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3-12-26
分類:教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26日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多元及數位學習方式,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校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遠距教學課程(以下簡稱遠距課程)定義: 一、係指本校修課學生皆以遠距線上方式進行學習之課程。 二、遠距授課時數超過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遠距教學方式: 一、同步遠距:授課教師採用網路傳輸媒體或視訊系統,以即時遠距離互動之進行教學活動。 二、非同步遠距:授課教師製作數位教材提供至數位教學平台,讓學生透過網路學習之教學方式。 第三條 開授遠距課程原則︰ 一、每位教師一學期至多以申請二門遠距課程為原則。 二、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課程者,以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三、授課教師應保存教學反應問卷結果、教學計畫、課程教材、師生互動、學習評量及作業報告等資料,於學期末繳交至教務處數位教學中心,供日後接受教學評鑑或教育部訪視時參考。 第四條 遠距課程審查流程與授課時數計算: 一、教師應於擬開授遠距課程之前一學期開學前,依規定填妥遠距課程教學計畫表,提送數位教學中心數位課程審查小組確認可核計之授課時數,再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開課;審核通過之課程,將公告於網路上並連結至教育部課程資源網以供查詢。 二、數位教學中心數位課程審查小組依本校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辦理時數審查。 第五條 遠距教學應優先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並比照一般課程進行教學反應問卷調查;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得於教室實地舉行。 授課教師應依據數位教學中心提供之學生學習成效數據進行課程設計修正,以改善教學品質,並作為後續開課之審查參考。 第六條 授課教師應於非同步遠距課程之授課期間內安排討論時間,即時與學生互動,並回覆學生之提問。 第七條 學生修習遠距課程其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八條 遠距教學之教學內容以自行編製為主,如因授課需要而引用他人著作文字、圖表或影片等素材,應註明出處且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或取得合法之授權,以符合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第九條 教務處行政協助: 一、課務組:本辦法之修正、開課、遠距課程審核(校級課程委員會)、教學反應調查等事宜。 二、數位教學中心:遠距課程審查(數位課程審查小組)、遠距課程公告、遠距教學設備及技術之諮詢及培訓、遠距課程評鑑、數位學習相關專班申請及數位課程認證受理窗口。 三、教學發展中心:辦理遠距教學相關研習及授課經驗分享等。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113年12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版本自114學年度起適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6月16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9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9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3月18日11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26日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及鐘點費之核發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核計原則。 二、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分別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 (一)每週授課時數以一學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 (二)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持續累計至補足為止。 (三)專任教師因當學年度離校進修未實際授課者,所屬單位得要求該教師於次一學年度增加開授課程。 (四)專任教師依本原則第六點、第七點列計研究時數或行政服務時數者,每學期每週基本實際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3小時,未達標準者,所屬單位得要求其協助教學相關事務。若教師經系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推薦,於暑期開設課程,且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選擇列計次學年之授課時數者,於次學年開學前,得申請該學年可有一學期授課不受此規定限制。 (五)連續三年實際授課時數未達每週3小時者,資料檢送各級教評會作為參考。 (六)若教師於學期間申請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娩假、育嬰留職停薪、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產前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於該學期開學前,其餘假別最遲得於請假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由所屬單位上簽呈申請該學期的授課時數彈性計算。 新進教師聘入最初三年,得採計新師授課時數每週3小時。此處所稱之新進教師為教學年資未滿三年之教師,包含未進入本校前之教學年資。各教學單位依課程規畫或合約需求,得自訂更嚴格之基本授課時數規範。 三、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以授課進度表或相關授課資料為依據。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方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四、各類型課程之授課時數計算原則: (一)一般講授課程,全學期由同一人授課者,依每週授課時數計算。 (二)實驗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計超授鐘點費。 (三)見、實習課程 1.一般實習課程以每週授課時數折半計算為原則,各學系實習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2.一般實習課程授課時數,以不得報支超授鐘點費為原則,其它因特殊教學需求者,得以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3.臨床見、實習課程,依教育部頒臨床教師見、實習折算辦法計算門診教學、病房教學、手術或麻醉教學等臨床教學時數折算後總計平均每週以5小時為限;臨床病理討論會、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其授課時數折算後總計時數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4.師資培育中心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指導一名實習教師每週以 0.25 小時核計。每週至多以4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5.擔任臨床技能訓練(教學性OSCE)訓練考官之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平均每週以1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四)大型展演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專題演講,邀請並主持校內外老師演講,依照課程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六)書報討論或專題討論,系所內師生共同進行論文研究討論,學生輪流進行論文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以平均每週 3 小時為限,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大學專題,大學部學生輪流進行大學專題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導師課程 1.大學部導師課程: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2.醫學系臨床導師課程:擔任臨床導師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全學年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九)PBL整合課程 1.PBL整合課程係指該課程總學分數達15學分或4門(含)以上必修課程整合為一整合課程之課程,並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定。 2.本校教師編寫PBL教案,經教學單位主管審核,教務長核定後,每一教案得採計每週0.5小時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3.PBL整合課程之教學行政協調人,檢附相關證明,時數得折半計算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4.擔任PBL整合課程之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5.擔任PBL整合課程之Co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6.醫學系四年級『基礎臨床技能訓練課程(basic clinical skills, BCS)』比照本款各項規定辦理。 7.各學系如另訂PBL整合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十)音樂個別指導課程,教師授課時數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乘以修課人數核計,若以分組方式指導者,則以該課程學生之分組數乘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核計。 (十一)其他因本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教學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配合本校進行基礎教學改進及共同課程規劃,得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後,依核定時數採計,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授課時數加計、折算及分配原則,惟第(一)、(四)、(五)、(六)項只得擇一加計: (一)英語授課課程(不含語言課程、專題演講、個別研究、書報討論及專題討論、大學專題及英語系國家之外籍教師授課為原則),修課人數符合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人數下限者,其授課時數乘以1.5倍計算,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二)大班授課之一般講授課程修課人數60人以上增加時數 =(修課人數-59) * 每週授課時數 * 0.01,修課人數最高以 134 人計算。 範例:(84-59) * 2 * 0.01 =0.5,(134-59) * 2 * 0.01 =1.5,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三)多位教師共授一般講授課程及一般實習課程 多位教師共同擔任同一課程教學時,若教師輪流到場上課,則依據教師的授課時間分配比例,將授課時數分配給教師,多位教師的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若因課程需求,兩位以上教師同時到場上課,則授課時數可按教師到場時數計,教師授課時數總和得超過總課程時數,惟不列計大班授課且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四)寫作指導課程 寫作指導課程,如語文類含作文及翻譯等課程須經任課教師親自閱改者,以寫作指導項目加計每週1小時。寫作指導加計之鐘點,其超授鐘點費或兼任教師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個月(10、11、12、1、3、4、5、6),每月每小時1000元。 (五)服務學習課程依本校補助及獎勵服務學習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脩遠核心課程依本校學院脩遠核心課程開設補助及獎勵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教師執行研究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指導學生:博士班每生以每週1.5小時計算,碩士班每生以每週1小時計算(在職專班生之論文指導費若未高於一般碩士生之指導費者,得比照之),學士班每生以每週0.25小時計算。其中研究生(博士班、碩士班與在職專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學士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兩類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4小時為限。多位教師共同指導,時數平均計算。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每案每週1小時,共同主持人每案每週0.5小時,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本款所指之研究計畫包括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國衛院等中央政府機關之研究計畫案、醫院合作研究計畫或100萬元以上之產學合作計畫。 (三)大學社會責任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週1小時,協同主持人每週0.5小時。與研究計畫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四)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深耕計畫辦公室執行長、一級研究中心主管、附設醫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採計每週4小時。 (二)一級行政單位副主管、二級行政單位主管、附設醫院一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3小時。 (三)副院長、博雅書苑副書苑長、系(科)主任、所長、其他教學單位主管或校級研究中心主任、附設醫院一級單位副主管及二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 2 小時。 系主任同時兼任系上碩/博士班行政者或系主任/所長同時兼任學科主任/教學中心行政者採計每週3小時。 在職專班主任、專班組召集人以不採計時數為原則。 (四)二級單位副主管、附設醫院二級單位副主管,採計每週1小時。 (五)上述職務以外之兼任行政經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者,依核定時數採計。 (六)兼任多項行政工作,至多採計每週4小時。 (七)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本校教師支援附設醫院醫療業務,每次採計2小時,合計每學期累計採計時數不得超過每週2小時,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九、本校健康心理中心專任教師及本校具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協助健康心理中心諮商工作者,得依其諮商排案實際時數列計授課時數,惟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十、配合本校發展需要,由校方安排至他校授課者,如未支領他校授課鐘點費,授課時數得計入本校授課時數。教師於在職專班授課,其授課時數依本校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辦理。教師於推廣教育班之授課,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一、有關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之發給,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一)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核算方式,以一學年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為核算依據,至多以每週4小時計。每學年於第二學期加退選截止後核算,一次核發9個月。 (二)兼任教師如擔任整學期課程授課者,其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5月;其餘依實際授課時數按月支給。 各教學單位聘請非本校兼任教師,但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8小時為限。未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限。 (三)大學部一般課程及英語授課核心(通識)課程低於10人選修,通識課程、中文授課核心(通識)課程及體育課程低於15人選修,研究所課程低於5人選修,該課程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計入超授鐘點計算。 十二、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10-22
【教發中心相關辦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113.09.0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 111年 2月1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 9月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為確實反映本校教學單位之教育品質,實地訪評內容應包含:特色發展、教育目標、課程和教學、學生、學習資源、師資和學術發展、國際化、辦學成效與持續改善機制為原則,並視需要得以調整內容。 第三條 本校系所自辦品質保證程序如下: 一、規劃準備與缺失自我發掘和改善階段 (一)各教學單位成立自辦品質保證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其單位自我評鑑工作,並且進行缺失自我發掘與改善之事項。 (二)校級工作小組於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期間,在學校首頁設置「品質保證專區」連結,以利資訊公開。 二、實地訪評實施階段 (一)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遴聘校外自我評鑑委員,委員須遵守以下利益迴避原則: 1.過去三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 2.過去三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之專任教職。 3.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 4.過去三年內曾擔任本校有給職之職務。 5.過去三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評鑑委員應具備評鑑相關知能,需參閱「院級合併評鑑委會」手冊和參加研習,以充分瞭解本校自辦品質保證的任務與目的。 (二)受評單位於接受實地訪評一個月前,須將自辦品保報告書繳交給「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院級工作小組),由院級工作小組寄給評鑑委員。 (三)受評單位接受實地訪評時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以及教師、行政人員和學生代表晤談等。 (四)由「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簡稱評鑑委員會)召集人寄送實地訪評評鑑結果報告初稿至「院級工作小組」。 (五)教學單位對實地訪評之評鑑結果,認為有審查意見明顯與事實不符或評鑑實施程序有重大違失時,得於自我評鑑結果確定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簡稱評鑑委員會)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逾時不予受理,惟申復以更改評鑑結果為目的。 2 1.申復之申請應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提至「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確認申復資料完備後,送至「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確認,再提送「評鑑委員會」審議。 2.「評鑑委員會」於收到申復案件後,召集人應於三十日內邀集負責該受評單位評鑑的委員召開會議,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方式回覆申復單位。 3.參與申復之有關人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六)自我評鑑結果採認可制,分為「優」、「良」、「待改進」及「未通過」四種認可結果。 (七)認可結果為「待改進」與「未通過」之受評單位,應邀請「院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委員參加其評鑑結果檢討會議。 三、改進與追蹤考核階段 (一)認可結果為「優」、「良」之受評單位: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 (二)認可結果為「待改進」之受評系所: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校級與院級工作小組之檢核。 (三)認可結果為「未通過」之受評系所: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接受校級與院級工作小組之檢核,並於評鑑結果公布一年後,重新接受實地訪評。 (四)系所自辦品質保證之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認定後一週內公告於教務處網頁,公告之內容包括評鑑「審定結果」與「評鑑總結」之評語。 第四條 「校級系所辦理品質保證工作小組」須定期舉辦自我品質保證相關知能之研習課程,供參與校內業務相關人員(含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參加,以提升其從事系所品質保證 與評鑑工作時之所需知能。 第五條 本細則經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10-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新訂通過 113年10月03日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教學單位辦理開課及排課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準則。 二、 開課原則: (一) 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各教學單位課程規劃應具長遠性、必要性與可行性,並應配合學生畢業條件,及考量單位師資及教學資源之調配,開設課程須依必修科目表及修課規定並審慎估量修課人數。 (二) 課程規劃應包含中英文名稱、學制、課程屬性、課程綱要、開課單位、選修別、學分數、時數、學期課或學年課、負責教師等項目。 (三) 研究所課程以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授課為原則,講師僅得協助實驗、實習課程授課,其他課程必要時得邀請講師級教師授課。 (四) 合開課程應以學生學習品質為優先考量。合班開課之科目,須確認主開單位,並由主開單位與輔開單位協調,確認各項課程規劃內容資訊,以一致為原則。 三、 開課標準及停續開流程: (一) 必修課程無論修課人數多寡,皆應予以開課。選修課程選課人數達開課標準為:大學部課程至少5人;研究所課程至少3人。 (二)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經開課單位及教師確認停開或續開(續開應述明理由),經單位主管、院長審核,陳請教務長核可後,得予續開。 任課老師為專任教師且該課程為必選或首次開課,課程經系(所)院同意開設者,經單位主管、院長核可後送教務處備查,得予續開。 (三)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授課時數不列入超授鐘點費計算。加退選截止後,由課務組統計選課學生人數未達前條標準之課程,通知開課單位辦理停續開作業。 四、 排課原則: (一) 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課程由各教學單位統籌安排課程時段。 日間部課程安排為週一至週五白天,進修學制(含在職專班)課程安排以週一至週五晚間,輔以週六或周日為原則。 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超過4節,以及不得以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 若課程因具特殊性質(如實習、實作課程、實務操作課程…等)或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需求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就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審議通過,並送課務組備查後得予彈性安排。 (二) 陽明校區:博雅核心課程為每週二上午及每週四全天為原則,學士班一、二年級該時段以不排課為原則;每週三3、4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三) 交大校區:每週三7、8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四) 課程使用教室之安排,依各校區作業規定辦理。 (五) 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校當學期排課時程將課程規畫表上網登錄。 五、 課程異動原則: (一) 已開設且完成講授與評分之課程,其課程名稱、已授課之學期及學分數不得再做異動。 (二) 必修課程修正應於次學年入學年度新生開始實施,但對已入學學生若有修正之必要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必修課程總學分數不得變動。 2. 須於實施前與師生充分溝通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 (三) 課程時間表排定後,如需增開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填寫課程異動單送課務組辦理;課程異動(停開、更換教師、教室及時間),得填寫課程異動申請表送課務組辦理。 (四) 初選後課程時間需異動者,應事先通知已選課學生並取得同意後辦理異動。 六、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7-0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一、本校各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各專班) 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特訂定本經費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專班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列入本校學雜費收入,各專班收入總額29%由學校統籌運用,1%由教務處統籌運用,7%由所屬學院統籌運用,63%由各專班統籌運用。 新設在職專班前三年收入全數由專班運用,第四年起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各專班依經費自給自足及支援本專班師生使用為原則編列收支預算表,經院長同意,會簽人事室、主計室審核並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各學院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彙整各專班收支預算表,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各專班經費收支預算表編列原則: (一)工作費 1.主任工作費:本專班班主任若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專任教師擔任,其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2.組召集人工作費:協助班主任規劃、推動班務與管理,其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二)課程規劃與教學推動費用: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教學推動需要,同一位教師第一次新開課程得編列工作酬勞,以一次為限,一學期以一整筆一次報支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期之報支以10,000元為上限。 (三)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6,500元為上限,如因情況特殊需彈性調整,應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各專班課程所支付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以不超過該專班可統籌運用之收入額度為原則,若必要開課時,依比例減低該課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為原則,以符合成本。 (四)演講費: 1.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演講費標準以專班鐘點費為原則,特殊個案得簽請教務長同意。 2.負責課程之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鐘點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原授課教師未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不得發給主持費。 (五)交通費:校外人士之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交通費。 (六)助理薪資:各專班助理薪資得由各專班經費支付。 (七)論文指導費以30,000元為上限。 (八)論文計畫口試費或學位口試費以每位委員2,000元為上限,交通費另計。 (九)助教費及學生工讀工作費依課程需要編列。 (十)教授指導學生所需之業務費,以收每一位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每一位學生得最高補助30,000元。 (十一)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則另案簽准。 (十二)其他與專班業務相關費用。 五、經費節餘款之分配及運用原則: (一)經費分配原則: 1.年度節餘款全額由各專班專帳繼續使用為原則,以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經費。 2.年度節餘款得申請轉入院、系所、院專班(各組)教學、訓輔、研究等經費。 (二)經費運用原則: 1.支援學術合作、國內外研習考察、進修而專案簽准者。 2.與院、系務發展相關經費而經專案簽准者。 3.支援系所一般課程之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或編制外教師之薪資。 4.支援約用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5.其他與院、系所業務相關費用。 各在職專班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收支事項辦理結案。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經本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訂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推廣教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0年12月14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11年12月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與「國立陽 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各單位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推廣教育班次,應依預定收入項目 (含收費標準)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場地費、人事費、業 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項目編列收支預算表,併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辦理。 三、推廣教育之管理費及場地費編列與分配規範如下: (一)管理費: 1.編列總收入之 10%為學校管理費(學分班為 15%),5%為教務處管理費, 5%為開班學院管理費及最高 10%為主辦單位管理費。 2.計入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或由學校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 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學員之學分費收入分配 50%為學 校管理費,5%為教務處管理費,5%為學院管理費,40%為主辦單位管理 費。 (二)場地費: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校內場地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校內教學場所其場地費之收費(不含設備租用),得依本校教室管 理借用辦法,或以總收入 8%核計;場地費之 50%分配給學校支付水電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50%分配給該場地管理單位。 2.在職專班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若學員人數五名(含)以下之課程, 場地費得依該課程總收入 5%編列。其分配比率學校及場地管理單位各 佔 50%。 3.非屬本校教室管理借用辦法所規範之場地,則依各單位訂定之相關辦 法辦理。 4.採遠距教學課程之場地費以該課程總收入之 1%計,用以支付學校水電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 (三)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若因委辦單位依法對補助款之管理 費編列低於本校之規定者,依其合約規定,但應優先撥列學校一般管理 費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另約定相對自籌學費部份之管理費依第一 款第一目辦理。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個月內結算,並優先補足學校管理費 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 (四)因專案辦理或非營利之服務性質課程等,其管理費若有提撥不足情形, 應依行政程序簽核憑辦。 四、參與推廣教育工作有關人員之人事費規範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等)每小時以 6,500 元為上限。授課時數不 得併入本校一般授課時數核計。 (二)擔任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本校授課教師,若不支領鐘點費,其授課時數 可計入該教師之授課鐘點。 (三)計入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 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該專、兼任教師不得重複支領鐘 點費。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含講義 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列。 (五)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兩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於開班期間酌予編列 主持人費,其合計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領取工作費期間 不得超過該課程授課期間。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其 協議。 (六)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業務推動需要,得編列協同主持人酬勞,其每位酬勞 以不超過主持人之酬勞為限。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 其協議。 (七)研究人員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酬勞規範。 (八)專任助理比照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兼任助理薪資每人每月以 8,000 元為上限。委訓計畫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 (九)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其演講費以該推廣教育課程鐘點費標準 為原則,特殊案例則應簽請教務長同意。另原授課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 費,但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每人每場次 2,500 元為上限。 (十)校外人士應邀發表演講等課程活動,其交通費依本校外聘演講之交通費 支給標準辦理;外聘兼任教師亦得依前述標準編列交通費。 (十一)學生兼任推廣教育班次助理之酬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助理及 臨時工管理要點」辦理;學生工作費比照學校工讀生之標準。 (十二)編制外行政支援人員得支給工作費。 (十三)針對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或支援辦理有績效者,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工作酬勞。 (十四)臨時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得另案簽准。 五、推廣教育之業務費及設備費規範如下: (一)業務費: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所需之餐點費、教學材料費、器材維護費、 電話費、水電費、辦公用品、印刷費、郵資、交通費、海報製作、紀念 品費、國內外差旅費及其他與推廣教育業務相關支出。 (二)設備費:須配合各推廣教育班次之業務需要及收支情形,才得以購置相 關設備。 六、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應審酌成本,各項經費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如不足 支應時,應檢討撙節支用,預算執行與結餘款規範如下: (一)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應納入校務基金。 (二)推廣教育課程經費以有剩餘為原則。課程結束二個月內得申請結餘款轉 入課程結餘款專帳、各主辦單位管理費或開班學院管理費繼續使用,逾 期未處理者,則全數納入學校推廣教育管理費。 七、推廣教育提列管理費或課程結餘款之運用範圍: (一)支應博士班學生獎助學金。 (二)支援辦理行政業務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三)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相關費用。 (四)支援水電瓦斯費用、相關維護安全衛生環保費用及辦公室用具、餐費、 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 (五)支援教師與學生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出國研習、考察、參加研討會、進 修經費。 (六)支應教學、研究優良教師獎勵金、服務績優員工獎勵金。 (七)支應員工提升服務相關訓練經費。 (八)支應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 (九)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相關支出,年終餐會每年以一 次為限。 (十)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 (十一)支應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 法」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6-1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修正草案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加學生選課彈性,特訂定本辦法。凡學期課程,或聘請教師困難之特殊科目,均可開設。 第二條 暑期課程應安排於暑假期間、至少六週為原則。學生暑期所選學分數以不超過十五學分為原則,有關本校學分計算方式請參照學則第三十一條辦理。惟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所稱之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就學役男)不在此限。 就學役男有暑期修課需求者,本校得媒合學生進行暑期跨校選課,或跨校合作共同開設暑修課程。 第三條 暑期課程每班最低開課人數為十六人(在職專班不在此限),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專任教師於暑期開設英語授課課程或首次開設遠距課程,申請授課時數1.5倍計算,則不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改列計為次學年授課時數加計1.5倍。 若有就學役男修習未達最低開課人數之暑期課程,其收費補助依該指引辦理。 下列情況得提出申請,經教務長核准者,得以開班。 一、 選課學生願補足十六人之學分費: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 二、 選課人數已達一般學期規定之最低選課人數:專任教師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不得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與申請相關獎勵。 教師暑期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悉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夜間支給標準辦理。 第四條 學生暑修之各科目時間不得衝堂,並依規定繳納學分費。學生完成選課繳費手續,除課程停開外,不予退費。 第五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時,得在學期考試前申請停修課程,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學生暑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不併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學期修習學分數,但併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內計算。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110年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之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者,不在此限,惟申請相關作業及時程仍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辦理國內校際選修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學生選修未互惠學校之課程,需依他校相關規定繳費。 他校學生選修本校課程(0學分課程之學分費,依每週上課時數計算)及暑期課程,需依本校相關規定繳費。 校際選課程序完成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四條 本校學生辦理國內校際選課,需經系所主管核准,並完成選課程序;非經申請核准逕至他校選課者,其學分、成績得不予採計。 第五條 本校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須經系所主管同意。 二、 學生若以休學身分出境或於寒暑假至境外學校選課,其所取得之成績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三、 學生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境研究或進修者,在境外修課學分與成績於返校後均應登錄,並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六條 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生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情況經學程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5-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113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113.3.28)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整合與彈性運用本校各學制招生員額,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招生名額調減原則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因同分致增額錄取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扣減次學年度招生 名額者。 二、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於同一招生管道分組缺額(不包括學籍分組)得 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 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應 審慎辦理前述名額流用,倘因管控不慎導致增額錄取者,依增額人數扣減該單位次 學年度招生名額。 三、系所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連續二個學年度未達教育部所訂基準(含生師比、專任講師 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70%至90%,以符合教育部所訂基準。 四、各學制註冊率未達標調減名額 (一)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低於80% 者,調整該班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90%為原則(四捨五入)。 (二)招生名額1名者,原則上不予調減,惟如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人數均為0 者,得進行整併。 第三條 招生名額調增原則 一、系所與學位學程調增名額先決條件 (一)師資質量基準符合教育部總量標準規定。 (二)前二學年度無招生缺額。 二、各學制名額調增標準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高於全校平均 數且達95%,得申請調增招生名額,調增上限為前一學年度教育部核定量內名額 10%(四捨五入)。 三、新設系所所需招生名額應有部分來自所屬學院系所名額。 第四條 博士班名額依據最低保障名額、近三年註冊人數平均值、近一年註冊人數及調整率等 項目每年動態調整,且仍應受前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條文之規範。 第五條 前三條之新生註冊率以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公告為依據。 第六條 各學制名額增減尚須參考其生師比、錄取率、國家與本校未來發展方向等,調減名額 原則上以支援新增系所所需名額或暫撥招生情形良好之系所;調增名額原則上需視當 年度調減名額數量統籌分配情形,不排除無名額可供調增之情況產生。如名額調整後 未符合師資質量指標者,得再調整其名額至符合為止。 本準則所訂調減調增之原則,不適用於特殊名額控管學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 學系、藥學系)及護理學系。 第七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 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4-24
【交大校區相關辦法】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1條 為使本校學生瞭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及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之正確 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實施辦法」。 Article 1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Students’ Academic and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gram) are set up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gulations related to academic ethics and are equipped with correct ethic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needed for engaging in research work. 第2條 實施對象 Article 2 Object 本校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master and PhD schemes in our university. 第3條 實施方式 Article 3 Implementation method 一、 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必修教育課程。 二、 學士班學生於入學第二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因故未能為完成者,須於畢業前補修完成,始得畢業。 三、 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通過總測驗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1. The Program is conducted through online teaching and it is a compulsory program. 2.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schemes should study “Academic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on the “Center for Taiwan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latform and pass the required approval standard for 2 the exam before the end of the second semester after enrollment. Students must complete unfinished units and pass the exam before graduation. 3. Students in the master and PhD schemes should study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on the “Center for Taiwan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latform and pass the required approval standard for the exam before the end of the first semester after enrollment. Students who fail to pass the exam cannot apply for degree exam. 第4條 成績註記成績註記 Article 4 Transcript of Record 一、 學士班通過「學術倫理課程」之學生,於中、英文成績單上標註「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通過(P)。 二、 碩士班及博士班通過「學術研究倫理課程」之學生,於中、英文成績單上標註「學術研究倫理」(Academic Research Ethics)通過(P)。 1.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schemes who pass “Academic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will be marked “P” for Academic Ethics o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transcripts. 2. Students in the master and PhD schemes who pass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will be marked “P” for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o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transcripts. 第5條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ticle 5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should be set up by University Curriculum Committee and be implemented after the approval for reference at senate meeting. The same procedure is required for any revisions.
【陽明校區相關辦法】國立陽明大學研究生修讀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一、 為使本校研究生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本校研究生修讀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須於舉行學位考試前完成本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舉行學位考試。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舉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前完成本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舉行資格考核。 三、 本課程為必修0學分,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課程內容包含18個核心單元,共6小時。 四、 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觀看本課程,並應通過線上課程測驗及格標準。 五、 本課程不適用學則「研究生必修科目不及格,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之規定。 六、 本校各單位得規劃開設同類課程,經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本校學生修讀及格者即予採認。 七、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法規修正日期:113-03-27
【推廣教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110年7月28日109學年度第2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3月27日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終身教育理念,以學術服務社會,得辦理推廣教育;並依據「專科以上 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院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得於現有師資、人力與設備條件許可下,分別辦理 推廣教育,推廣教育中心可獨立規劃推廣教育之開班,亦可與相關院系所共同辦 理。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區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次。學分班專班每班不得超過六十 人,如因情況特殊得隨一般系所班附讀,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第四條 推廣教育開班申請作業程序: 一、 本校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各學院院長及主計室主任為 小組委員,並由推廣教育中心每學期得召開一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負責審 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申請案。開會時得請本校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另推廣教育 中心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由推廣教育中心彙整上簽呈簽核。 二、 推廣教育開班應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擬訂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含收支預算表),經 所屬各院系所或處級審查通過做成會議紀錄後,提報推廣教育中心初審通過,經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 人核定。 三、 下列課程類別得逕以開班計畫書,依行政程序會簽推廣教育中心、人事室及主計 室,並經教務長核可後,完成開班申請手續,並於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中報告 備查。(不含境外教學課程) (一) 政府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次。 (二)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續開班次。 (三) 開設之社區服務課程,如運動、休閒、創意文化或遊藝性推廣教育非學分 班等課程。 四、 續開班提報開班計畫,內容須檢附前一年度開班結案報告書(含課程評估、經費 執行概況及教學反應問卷統計)。 第五條 推廣教育班次招收學員作業程序: 一、 經核定之推廣教育班次,應由推廣教育中心、開班單位及院系所共同對外招生。 二、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別招生,除接受委託辦理班別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公開、 公正原則。招生簡章或公告中應註明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且不授予學位 證書,及有關修讀學員之權利義務(如學費、退費標準、使用校內設備等)等注意 事項,學員於報名時應詳閱,並予確認。 三、 推廣教育班學員資格: (一) 學分班: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屬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 業或具備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屬 學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非學分班:依開班性質自行訂定。 四、 除企業包班以外,各推廣教育班次應於開班前一個月公佈於相關單位網站,以供 各界查詢。如為校外教學或境外開設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准日期及文號。前述資 訊,應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2 五、 各推廣教育課程未依本辦法申請而自行開班者,本校一律不予承認其所開設之課 程,亦不授予本校推廣教育各項證明(書)。 六、 推廣教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 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並應依教 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 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 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消防及衛生檢查 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於開班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 (二) 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採遠距教學方 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遠 距教學計畫書並需提送至本校遠距教學管理單位審核。 (三) 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境外教學場地 以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為原則,並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 備。並擬定教育部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 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於開班三個月 前報教育部核定。 第六條 辦理推廣教育之班次,於報名結束後,依實際收入編列收支預算表,經所屬學院院長 審核,會簽推廣教育中心及主計室審核,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惟所訂各費用 於額度內支付標準應符合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 第七條 推廣教育學員到課,比照本校相關辦法或另由推廣教育中心、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 自行訂定管理辦法。唯同一科目缺課超過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視同未修,不 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八條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 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 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 已繳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本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第九條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 技術教師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 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 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 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兼任教師須符合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方得任教。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十條 推廣教育班次學員成績考核方式由開班單位或任課教師自行訂定,學分班課程成績採 等第制,學士班課程班次以C-為及格,碩士班課程班次以B-為及格。成績之等第與百 分計分法對照,參照本校學則相關條文辦理。 第十一條 推廣教育班次,於每期結業後,由開班單位彙總經各任課教師簽章之成績登記單, 上系統登錄並繳交推廣教育中心存檔。學員修讀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 證明書或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學員得透過開班單位向推廣教育中心申請補發並酌收 工本費)。 推廣教育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及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 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各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若考量學生將來依相 關系所辦法申請學分抵免,可考慮其課程之名稱以與一般系所課程及在職專班相同 或有對應為原則。 3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所修課程學分,可於考入本校後依學校學則或相關規定申請學分 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年,各系所班另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 第十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兼為推廣教育評鑑審議小組,執行有關推廣教育招生、師資、 課程、教學之品質管控及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推廣教育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陳 請校長核定,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第十三條 各推廣教育課程必須依本辦法申請辦理,且各推廣教育班之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推 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3-11
【教發中心相關辦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助理施行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學助理施行準則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110.9.1) 11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13.3.18) 第一條 實施目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表彰教學助理在教學輔導上的優異表現,肯定其對本校教學的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定義 教學助理(或簡稱助教)係指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工作之兼任人員。主要工作為配合授課老師課程所需、協助教師課程準備、課後課業諮詢服務、數位教學平台課程網頁維護及其他教學相關活動之協助。 教學助理以研究生擔任為原則,若因課程性質特殊必須聘用大學部學生者,須經開課單位核可。 第三條 研習活動 為協助教學助理確實瞭解制度之精神與協助教學內容,由教學發展中心或各教學單位於每學期依權責舉辦教學助理研習活動(各種座談會與工作坊、教學經驗分享、多媒體教材製作、數位教學平台課程實務操作、遠距教學系統操作等)。 第四條 優秀教學助理評選 一、 教務處於每學期末定期對修課學生、授課教師進行意見調查,作為選拔傑出及優良教學助理、提升教師教學輔導品質之參考。 二、 每學年各學院推薦優秀教學助理提送至教發中心,再由中心召開教學發展諮詢委員會進行卓越、傑出教學助理獎及優良教學助理之評選。 三、 卓越、傑出教學助理獎及優良教學助理總名額以不超過當學年度教學助理人數5%為原則,卓越、傑出教學助理獎總名額以不超過優良教學助理奬人數5%為原則。 第五條 獎勵 一、 當選卓越、傑出教學助理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狀及獎金。當選優良教學助理者,公開表揚並頒予獎狀及獎品。 二、 卓越教學助理獲獎者每人100點,傑出教學助理獲獎者每人30點。點數折合率依當年度經費情況另訂之。 三、 鼓勵表現優秀的教學助理,彰顯其教學熱忱與技能,特辦理卓越、傑出及優良教學助理頒獎活動並由教務長頒發獎狀。 第六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eaching Assistants Approved at the 1st Academic Affairs Meeting of the 2021 academic year (September 1, 2021) Approved at the 3rd Academic Affairs Meeting of the 2023 academic year (March 18, 2024) Article 1 Implementation Purpose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NYCU) has formulated these Guidelines to honor teaching assistants for their excellent performance in tutoring and to recognize their efforts and contributions to teaching at NYCU. Article 2 Definition Teaching assistants (TAs) assist teachers in their teaching related work. Teaching assistants’ primary tasks include cooperating with teachers, assisting teachers in preparing class materials, offering after-class academic consultation services, maintaining digital teaching platforms and course websites, and assisting in other teaching related activities. Teaching assistant positions are generally held by postgraduate students. If an undergraduate student must fill a position due to the special nature of a course, the appointment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department offering the course. Article 3 Seminars To help teaching assistants thoroughly comprehend the spirit of the institution and assist in teaching work, every semester, the NYCU Center for Teaching and Learning Development or individual teaching units will hold teaching assistant seminars according to their authorities (including symposiums and workshops, teaching experience sharing, production of multimedia teaching materials, practical course operations on the digital teaching platform, and operation of the distance learning system). Article 4 Selection of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1. The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conducts a teaching assistant evaluation survey at the end of every semester to collect feedback from students and instructors. The survey results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selecting Outstanding and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and for enhancing teachers’ teaching and tutoring quality. 2. Every academic year, each college recommends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to the Center for Teaching and Learning Development. Then, the Center convenes the Teaching Development Advisory Committee to conduct the Prominent and Outstanding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s and select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3. In principle, the total number of teaching assistants presented with Prominent and Outstanding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s and the total number of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should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number of teaching assistants for the current academic year. Additionally, the total number of Prominent and Outstanding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s should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number of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s. Article 5 Awards 1. Teaching assistants who are selected as Prominent and Outstanding Teaching Assistants will be publicly commended and awarded a certificate of merit and a monetary incentive. Teaching assistants who are selected as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will be publicly commended and awarded a certificate of merit and a prize. 2. Each winner of the Prominent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 will be granted 100 points, and each winner of the Outstanding Teaching Assistant Award will be granted 30 points. The point redemption rate is regulated separately based on the budget for that year. 3. To encourage teaching assistants with outstanding performance to manifest their passion for teaching and their teaching skills, an award ceremony for Prominent, Outstanding, and Excellent Teaching Assistants will be held, and the Dean of Academic Affairs will present the certificates of merit at the ceremony. Article 6 These Guidelines and the amendments thereto will be enacted after being approved by the Academic Affairs Meeting.
法規修正日期:113-01-19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際合作課程補助計畫(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Course Subsidy Project) 壹、計畫目標 為鼓勵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教師與國外機構或學者交流,合作發展國際教育課程,以提升學生多元國際視野和增強國際化溝通能力,特制訂本補助計畫。 貳、申請資格 一、本校各學院、系、所等開課單位。 二、本校專、兼任教師。 參、審查原則 一、國際合作師資認定原則: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內大學校院之專任、兼任或退休教師。 二、課程規劃 (一)課程主題應具備特色及新興議題之競爭優勢,申請單位或教師應致力開發具國際視野之創意課程、發展多元教學策略,以達到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教案之創新研發等目的。 (二)具備後續跨國跨校研究合作、跨國跨校學分課程、雙聯或三聯學位之前瞻性課程優先補助。 三、授課規定 (一)由本校開課單位或個別教師開設課程,邀請國際師資共同授課或於課堂中以課程交流、演講及討論等多元方式共同參與課程。共同授課之國際師資授課時數,不得低於課程開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二) 本校授課教師應於開課期間定時、定期排課,惟為配合國際師資短期來臺參與課程(或授課)之情況,課程安排得以部分授課時數採密集方式進行,原則上密集授課時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不影響學生修習效果及修習其他課程。若課程需密集授課或密集授課時數逾三分之一,開課單位須專簽且於簽文中敘明理由,經奉核後始得開課。 (三)國際師資合開之課程,本校授課教師需同時在場。 四、採英語授課為原則,得視學生理解課程之語言需要,採雙語(例如華語、 英語或其他二種以上外語)方式授課。 五、課程學分、學習時數核發及課程評量等逕依本校規定辦理。 伍、補助經費 一、本經費項目以業務費補助。補助額度每門1學分課程以補助30萬元為上 限,2學分課程以補助40萬元為上限,3學分課程以補助50萬元為上限,補 助項目包含: (一)教材或教案研發費 1.開設國際合作課程之本校教師,應致力於教學方法、教材設計及運 用等面向的研發與創新,每開設1學分課程可獲補助2萬元為上限, 最高獲補助6萬元為上限。如有多名教師共同開課,則依人數比例 支領。教師申請國際合作課程補助與校內其他相關課程補助,擇一 支領,不得重複申請。 2.開設課程屬在職專班或由開課單位自行支給鐘點費之開課教師不得 支領本項費用。 3.課程所需之學生助教工讀金,以2名勞動型兼任助理為限,每名每 月工作酬金以6,000元、每門課以4個月為上限。 (二)國際師資來台授課經費報支 1. 國際師資來臺授課之機票費及報酬(含生活費)得依「行政院各機 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 表」編列辦理。日支酬金天數最多以開課起迄日前後各加一日計 算。 2. 國際師資受邀至本校專題演講,非為本校聘任並支付工作費且非 屬原聘請機關約定範圍內工作內者,得另依行政院核定之「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暨相關補助規範覈實支給。講座鐘點費上限不得 超過「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對應職級之單日計酬。 3. 國際師資如採線上授課,講座鐘點費比照前目說明辦理。唯經費 核銷時需併同提供課程錄影暨課程成效等資料佐證。 4. 前開補助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 來臺工 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暨相關補 助規範辦理,申請時需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 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後併同佐證,簽請同意後辦 理。 (三)其他因開設課程所需業務費。 二、學校得視各計畫編列之項目及經費額度,依個別情形進行審議、通過後核 定補助。每位開課教師補助以一學期一門課為原則。 陸、申請方式 請備妥計畫書、經費概算表,以專簽方式簽請雙語教育與學習推動辦公室申請 補助。 柒、成效考核 一、每門課程應提供國際師資、本校師資、本校學生之人數統計表,俾為開課 績效及相關評核依據。 二、每門課程應配合高教深耕計畫辦公室之規劃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成果考核 結果將列為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依據。其他項目及格式另行通知。 三、為配合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管考、雙語教育與學習推動辦公室執行績效等 業務需要,應提供階段成果或活動亮點之圖文資料,並於課程完成後提供 完整成果佐證。 四、前次執行成果(如有),將列入本次申請審查參考依據。 捌、其他 一、本計畫相關課程開課、選課、成績評量、跨校選課及開課教師授課時數認 定等作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應配合高教深耕計畫辦公室之規劃繳交執行成果報告;未提送成果報告 者,得取消或收回全額補助。 三、本課程如遇特殊狀況,需更換國際師資時,需簽請補助單位同意變更。 四、國際合作課程如未達開課人數則不予補助。 五、如有未盡事宜,請依教育部「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 則」、「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及本校相 關規定辦理。 玖、本計畫經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國際教授卓越教學(DVP)補助計畫(Distinguished Visiting Professorship (DVP) Subsidy Program) 一、 依據Basis 2018年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即開始推動「國際教授卓越教學計畫」(Distinguished Visiting Professorship Program, DVP),以大一基礎科學學科 (含物理、數學、化學、生物)做為開端,邀請美國或英語系國家博雅教學型學院(Liberal Art College)及其他優秀教授至本校實體開設至少1學期完整課程。 本計畫現獲華仁全球講座支持,擴大補助除基礎科學學科外之電腦科學、人工智慧、人文等領域,期透過英語系國家教師不同的教學新思維與策略,以及完整一學期的專業領域全英語教學,來激發大一學生的學習動機和興趣,充實學生的國際化學習經驗。 二、 補助資格Qualifications 本校各院系邀請教師前請先提供教師簡歷與教學獲獎資料予教務處,先確認教師身分確實符合「國際教授卓越教學計畫」─以美國或英語系國家的博雅教學型學院(Liberal Art College)或教學相關獎項之優秀教授為基準。 配合學期系所暨校級課程審核時程,申請國際教授卓越教學計畫(DVP)華仁全球講座補助計畫需先撰寫申請書,並含講者履歷、重要教學成效/獎項、系所聘任其授課簡要規劃等。並需符合課程「至少完整一學期」、「實體授課」、「多數大一新生可修」等基準,經教務處核實確認後將提供補助。 教務處確認補助後,回由系所或教學小組與教師進行後續洽談與簽約。課程規劃,包含課程內容、教學方式、成效評鑑等,由系所或教學小組及負責教師與邀請講員共同規劃。該授課學期末,系所與負責教師需向教務處提報整體教學成效與使用經費,以向華仁全球講座報告並辦理結案 (若華仁全球講座委員於學期中提出審閱補助課2程相關佐證資料,亦需請系所配合提供)。 三、 補助範圍Subsidy Scope 來台授課教師每學期每門課程100萬元經費為上限;經費涵蓋項目需符合本校主計室相關規定,並以教師薪資之人事費,以及經濟艙機票、勞健保補充保費、學校招待所住宿等業務費為基準,無設備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