修習EMI課程學生精進知識與學習成效。 二、申請對象:開設EMI課程之教學單位、授課教師或修習EMI課程學生。 三、教學對象:修讀EMI課程學生。 四、開課規定:
法規修正日期:114-11-05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數位教學中心開放式課程與數位課程工作費支給計算說明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數位教學中心 開放式課程與數位課程工作費支給計算說明 114學年度數位教學中心11月中心會議通過(114.11.05) 一、 訂定目的 為推動數位教學中心,推動OCW開放式課程與數位課程之製作,確保工作費發放依據,特訂定本說明。 二、 適用範圍 各單位因數位課程製作、行政支援或相關工作,聘用本校學生或相關影音製作人員協助字幕製作、課程拍攝、影音後製及其他核定之工作事項。 三、 補助原則 (一) 工作費須依工作內容及實際工時核算,不得任意給付或以補助名義發放。 (二) 工作費之計算基準,依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時薪為基準,並依本辦法所列之倍數計算。 四、 補助項目與標準 為確保課程製作品質以及學生、影音製作人員勞動權益,本支給說明工讀金屬「上限」標準,惟實際核定金額由各單位依工作難度及成果審酌,建議不得超額。各項補助之計算方式如下(以下金額皆以最低時薪為計算基準)。 (一) 字幕製作: 1. AI字幕初稿製作:每小時影片*1倍時薪。 2. 中翻中字幕校正:每小時影片*4倍時薪。 3. 英翻英字幕校正:每小時影片*5倍時薪。 4. 中翻英、英翻中字幕校正: 每小時影片*6倍時薪。 5. 字幕上架:以實際工作時間依最低時薪計算。 (二) 課程拍攝 1. 場勘:每人=1.2*時薪。 2. 出機拍攝:初階人員=(拍攝+前後置至多2小時)*1.1*時薪;高階人員=(拍攝+前後置至多2小時)*1.5*時薪。 3. 檔案備份與上傳:依拍攝時長1.1~1.5*時薪。 (三) 後製作業 1. 精緻剪輯:初階=12*時薪/每小時影片;中階=15*時薪;高階=18*時薪。 2. 片頭尾製作與定義:如為OCW開放式課程之影片片頭尾,由數位教學中心承辦人提供相關片頭尾。非開放式課程之數位課程,如影片需要製作片頭尾,需合符合智慧財產權之規範取得合法使用之素材,如為付費影音素材須依合法途徑購買,由出資/委託單位負擔素材費用及製作(包含AE特效模板、影片素材、聲音素材…等)。 五、 本說明工作費之計算,皆為預估薪資,實際總支出費用(含雇主負擔等)依HR系統或主計系統計算為主。最終補助金額視數位教學中心當年度經費決定。 六、 附則 (一) 本說明經數位教學中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二) 得提供校內各行政單位參考使用。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按本中心公告辦理之。
法規修正日期:114-10-0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一、 本校各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各專班)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特訂定本經費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各專班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列入本校學雜費收入,各專班收入總額29%由學校統籌運用,1%由教務處統籌運用,7%由所屬學院統籌運用,63%由各專班統籌運用。 新設在職專班前三年收入全數由專班運用,第四年起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 各專班依經費自給自足及支援本專班師生使用為原則編列收支預算表,經院長同意,會簽人事室、主計室審核並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各學院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彙整各專班收支預算表,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 各專班經費收支預算表編列原則: (一) 工作費 1. 主任工作費:本專班班主任若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專任教師擔任,其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2. 組召集人工作費:協助班主任規劃、推動班務與管理,其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二) 課程規劃與教學推動工作費: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教學推動需要,同一位教師第一次新開課程得編列工作費,以一次為限,一學期以一整筆一次報支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期之報支以10,000元為上限。 (三) 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6,500元為上限,如因情況特殊需彈性調整,應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各專班課程所支付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以不超過該專班可統籌運用之收入額度為原則,若必要開課時,依比例減低該課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為原則,以符合成本。 (四) 演講費: 1. 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演講費標準以專班鐘點費為原則,特殊個案得簽請教務長同意。 2. 負責課程之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鐘點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原授課教師未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不得發給主持費。 (五) 交通費:校外人士之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交通費。 (六) 助理薪資:各專班助理薪資得由各專班經費支付。 (七) 論文指導費以30,000元為上限。 (八) 論文計畫口試費或學位口試費以每位委員2,000元為上限,交通費另計。 (九) 助教費及學生工讀工作費依課程需要編列。 (十) 導師費:包括導師工作費及導生活動費,每學期每指導一名研究生以1,000元為上限。 (十一) 教授指導學生所需之業務費,以收每一位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每一位學生得最高補助30,000元。 (十二) 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則另案簽准。 (十三) 其他與專班業務相關費用。 五、 經費節餘款之分配及運用原則: (一) 經費分配原則: 1. 年度節餘款全額由各專班專帳繼續使用為原則,以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經費。 2. 年度節餘款得申請轉入院、系所、院專班(各組)教學、訓輔、研究等經費。 (二) 經費運用原則: 1. 支援學術合作、國內外研習考察、進修而專案簽准者。 2. 與院、系務發展相關經費而經專案簽准者。 3. 支援系所一般課程之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或編制外教師之薪資。 4. 支援約用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5. 其他與院、系所業務相關費用。各在職專班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收支事項辦理結案。 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七、 本要點經本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訂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9-26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6月16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9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9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3月18日11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26日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4年09月26日11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及鐘點費之核發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核計原則。 二、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分別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 (一)每週授課時數以一學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 (二)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持續累計至補足為止。 (三)專任教師因當學年度離校進修未實際授課者,所屬單位得要求該教師於次一學年度增加開授課程。 (四)專任教師依本原則第六點、第七點列計研究時數或行政服務時數者,每學期每週基本實際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3小時,未達標準者,所屬單位得要求其協助教學相關事務。若教師經系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推薦,於暑期開設課程,且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選擇列計次學年之授課時數者,於次學年開學前,得申請該學年可有一學期授課不受此規定限制。 (五)連續三年實際授課時數未達每週3小時者,資料檢送各級教評會作為參考。 (六)若教師於學期間申請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娩假、育嬰留職停薪、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產前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於該學期開學前,其餘假別最遲得於請假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由所屬單位上簽呈申請該學期的授課時數彈性計算。 新進教師聘入最初三年,得採計新師授課時數每週3小時。此處所稱之新進教師為教學年資未滿三年之教師,包含未進入本校前之教學年資。各教學單位依課程規畫或合約需求,得自訂更嚴格之基本授課時數規範。 各教學單位在不影響單位內課程安排與學生修課權益以及不增加單位師資員額與經費之情形下,對參與學術研究、教學或產學合作表現績優且以榮譽職聘任之專任教師,得依其具體成果,經系所級與院級課程委員會同意,並經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採計授課時數,惟每學期實際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3小時。 三、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以授課進度表或相關授課資料為依據。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方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四、各類型課程之授課時數計算原則: (一)一般講授課程,全學期由同一人授課者,依每週授課時數計算。 (二)實驗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計超授鐘點費。 (三)見、實習課程 1.一般實習課程以每週授課時數折半計算為原則,各學系實習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2.一般實習課程授課時數,以不得報支超授鐘點費為原則,其它因特殊教學需求者,得以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3.臨床見、實習課程,依教育部頒臨床教師見、實習折算辦法計算門診教學、病房教學、手術或麻醉教學等臨床教學時數折算後總計平均每週以5小時為限;臨床病理討論會、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其授課時數折算後總計時數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4.師資培育中心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指導一名實習教師每週以 0.25 小時核計。每週至多以4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5.擔任臨床技能訓練(教學性OSCE)訓練考官之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平均每週以1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四)大型展演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專題演講,邀請並主持校內外老師演講,依照課程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六)書報討論或專題討論,系所內師生共同進行論文研究討論,學生輪流進行論文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以平均每週 3 小時為限,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大學專題,大學部學生輪流進行大學專題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導師課程 1.大學部導師課程: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2.醫學系臨床導師課程:擔任臨床導師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全學年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九)PBL整合課程 1.PBL整合課程係指該課程總學分數達15學分或4門(含)以上必修課程整合為一整合課程之課程,並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定。 2.本校教師編寫PBL教案,經教學單位主管審核,教務長核定後,每一教案得採計每週0.5小時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3.PBL整合課程之教學行政協調人,檢附相關證明,時數得折半計算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4.擔任PBL整合課程之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5.擔任PBL整合課程之Co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6.醫學系四年級『基礎臨床技能訓練課程(basic clinical skills, BCS)』比照本款各項規定辦理。 7.各學系如另訂PBL整合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十)音樂個別指導課程,教師授課時數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乘以修課人數核計,若以分組方式指導者,則以該課程學生之分組數乘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核計。 (十一)其他因本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教學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配合本校進行基礎教學改進及共同課程規劃,得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後,依核定時數採計,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授課時數加計、折算及分配原則,惟第(一)、(四)、(五)、(六)項只得擇一加計: (一)英語授課課程(不含語言課程、專題演講、個別研究、書報討論及專題討論、大學專題及英語系國家之外籍教師授課為原則),修課人數符合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人數下限者,其授課時數乘以1.5倍計算,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二)大班授課之一般講授課程修課人數60人以上增加時數 =(修課人數-59) * 每週授課時數 * 0.01,修課人數最高以 134 人計算。 範例:(84-59) * 2 * 0.01 =0.5,(134-59) * 2 * 0.01 =1.5,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三)多位教師共授一般講授課程及一般實習課程 多位教師共同擔任同一課程教學時,若教師輪流到場上課,則依據教師的授課時間分配比例,將授課時數分配給教師,多位教師的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若因課程需求,兩位以上教師同時到場上課,則授課時數可按教師到場時數計,教師授課時數總和得超過總課程時數,惟不列計大班授課且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四)寫作指導課程 寫作指導課程,如語文類含作文及翻譯等課程須經任課教師親自閱改者,以寫作指導項目加計每週1小時。寫作指導加計之鐘點,其超授鐘點費或兼任教師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個月(10、11、12、1、3、4、5、6),每月每小時1000元。 (五)服務學習課程依本校補助及獎勵服務學習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脩遠核心課程依本校學院脩遠核心課程開設補助及獎勵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教師執行研究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指導學生:博士班每生以每週1.5小時計算,碩士班每生以每週1小時計算(在職專班生之論文指導費若未高於一般碩士生之指導費者,得比照之),學士班每生以每週0.25小時計算。其中研究生(博士班、碩士班與在職專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學士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兩類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4小時為限。多位教師共同指導,時數平均計算。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每案每週1小時,共同主持人每案每週0.5小時,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本款所指之研究計畫包括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國衛院等中央政府機關之研究計畫案、醫院合作研究計畫或100萬元以上之產學合作計畫,並以本校研究發展處立案者為限。 (三)大學社會責任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週1小時,協同主持人每週0.5小時。與研究計畫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四)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深耕計畫辦公室執行長、一級研究中心主管、附設醫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採計每週4小時。 (二)一級行政單位副主管、二級行政單位主管、附設醫院一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3小時。 (三)副院長、博雅書苑副書苑長、系(科)主任、所長、其他教學單位主管或校級研究中心主任、附設醫院一級單位副主管及二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 2 小時。 系主任同時兼任系上碩/博士班行政者或系主任/所長同時兼任學科主任/教學中心行政者採計每週3小時。 在職專班主任、專班組召集人以不採計時數為原則。 (四)二級單位副主管、附設醫院二級單位副主管,採計每週1小時。 (五)上述職務以外之兼任行政經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者,依核定時數採計。 (六)兼任多項行政工作,至多採計每週4小時。 (七)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本校教師支援附設醫院醫療業務,每次採計2小時,合計每學期累計採計時數不得超過每週2小時,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九、本校健康心理中心專任教師及本校具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協助健康心理中心諮商工作者,得依其諮商排案實際時數列計授課時數,惟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十、配合本校發展需要,由校方安排至他校授課者,如未支領他校授課鐘點費,授課時數得計入本校授課時數。教師於在職專班授課,其授課時數依本校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辦理。教師於推廣教育班之授課,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一、有關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之發給,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一)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核算方式,以一學年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為核算依據,至多以每週4小時計。每學年於第二學期加退選截止後核算,一次核發9個月。 (二)兼任教師如擔任整學期課程授課者,其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5月;其餘依實際授課時數按月支給。 各教學單位聘請非本校兼任教師,但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8小時為限。未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限。 (三)大學部一般課程及英語授課核心(通識)課程低於10人選修,通識課程、中文授課核心(通識)課程及體育課程低於15人選修,研究所課程低於5人選修,該課程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計入超授鐘點計算。 十二、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6-1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111年2月1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4月1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3月27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6月12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 品質與水準,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評鑑和大學評鑑辦法第三 條之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在職專班等全數教學單位應依本辦法接受 評鑑。受評單位如已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者系所實 地訪評實施階段時已停招或新設立未滿三年之教學單位,得向本校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申請免評鑑或暫緩評鑑。 第 三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以每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配合需要予以調整,並需依據實地訪評結果建立持續改善 機制,定期針對自我品質保證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辦 理系所品質保證實地訪評之實施週期必要調整時,由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之。 第 四 條 為推動系所辦理品質保證工作,本校應分別設立校級及院級指導委 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校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校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審定本校系所自辦品質保證 實施計畫書、審議與指導全校系所實地訪評結果報告書,及指導全校 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指定副校長一名任副主任委員,並由校長敦聘五至七位校內外學者專 家組成,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院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院所轄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指導學院進行自我品質 保證的業務、核可系所自我評鑑報告書,及核可系所自我持續改善計 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提名 校內外資深教授或專家六至十人,報請校長從中遴選三至六人聘任為 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校級及院級指導委員會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辦學經驗,或熟悉高等 教育教學單位品保機制,且曾任大學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相當 職務者;或者為熟悉高等教育且具專業聲望之業界代表。 2 第 五 條 為執行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業務工作,本校分別設立校級、院級及系 (所)級之品質保證工作小組。以學院為統籌核心進行各項品質保證 的規劃與檢核,由學院統一通盤檢視所轄系所之教學資源。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校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 全校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規劃及推動,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與主任秘書、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產創長、國際長、各院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圖書館館長、 資訊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共同組成。校級工作小組進行有關事務規劃與 推動,由教務處協助。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院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全院 所轄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協調及推動,及負責實地訪評事宜之督導、 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一位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應包括其所轄之系、所、學程、專班之主管。 「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系所工作小組)負責系(所)內評 鑑事宜之督導、執行、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則由系主任(所長) 或系主任(所長)指定一位所屬教師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括系(所) 各項委員會之召集人。 第 六 條 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時,學院須籌組「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負責檢閱全院所轄系所之自我評鑑報告及 執行實地訪評工作等事宜,委員任期為二年,其組成如下: 「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每受評系所應有三位委員進 行實地訪評為原則。如採系所合併評鑑或學院統籌辦理實地訪評時, 每合併一系所應增加一位委員。委員名單由「院級指導委員會」推薦 後,簽請校長遴選組成,召集人由評鑑委員推選一名擔任。 自我評鑑之委員應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 遴選。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得視需要聘請專業領域之業 界代表組成,並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 七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項目、內容與程序,另訂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 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 金會認定,並作為院、系(所)發展與改進之依據,並供本校作為單 位績效衡量、調整資源分配及校務發展中長程計畫推展之重要參考。 第 九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所需經費由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校務基金等 補助專款經費支應。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5-1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1140514修訂)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年5月26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26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1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規劃及審議學生見、實習相關事宜,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見實習辦法規定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分設校級、院級及系(所、學位學程)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第三條 校級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教務長擔任之。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務長、研發長、開設實習課程之學院院長及學院代表一人、附設醫院代表、學生代表四人(大學部、研究所至少各一人)、主管業務副教務長、校外實習機構代表、校外法律學者專家等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陳請校長遴聘校內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委員。 (三)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實習組組長擔任。 二、工作職掌: (一)督導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督導學生實習計畫之訂定。 (三)審核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四)督導實習輔導訪視之落實。 (五)督導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之處理。 (六)評估全校實習成效及督導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之處理。 (七)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第四條 學院基於學生實習需要,設立「院級實習委員會」,應依據本辦法訂定設置要點,明定委員會組織成員、工作職掌、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院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確認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審訂學生實習計畫及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三)協調、追蹤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 (四)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五)追蹤檢討全院學生實習成效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六)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院級實習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必要時得遴聘院外委員。 第五條 學系(所、學位學程)基於課程規劃及學生見、實習需要,設立「系(所、學位學程)級實習委員會」,依校級及所屬學院相關法規訂定設置要點,明定委員會組織成員、工作職掌、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通過,簽陳院長核可,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執行校外實習機構之評估及選定。 (二)擬訂學生實習計畫及校外實習合作契約。 (三)處理學生爭議及意外事件。 (四)處理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五)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六)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系(所、學位學程)級實習委員會應納入學生代表,必要時得遴聘單位外委員。 第六條 各級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實習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議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規定或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發中心相關辦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111年1月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11年5月2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4月26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5月2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4月2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1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品質,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作為本校各級教師評估之依據。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講師以上),均應依本辦法,任職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估,其後每隔五年接受一次評估。未達評估期限者亦可選擇提早接受評估。 應接受評估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估年數。 第三條 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視同通過評估: 一、永久免接受評估條件: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三)曾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 (四)曾獲得國科會甲等研究獎(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國科會 (科技部)有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合計十二次以上。 (五)曾獲得由各學院自訂列計其他政府機構有同儕審查機制及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含前述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共計十五次以上。 上揭研究計畫所稱列計一次,係指該類計畫獲核定研究主持費滿十二個月。惟國科會(科技部)與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為分開列計,執行期不得合併計算。 (六)曾獲得本校傑出教學獎三次或教育部師鐸獎。 (七)曾獲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認定之國際著名學術獎。 (八)評估時已滿六十歲且已通過至少一次評估或曾符合本條其他免評估條件。 二、該次免接受評估條件: (一)近五年內曾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以上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 (二)近三年內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單位副主管或二級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 (三)現任本校講座教授及現任之國內外頂尖大學講座教授。 (四)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 (五)教學表現達各院之最低標準,且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研究主持費四年以上(一年需滿十二個月,不得重複列計);或近五年內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並經院級教評會認可。 (六)近五年內曾獲本校傑出教學獎。 (七)近五年內在其他教學、研究(含展演)、服務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向院級教評會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四條 教師評估主要由各院級教評會負責執行。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彙整、確認受評教師資料無誤後進行初審,再交由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評估。由院級單位主聘之教師評估案,由院級教評會逕行審查。各院級教評會將評估結果、會議紀錄及免評估條件之名單陳送校級教評會備查。 第五條 各院級教評會應根據本辦法訂定其教師評估要點,包括評估項目(含教學、研究、服務)、標準及程序,並經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教師評估應綜合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估。 教學項目應包含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規定辦理。未符合本規定者,教學項目應評定為不通過。 各學院得自訂教師評估所需之實際授課時數要求,惟不得低於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三小時。臨床教師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兼任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研究及服務項目由各學院自訂,服務項目得包含教師擔任大學社會責任實踐相關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 第六條 該年度接受評估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估論。 當年度有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不在校情形(含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等)致未能提出評估者,俟返校服務一年內辦理。 第七條 未通過評估之教師,自次ㄧ學年度起至覆評通過前,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升等、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 前項不得在外兼職、借調,不含聘兼於臨床工作之教師至本校附設醫院、附屬醫院、教學醫院或建教合作醫院,所從事之臨床教學工作。 教師經評估不通過者,於次學期起計算,應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並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覆評通過者,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是否續聘。 第八條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初次接受教師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教評會應給予教師具體改善建議,並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並於當學年起逐年完成輔導紀錄送教務處備查,至該名教師通過評估為止。教師該次未通過結果不列入記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 學院得要求未通過初次評估之教師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不予列入未通過結果紀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 惟教師仍應於升等前通過評估。 第九條 教師因懷孕、生產、育兒、配偶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得延後兩年辦理評估。 第十條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估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一條 非屬學院之其他單位教師,依本校規定成立之各級教評會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未通過評估之教師需明列未通過理由。教師對評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後二十天內,以書面說明向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以一次為限。不服校級教評會申復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系(所)、院級教評會對教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之通過評估門檻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校專案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評估。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通過後起聘之教師應適用本辦法。惟為保障本校教師權益,本辦法通過前聘任之教師,得於最近一次接受評估時,選擇適用本辦法或原聘任校區之評估、評量方式。且應於最近一次評估結束後,再次接受評估時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級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2-10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11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13.12.26)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製作非同步遠距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提升教學成效並推廣數位學 習及行動學習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數位教材形式: 數位教材得以非隨堂錄製之錄影、動畫、擴增實境、3D 互動、體感教材等形式提 供。 第三條 申請方式: 一、由本校業務單位主動邀請教師參與數位教材製作。 二、由本校教師以個人或系所名義申請。 三、若與外校教師合作完成數位教材製作,本校教師負責部分應達該數位教材總時 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外校教師應檢附書面同意書,同意教材製作完成後,與教 材相關之權利義務依本要點第七條辦理。 申請時應檢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規定之課程教學計畫書 等相關文件。 第四條 每學期受理一次,依公告期限內繳交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送本校教學資源組辦 理。 第五條 本校設置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及校內、校外專業人士若 干人組成,並由教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會議進行各項審查事宜。數位教材製 作計畫書審議結果於兩個月內通知申請者。 第六條 本獎勵金經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審議後,由校內相關經費支付。教師得向教學 資源組另案申請數位課程教學助理等相關業務費補助。 一、通過申請之課程,教師得分梯於不同學期錄製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每門課 最多可分三梯錄製之。通過申請之課程,每門課提供先期作業所需之業務費 補助 5000 元。完成錄製或未來有改製需求者,依本條(2)、(3)款給予獎勵。 二、完成錄製者,每小時影片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補助 之。每門課獎勵每學分最高 15 點。 三、已完成之數位教材,發布日期已達一年以上且更新內容,得依本要點標準每 小時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四、課程內使用新興科技者,得依據使用時數,每小時給予 1 點獎勵點數,不足 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五、獎勵金點數折合率依當年度經費狀況另訂之,本獎勵金於教材錄製完成且課 程審查小組檢核通過後撥付。 六、若多位教師合作製作或以系所名義申請教材製作者,應於數位教材製作計畫 書內載明該門課先期業務費補助與完成錄製後獎勵金之分配方式。 第七條 申請教師與業務承辦單位應先就課程需求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並於計畫書和可知 執行期間完成數位教材之製作。凡無法依計畫書載明日期前完成者,應申請延
法規修正日期:113-10-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新訂通過 113年10月03日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教學單位辦理開課及排課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準則。 二、 開課原則: (一) 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各教學單位課程規劃應具長遠性、必要性與可行性,並應配合學生畢業條件,及考量單位師資及教學資源之調配,開設課程須依必修科目表及修課規定並審慎估量修課人數。 (二) 課程規劃應包含中英文名稱、學制、課程屬性、課程綱要、開課單位、選修別、學分數、時數、學期課或學年課、負責教師等項目。 (三) 研究所課程以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授課為原則,講師僅得協助實驗、實習課程授課,其他課程必要時得邀請講師級教師授課。 (四) 合開課程應以學生學習品質為優先考量。合班開課之科目,須確認主開單位,並由主開單位與輔開單位協調,確認各項課程規劃內容資訊,以一致為原則。 三、 開課標準及停續開流程: (一) 必修課程無論修課人數多寡,皆應予以開課。選修課程選課人數達開課標準為:大學部課程至少5人;研究所課程至少3人。 (二)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經開課單位及教師確認停開或續開(續開應述明理由),經單位主管、院長審核,陳請教務長核可後,得予續開。 任課老師為專任教師且該課程為必選或首次開課,課程經系(所)院同意開設者,經單位主管、院長核可後送教務處備查,得予續開。 (三)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授課時數不列入超授鐘點費計算。加退選截止後,由課務組統計選課學生人數未達前條標準之課程,通知開課單位辦理停續開作業。 四、 排課原則: (一) 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課程由各教學單位統籌安排課程時段。 日間部課程安排為週一至週五白天,進修學制(含在職專班)課程安排以週一至週五晚間,輔以週六或周日為原則。 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超過4節,以及不得以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 若課程因具特殊性質(如實習、實作課程、實務操作課程…等)或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需求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就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審議通過,並送課務組備查後得予彈性安排。 (二) 陽明校區:博雅核心課程為每週二上午及每週四全天為原則,學士班一、二年級該時段以不排課為原則;每週三3、4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三) 交大校區:每週三7、8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四) 課程使用教室之安排,依各校區作業規定辦理。 (五) 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校當學期排課時程將課程規畫表上網登錄。 五、 課程異動原則: (一) 已開設且完成講授與評分之課程,其課程名稱、已授課之學期及學分數不得再做異動。 (二) 必修課程修正應於次學年入學年度新生開始實施,但對已入學學生若有修正之必要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必修課程總學分數不得變動。 2. 須於實施前與師生充分溝通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 (三) 課程時間表排定後,如需增開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填寫課程異動單送課務組辦理;課程異動(停開、更換教師、教室及時間),得填寫課程異動申請表送課務組辦理。 (四) 初選後課程時間需異動者,應事先通知已選課學生並取得同意後辦理異動。 六、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