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4-06-13
分類:教務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111年2月1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4月1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3月27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6月12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 品質與水準,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評鑑和大學評鑑辦法第三 條之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在職專班等全數教學單位應依本辦法接受 評鑑。受評單位如已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者系所實 地訪評實施階段時已停招或新設立未滿三年之教學單位,得向本校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申請免評鑑或暫緩評鑑。 第 三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以每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配合需要予以調整,並需依據實地訪評結果建立持續改善 機制,定期針對自我品質保證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辦 理系所品質保證實地訪評之實施週期必要調整時,由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之。 第 四 條 為推動系所辦理品質保證工作,本校應分別設立校級及院級指導委 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校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校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審定本校系所自辦品質保證 實施計畫書、審議與指導全校系所實地訪評結果報告書,及指導全校 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指定副校長一名任副主任委員,並由校長敦聘五至七位校內外學者專 家組成,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院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院所轄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指導學院進行自我品質 保證的業務、核可系所自我評鑑報告書,及核可系所自我持續改善計 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提名 校內外資深教授或專家六至十人,報請校長從中遴選三至六人聘任為 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校級及院級指導委員會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辦學經驗,或熟悉高等 教育教學單位品保機制,且曾任大學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相當 職務者;或者為熟悉高等教育且具專業聲望之業界代表。 2 第 五 條 為執行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業務工作,本校分別設立校級、院級及系 (所)級之品質保證工作小組。以學院為統籌核心進行各項品質保證 的規劃與檢核,由學院統一通盤檢視所轄系所之教學資源。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校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 全校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規劃及推動,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與主任秘書、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產創長、國際長、各院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圖書館館長、 資訊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共同組成。校級工作小組進行有關事務規劃與 推動,由教務處協助。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院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全院 所轄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協調及推動,及負責實地訪評事宜之督導、 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一位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應包括其所轄之系、所、學程、專班之主管。 「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系所工作小組)負責系(所)內評 鑑事宜之督導、執行、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則由系主任(所長) 或系主任(所長)指定一位所屬教師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括系(所) 各項委員會之召集人。 第 六 條 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時,學院須籌組「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負責檢閱全院所轄系所之自我評鑑報告及 執行實地訪評工作等事宜,委員任期為二年,其組成如下: 「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每受評系所應有三位委員進 行實地訪評為原則。如採系所合併評鑑或學院統籌辦理實地訪評時, 每合併一系所應增加一位委員。委員名單由「院級指導委員會」推薦 後,簽請校長遴選組成,召集人由評鑑委員推選一名擔任。 自我評鑑之委員應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 遴選。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得視需要聘請專業領域之業 界代表組成,並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 七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項目、內容與程序,另訂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 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 金會認定,並作為院、系(所)發展與改進之依據,並供本校作為單 位績效衡量、調整資源分配及校務發展中長程計畫推展之重要參考。 第 九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所需經費由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校務基金等 補助專款經費支應。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5-14
【教發中心相關辦法】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評估辦法 111年1月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111年5月25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2年4月26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5月2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4月2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次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5月14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品質,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作為本校各級教師評估之依據。 第二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講師以上),均應依本辦法,任職滿三年者,接受第一次評估,其後每隔五年接受一次評估。未達評估期限者亦可選擇提早接受評估。 應接受評估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估年數。 第三條 專任教師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視同通過評估: 一、永久免接受評估條件: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 (三)曾獲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二次以上。 (四)曾獲得國科會甲等研究獎(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國科會 (科技部)有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合計十二次以上。 (五)曾獲得由各學院自訂列計其他政府機構有同儕審查機制及主持人費之研究計畫(一年至多列計一次)、含前述國科會(科技部)計畫,共計十五次以上。 上揭研究計畫所稱列計一次,係指該類計畫獲核定研究主持費滿十二個月。惟國科會(科技部)與其他政府機構之研究計畫為分開列計,執行期不得合併計算。 (六)曾獲得本校傑出教學獎三次或教育部師鐸獎。 (七)曾獲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認定之國際著名學術獎。 (八)評估時已滿六十歲且已通過至少一次評估或曾符合本條其他免評估條件。 二、該次免接受評估條件: (一)近五年內曾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以上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 (二)近三年內擔任本校(含附設醫院)或教學醫院組織規程所定之一級單位副主管或二級主管職務達一年以上。 (三)現任本校講座教授及現任之國內外頂尖大學講座教授。 (四)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一次以上。 (五)教學表現達各院之最低標準,且近五年內曾獲得國科會(科技部)研究主持費四年以上(一年需滿十二個月,不得重複列計);或近五年內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並經院級教評會認可。 (六)近五年內曾獲本校傑出教學獎。 (七)近五年內在其他教學、研究(含展演)、服務成果具體卓著,經檢具證明文件由所屬單位向院級教評會及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級教評會)報准免辦評估者。 第四條 教師評估主要由各院級教評會負責執行。先由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級教評會)彙整、確認受評教師資料無誤後進行初審,再交由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評估。由院級單位主聘之教師評估案,由院級教評會逕行審查。各院級教評會將評估結果、會議紀錄及免評估條件之名單陳送校級教評會備查。 第五條 各院級教評會應根據本辦法訂定其教師評估要點,包括評估項目(含教學、研究、服務)、標準及程序,並經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教師評估應綜合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估。 教學項目應包含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規定辦理。未符合本規定者,教學項目應評定為不通過。 各學院得自訂教師評估所需之實際授課時數要求,惟不得低於平均每週授課時數三小時。臨床教師授課時數須符合本校兼任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 研究及服務項目由各學院自訂,服務項目得包含教師擔任大學社會責任實踐相關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 第六條 該年度接受評估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估論。 當年度有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不在校情形(含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等)致未能提出評估者,俟返校服務一年內辦理。 第七條 未通過評估之教師,自次ㄧ學年度起至覆評通過前,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升等、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亦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或擔任校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 前項不得在外兼職、借調,不含聘兼於臨床工作之教師至本校附設醫院、附屬醫院、教學醫院或建教合作醫院,所從事之臨床教學工作。 教師經評估不通過者,於次學期起計算,應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並由學院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覆評通過者,自次學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離校研修、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覆評仍不通過時,應經提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是否續聘。 第八條 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初次接受教師評估未通過者,學院教評會應給予教師具體改善建議,並協調系、所給予適當輔導及協助,並於當學年起逐年完成輔導紀錄送教務處備查,至該名教師通過評估為止。教師該次未通過結果不列入記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 學院得要求未通過初次評估之教師於二學年內申請覆評,覆評仍不通過者,不予列入未通過結果紀錄,亦不受本辦法第七條之規範。 惟教師仍應於升等前通過評估。 第九條 教師因懷孕、生產、育兒、配偶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者,檢具證明經所屬院級教評會核可後,得延後兩年辦理評估。 第十條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估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一條 非屬學院之其他單位教師,依本校規定成立之各級教評會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未通過評估之教師需明列未通過理由。教師對評估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後二十天內,以書面說明向上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以一次為限。不服校級教評會申復結果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之規定,向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系(所)、院級教評會對教師於教學、研究及服務(含輔導)之通過評估門檻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校專案教師提出升等申請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評估。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通過後起聘之教師應適用本辦法。惟為保障本校教師權益,本辦法通過前聘任之教師,得於最近一次接受評估時,選擇適用本辦法或原聘任校區之評估、評量方式。且應於最近一次評估結束後,再次接受評估時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級教評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3-1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110年0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8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10月12日11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4年03月18日113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加學生選課彈性,特訂定本辦法。凡學期課程,或聘請教師困難之特殊科目,均可開設。 第二條 暑期課程應安排於暑假期間、至少六週為原則。學生暑期所選學分數以不超過十五學分為原則,有關本校學分計算方式請參照學則第三十一條辦理。惟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所稱之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就學役男)不在此限。 就學役男有暑期修課需求者,本校得媒合學生進行暑期跨校選課,或跨校合作共同開設暑修課程。 第三條 暑期課程每班最低開課人數為十六人(在職專班不在此限),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專任教師若選擇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其授課時數加計原則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辦理。 若有就學役男修習未達最低開課人數之暑期課程,其收費補助依該指引辦理。 下列情況得提出申請,經教務長核准者,得以開班。 一、 選課學生願補足十六人之學分費:專任教師得選擇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或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並得依本校相關辦法申請獎勵。 二、 選課人數已達一般學期規定之最低選課人數:專任教師列計次學年授課時數,不得支領暑期授課鐘點費與申請相關獎勵。 教師暑期授課鐘點費,除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外,悉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夜間支給標準辦理。 第四條 學生暑修之各科目時間不得衝堂,並依規定繳納學分費。學生完成選課繳費手續,除課程停開外,不予退費。 第五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習課程時,得在學期考試前申請停修課程,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六條 學生暑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不併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學期修習學分數,但併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內計算。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4-02-10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11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13.12.26)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製作非同步遠距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提升教學成效並推廣數位學 習及行動學習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數位教材形式: 數位教材得以非隨堂錄製之錄影、動畫、擴增實境、3D 互動、體感教材等形式提 供。 第三條 申請方式: 一、由本校業務單位主動邀請教師參與數位教材製作。 二、由本校教師以個人或系所名義申請。 三、若與外校教師合作完成數位教材製作,本校教師負責部分應達該數位教材總時 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外校教師應檢附書面同意書,同意教材製作完成後,與教 材相關之權利義務依本要點第七條辦理。 申請時應檢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規定之課程教學計畫書 等相關文件。 第四條 每學期受理一次,依公告期限內繳交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送本校教學資源組辦 理。 第五條 本校設置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及校內、校外專業人士若 干人組成,並由教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會議進行各項審查事宜。數位教材製 作計畫書審議結果於兩個月內通知申請者。 第六條 本獎勵金經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審議後,由校內相關經費支付。教師得向教學 資源組另案申請數位課程教學助理等相關業務費補助。 一、通過申請之課程,教師得分梯於不同學期錄製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每門課 最多可分三梯錄製之。通過申請之課程,每門課提供先期作業所需之業務費 補助 5000 元。完成錄製或未來有改製需求者,依本條(2)、(3)款給予獎勵。 二、完成錄製者,每小時影片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補助 之。每門課獎勵每學分最高 15 點。 三、已完成之數位教材,發布日期已達一年以上且更新內容,得依本要點標準每 小時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四、課程內使用新興科技者,得依據使用時數,每小時給予 1 點獎勵點數,不足 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五、獎勵金點數折合率依當年度經費狀況另訂之,本獎勵金於教材錄製完成且課 程審查小組檢核通過後撥付。 六、若多位教師合作製作或以系所名義申請教材製作者,應於數位教材製作計畫 書內載明該門課先期業務費補助與完成錄製後獎勵金之分配方式。 第七條 申請教師與業務承辦單位應先就課程需求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並於計畫書和可知 執行期間完成數位教材之製作。凡無法依計畫書載明日期前完成者,應申請延
法規修正日期:113-12-26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學生多元及數位學習方式,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訂定本校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遠距教學課程(以下簡稱遠距課程)定義: 一、係指本校修課學生皆以遠距線上方式進行學習之課程。 二、遠距授課時數超過總授課時數二分之一。 遠距教學方式: 一、同步遠距:授課教師採用網路傳輸媒體或視訊系統,以即時遠距離互動之進行教學活動。 二、非同步遠距:授課教師製作數位教材提供至數位教學平台,讓學生透過網路學習之教學方式。 第三條 開授遠距課程原則︰ 一、每位教師一學期至多以申請二門遠距課程為原則。 二、與國外學校合作開授遠距課程者,以教育部公告之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或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者為限。 三、授課教師應保存教學反應問卷結果、教學計畫、課程教材、師生互動、學習評量及作業報告等資料,於學期末繳交至教務處數位教學中心,供日後接受教學評鑑或教育部訪視時參考。 第四條 遠距課程審查流程與授課時數計算: 一、教師應於擬開授遠距課程之前一學期開學前,依規定填妥遠距課程教學計畫表,提送數位教學中心數位課程審查小組確認可核計之授課時數,再送各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開課;審核通過之課程,將公告於網路上並連結至教育部課程資源網以供查詢。 二、數位教學中心數位課程審查小組依本校授課時數核計原則辦理時數審查。 第五條 遠距教學應優先使用本校數位教學平台,並比照一般課程進行教學反應問卷調查;教師得依課程需要舉行期中及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評量學生成績,並得不定期舉行平常考試。期中、期末考試得於教室實地舉行。 授課教師應依據數位教學中心提供之學生學習成效數據進行課程設計修正,以改善教學品質,並作為後續開課之審查參考。 第六條 授課教師應於非同步遠距課程之授課期間內安排討論時間,即時與學生互動,並回覆學生之提問。 第七條 學生修習遠距課程其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八條 遠距教學之教學內容以自行編製為主,如因授課需要而引用他人著作文字、圖表或影片等素材,應註明出處且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或取得合法之授權,以符合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 第九條 教務處行政協助: 一、課務組:本辦法之修正、開課、遠距課程審核(校級課程委員會)、教學反應調查等事宜。 二、數位教學中心:遠距課程審查(數位課程審查小組)、遠距課程公告、遠距教學設備及技術之諮詢及培訓、遠距課程評鑑、數位學習相關專班申請及數位課程認證受理窗口。 三、教學發展中心:辦理遠距教學相關研習及授課經驗分享等。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113年12月26日教務會議修正版本自114學年度起適用)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授課時數核計原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6月16日110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09月29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年12月29日111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年03月07日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3月18日112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0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2月26日11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教師授課時數之計算及鐘點費之核發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核計原則。 二、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分別為教授8小時、副教授9小時、助理教授9小時、講師10小時。 (一)每週授課時數以一學年之授課時數平均值計算。 (二)教師授課時數未達每週基本授課時數者,應於次一學年內補足,如仍未補足,應持續累計至補足為止。 (三)專任教師因當學年度離校進修未實際授課者,所屬單位得要求該教師於次一學年度增加開授課程。 (四)專任教師依本原則第六點、第七點列計研究時數或行政服務時數者,每學期每週基本實際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3小時,未達標準者,所屬單位得要求其協助教學相關事務。若教師經系所課程委員會及院課程委員會推薦,於暑期開設課程,且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選擇列計次學年之授課時數者,於次學年開學前,得申請該學年可有一學期授課不受此規定限制。 (五)連續三年實際授課時數未達每週3小時者,資料檢送各級教評會作為參考。 (六)若教師於學期間申請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娩假、育嬰留職停薪、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產前假、娩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於該學期開學前,其餘假別最遲得於請假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由所屬單位上簽呈申請該學期的授課時數彈性計算。 新進教師聘入最初三年,得採計新師授課時數每週3小時。此處所稱之新進教師為教學年資未滿三年之教師,包含未進入本校前之教學年資。各教學單位依課程規畫或合約需求,得自訂更嚴格之基本授課時數規範。 三、教師實際授課時數計算,以授課進度表或相關授課資料為依據。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每週基本授課時數,方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四、各類型課程之授課時數計算原則: (一)一般講授課程,全學期由同一人授課者,依每週授課時數計算。 (二)實驗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計超授鐘點費。 (三)見、實習課程 1.一般實習課程以每週授課時數折半計算為原則,各學系實習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2.一般實習課程授課時數,以不得報支超授鐘點費為原則,其它因特殊教學需求者,得以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3.臨床見、實習課程,依教育部頒臨床教師見、實習折算辦法計算門診教學、病房教學、手術或麻醉教學等臨床教學時數折算後總計平均每週以5小時為限;臨床病理討論會、臨床教學討論會及診斷教學,其授課時數折算後總計時數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4.師資培育中心之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指導一名實習教師每週以 0.25 小時核計。每週至多以4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5.擔任臨床技能訓練(教學性OSCE)訓練考官之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平均每週以1小時為限,均不得報支鐘點費與超授鐘點費。 (四)大型展演課程,依任課教師實際到場授課時間計算,每週超過3小時部份,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專題演講,邀請並主持校內外老師演講,依照課程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六)書報討論或專題討論,系所內師生共同進行論文研究討論,學生輪流進行論文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以平均每週 3 小時為限,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大學專題,大學部學生輪流進行大學專題報告,多位老師授課依實際到場時間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惟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導師課程 1.大學部導師課程:列計實際授課時數,每學期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2.醫學系臨床導師課程:擔任臨床導師時數由所屬單位報核時數為依據,全學年平均每週以2小時為限,且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九)PBL整合課程 1.PBL整合課程係指該課程總學分數達15學分或4門(含)以上必修課程整合為一整合課程之課程,並應經校級課程委員會核定。 2.本校教師編寫PBL教案,經教學單位主管審核,教務長核定後,每一教案得採計每週0.5小時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3.PBL整合課程之教學行政協調人,檢附相關證明,時數得折半計算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4.擔任PBL整合課程之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5.擔任PBL整合課程之Cotutor之時數,得採計授課時數,不得報支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6.醫學系四年級『基礎臨床技能訓練課程(basic clinical skills, BCS)』比照本款各項規定辦理。 7.各學系如另訂PBL整合課程時數計算方式,得依其規定,但應於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十)音樂個別指導課程,教師授課時數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乘以修課人數核計,若以分組方式指導者,則以該課程學生之分組數乘以課程時間表所列之時數核計。 (十一)其他因本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教學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配合本校進行基礎教學改進及共同課程規劃,得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後,依核定時數採計,惟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五、授課時數加計、折算及分配原則,惟第(一)、(四)、(五)、(六)項只得擇一加計: (一)英語授課課程(不含語言課程、專題演講、個別研究、書報討論及專題討論、大學專題及英語系國家之外籍教師授課為原則),修課人數符合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人數下限者,其授課時數乘以1.5倍計算,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二)大班授課之一般講授課程修課人數60人以上增加時數 =(修課人數-59) * 每週授課時數 * 0.01,修課人數最高以 134 人計算。 範例:(84-59) * 2 * 0.01 =0.5,(134-59) * 2 * 0.01 =1.5,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三)多位教師共授一般講授課程及一般實習課程 多位教師共同擔任同一課程教學時,若教師輪流到場上課,則依據教師的授課時間分配比例,將授課時數分配給教師,多位教師的授課時數總和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並得列計超授鐘點費。 若因課程需求,兩位以上教師同時到場上課,則授課時數可按教師到場時數計,教師授課時數總和得超過總課程時數,惟不列計大班授課且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四)寫作指導課程 寫作指導課程,如語文類含作文及翻譯等課程須經任課教師親自閱改者,以寫作指導項目加計每週1小時。寫作指導加計之鐘點,其超授鐘點費或兼任教師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個月(10、11、12、1、3、4、5、6),每月每小時1000元。 (五)服務學習課程依本校補助及獎勵服務學習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脩遠核心課程依本校學院脩遠核心課程開設補助及獎勵要點規定核計授課時數。 六、教師執行研究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指導學生:博士班每生以每週1.5小時計算,碩士班每生以每週1小時計算(在職專班生之論文指導費若未高於一般碩士生之指導費者,得比照之),學士班每生以每週0.25小時計算。其中研究生(博士班、碩士班與在職專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學士班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3小時為限。兩類合計每學期以不超過每週4小時為限。多位教師共同指導,時數平均計算。 (二)研究計畫:主持人每案每週1小時,共同主持人每案每週0.5小時,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本款所指之研究計畫包括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國衛院等中央政府機關之研究計畫案、醫院合作研究計畫或100萬元以上之產學合作計畫。 (三)大學社會責任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每週1小時,協同主持人每週0.5小時。與研究計畫累計至多每週2小時。 (四)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七、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採計時數如下: (一)副校長、一級行政單位主管、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深耕計畫辦公室執行長、一級研究中心主管、附設醫院院長、附設醫院副院長採計每週4小時。 (二)一級行政單位副主管、二級行政單位主管、附設醫院一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3小時。 (三)副院長、博雅書苑副書苑長、系(科)主任、所長、其他教學單位主管或校級研究中心主任、附設醫院一級單位副主管及二級單位主管採計每週 2 小時。 系主任同時兼任系上碩/博士班行政者或系主任/所長同時兼任學科主任/教學中心行政者採計每週3小時。 在職專班主任、專班組召集人以不採計時數為原則。 (四)二級單位副主管、附設醫院二級單位副主管,採計每週1小時。 (五)上述職務以外之兼任行政經專案簽陳教務長核定者,依核定時數採計。 (六)兼任多項行政工作,至多採計每週4小時。 (七)本點各款採計時數,不得支領鐘點費及超授鐘點費。 八、本校教師支援附設醫院醫療業務,每次採計2小時,合計每學期累計採計時數不得超過每週2小時,且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九、本校健康心理中心專任教師及本校具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協助健康心理中心諮商工作者,得依其諮商排案實際時數列計授課時數,惟不列計超授鐘點費。 十、配合本校發展需要,由校方安排至他校授課者,如未支領他校授課鐘點費,授課時數得計入本校授課時數。教師於在職專班授課,其授課時數依本校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辦理。教師於推廣教育班之授課,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一、有關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及兼任教師鐘點費之發給,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 (一)專任教師超授鐘點費核算方式,以一學年每週平均授課時數為核算依據,至多以每週4小時計。每學年於第二學期加退選截止後核算,一次核發9個月。 (二)兼任教師如擔任整學期課程授課者,其鐘點費每學期發給4.5月;其餘依實際授課時數按月支給。 各教學單位聘請非本校兼任教師,但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8小時為限。未具有部定教師證書者,擔任科目部分時數之授課教師,每學期每一科目同一人實際授課時數以4小時為限。 (三)大學部一般課程及英語授課核心(通識)課程低於10人選修,通識課程、中文授課核心(通識)課程及體育課程低於15人選修,研究所課程低於5人選修,該課程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計入超授鐘點計算。 十二、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11-2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 試辦方案」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要點 一、 目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 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以下簡稱該方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為充實科研人才基盤及儲備核心戰略產業人才,獎 勵拔尖、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專心從事研究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 獎勵對象 (一)113 年度以後入學就讀博士班一年級新生適用。惟因應新制調整過 渡期間能廣納優秀博士生,得於 113 年國科會核配名額內,擇優遴 選至多 10%名額,獎勵 112 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在學生。 (二)依該方案公告規定,本要點獎勵對象為 113 年度以後(含二月、九 月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含逕修讀博士學位、甄試 或考試入學) 及 112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在學生成績優良及具有研究 潛力之博士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 博士生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以在職生身分 報考者或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2.博士生於報到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註冊或遭退學 者。 3.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三、 獎勵名額 獎勵名額分國科會甄選、國科會核配兩類: (一)國科會甄選名額(逕行申請):依公告期程由申請人自行於國科會線 上系統提出申請,經國科會審查擇優獎勵。 (二)國科會核配名額:本校經國科會核定補助之總名額後,各學院推 薦博士生獎勵名額分配原則如下:依各學院過去三年博士生實際報 到平均人數之占比分配為原則,博士班開辦不足三年者,以開辦年 數計算。 另基於領域平衡考量,本校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學院博士生名額以實 際報到平均人數加權 150%後計算其占比,進行名額分配。 四、 獎勵期間及金額 (一)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 4 萬元整,獎勵期間自博士班一年級 起至博士班三年級止,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如獲獎學生為 2 112 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在學生,則獎勵期間至多領取至博士班三 年級止。 (二)該方案若因故調整獎勵金額,本校得配合國科會規定辦理。 五、 博士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獎勵資格認定及評選標準 (一)國科會甄選:依國科會公告評選標準並於公告期程內,由申請人 自行於國科會線上 系統提出申請完成送件,於獲得國科會核定函 後,並於本校完成博士班一年級註冊,始符合請領資格。 (二) 國科會核配: 1.獎勵資格:由所屬學院自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第 二點博士生資格,並依第三點各學院獲配之可推薦名額內擇優並 排序向本校推薦人選。 2.評選標準:須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逕修讀博士學位。 (2) 申請人入學前次學位畢業成績於該系所全年級排名前30%。 (3) 曾發表國際重要學術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論文。 (4) 曾獲得重要發明專利或其他國際級競賽獎項。 (5) 在各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或其他足資證明申請人傑 出表現之具體事蹟。 六、 審查機制 (一)國科會甄選:由國科會依申請人學術表現、發展潛力、參與計畫經 驗、研究主題等為評審基準,送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審查。 (二)國科會核配 申請人獎勵資格經所屬學院認定並符合評選標準,各學院依第三點 獲配之可推薦名額內擇優並排序後,檢附申請表單、研習計畫書、 推薦理由、博士生大學或碩士班在學期間學術研究具體績效及院級 審議紀錄等相關書面資料,彙整提送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本校召 開複審會議,複審會議委員組成由教務長、副教務長一位、學務長、 研發長、副研發長一位為當然委員,並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依據 送審資料審定學院獲核名單。 評選過程務必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原則。 七、 獎勵對象定期評量機制 (一)國科會甄選及核配獲獎人於每年獎勵期間結束前一個月,須提出該 年度之學習成績、學術成果、作品產出及參與國際化活動等之完整 報告,送交所屬學院進行評量,並審核下一年度獎學金之續領。 (二) 所屬學院應將前項年度定期評量報告書面資料,送研發處備查。 八、 獎學金終止及名額遞補機制 3 獲獎人若經本要點第七點評量未達績效標準,或有本要點第二點第三項 情形之一者,將停止核發獎學金。 (一)國科會甄選者:該獎勵名額依國科會規定,不進行員額遞補。 (二)國科會核配者:該獎勵名額得由申請人所屬學院自同年入學之博 士生另推薦人選遞補,若所屬學院未完成推薦遞補時,將由同年度 獎學金複審會議所決議之候補名單進行遞補。 九、 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國科會甄選及核配獲獎人有義務配合追蹤在校期間之學業研究表現, 以及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及提供通訊資料。 (二)本校每年針對獎學金獎勵成果進行效益追蹤,包含取得博士學位者 之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在校生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 向等。 十、 名額調整 本要點所訂獎勵經費來源為國科會全額補助經費,若該方案終止或減少 經費,本校得視情況進行補助名額之調整或終止。 十一、實施期程 該方案採逐年滾動檢討方式,俾能配合政策需求,適時調整方案內容, 以充分發揮預期效益,本校得視情況配合國科會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10-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開課及排課準則 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新訂通過 113年10月03日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各教學單位辦理開課及排課相關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準則。 二、 開課原則: (一) 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始得開授。各教學單位課程規劃應具長遠性、必要性與可行性,並應配合學生畢業條件,及考量單位師資及教學資源之調配,開設課程須依必修科目表及修課規定並審慎估量修課人數。 (二) 課程規劃應包含中英文名稱、學制、課程屬性、課程綱要、開課單位、選修別、學分數、時數、學期課或學年課、負責教師等項目。 (三) 研究所課程以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授課為原則,講師僅得協助實驗、實習課程授課,其他課程必要時得邀請講師級教師授課。 (四) 合開課程應以學生學習品質為優先考量。合班開課之科目,須確認主開單位,並由主開單位與輔開單位協調,確認各項課程規劃內容資訊,以一致為原則。 三、 開課標準及停續開流程: (一) 必修課程無論修課人數多寡,皆應予以開課。選修課程選課人數達開課標準為:大學部課程至少5人;研究所課程至少3人。 (二)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經開課單位及教師確認停開或續開(續開應述明理由),經單位主管、院長審核,陳請教務長核可後,得予續開。 任課老師為專任教師且該課程為必選或首次開課,課程經系(所)院同意開設者,經單位主管、院長核可後送教務處備查,得予續開。 (三) 選課學生人數未達下限標準之課程,授課時數不列入超授鐘點費計算。加退選截止後,由課務組統計選課學生人數未達前條標準之課程,通知開課單位辦理停續開作業。 四、 排課原則: (一) 各教學單位開設之專業課程由各教學單位統籌安排課程時段。 日間部課程安排為週一至週五白天,進修學制(含在職專班)課程安排以週一至週五晚間,輔以週六或周日為原則。 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超過4節,以及不得以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 若課程因具特殊性質(如實習、實作課程、實務操作課程…等)或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需求者,須經系、院級課程委員會就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審議通過,並送課務組備查後得予彈性安排。 (二) 陽明校區:博雅核心課程為每週二上午及每週四全天為原則,學士班一、二年級該時段以不排課為原則;每週三3、4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三) 交大校區:每週三7、8節為大學部導師時間及共同空堂時間,該時段學士班以不排課為原則。 (四) 課程使用教室之安排,依各校區作業規定辦理。 (五) 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之課程,各教學單位應依本校當學期排課時程將課程規畫表上網登錄。 五、 課程異動原則: (一) 已開設且完成講授與評分之課程,其課程名稱、已授課之學期及學分數不得再做異動。 (二) 必修課程修正應於次學年入學年度新生開始實施,但對已入學學生若有修正之必要時,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必修課程總學分數不得變動。 2. 須於實施前與師生充分溝通並完成相關配套措施。 (三) 課程時間表排定後,如需增開課程,須經相關課程委員會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填寫課程異動單送課務組辦理;課程異動(停開、更換教師、教室及時間),得填寫課程異動申請表送課務組辦理。 (四) 初選後課程時間需異動者,應事先通知已選課學生並取得同意後辦理異動。 六、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7-02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 一、本校各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各專班) 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特訂定本經費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各專班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列入本校學雜費收入,各專班收入總額29%由學校統籌運用,1%由教務處統籌運用,7%由所屬學院統籌運用,63%由各專班統籌運用。 新設在職專班前三年收入全數由專班運用,第四年起依上述規定辦理。 三、各專班依經費自給自足及支援本專班師生使用為原則編列收支預算表,經院長同意,會簽人事室、主計室審核並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各學院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彙整各專班收支預算表,依前項程序辦理。 四、各專班經費收支預算表編列原則: (一)工作費 1.主任工作費:本專班班主任若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專任教師擔任,其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2.組召集人工作費:協助班主任規劃、推動班務與管理,其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 (二)課程規劃與教學推動費用: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教學推動需要,同一位教師第一次新開課程得編列工作酬勞,以一次為限,一學期以一整筆一次報支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期之報支以10,000元為上限。 (三)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6,500元為上限,如因情況特殊需彈性調整,應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 各專班課程所支付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以不超過該專班可統籌運用之收入額度為原則,若必要開課時,依比例減低該課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為原則,以符合成本。 (四)演講費: 1.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演講費標準以專班鐘點費為原則,特殊個案得簽請教務長同意。 2.負責課程之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鐘點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原授課教師未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不得發給主持費。 (五)交通費:校外人士之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交通費。 (六)助理薪資:各專班助理薪資得由各專班經費支付。 (七)論文指導費以30,000元為上限。 (八)論文計畫口試費或學位口試費以每位委員2,000元為上限,交通費另計。 (九)助教費及學生工讀工作費依課程需要編列。 (十)教授指導學生所需之業務費,以收每一位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每一位學生得最高補助30,000元。 (十一)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則另案簽准。 (十二)其他與專班業務相關費用。 五、經費節餘款之分配及運用原則: (一)經費分配原則: 1.年度節餘款全額由各專班專帳繼續使用為原則,以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經費。 2.年度節餘款得申請轉入院、系所、院專班(各組)教學、訓輔、研究等經費。 (二)經費運用原則: 1.支援學術合作、國內外研習考察、進修而專案簽准者。 2.與院、系務發展相關經費而經專案簽准者。 3.支援系所一般課程之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或編制外教師之薪資。 4.支援約用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5.其他與院、系所業務相關費用。 各在職專班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收支事項辦理結案。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經本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訂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推廣教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0年12月14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2次會議通過 111年12月6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與「國立陽 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各單位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推廣教育班次,應依預定收入項目 (含收費標準)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場地費、人事費、業 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項目編列收支預算表,併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辦理。 三、推廣教育之管理費及場地費編列與分配規範如下: (一)管理費: 1.編列總收入之 10%為學校管理費(學分班為 15%),5%為教務處管理費, 5%為開班學院管理費及最高 10%為主辦單位管理費。 2.計入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或由學校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 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學員之學分費收入分配 50%為學 校管理費,5%為教務處管理費,5%為學院管理費,40%為主辦單位管理 費。 (二)場地費: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校內場地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校內教學場所其場地費之收費(不含設備租用),得依本校教室管 理借用辦法,或以總收入 8%核計;場地費之 50%分配給學校支付水電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50%分配給該場地管理單位。 2.在職專班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若學員人數五名(含)以下之課程, 場地費得依該課程總收入 5%編列。其分配比率學校及場地管理單位各 佔 50%。 3.非屬本校教室管理借用辦法所規範之場地,則依各單位訂定之相關辦 法辦理。 4.採遠距教學課程之場地費以該課程總收入之 1%計,用以支付學校水電 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 (三)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若因委辦單位依法對補助款之管理 費編列低於本校之規定者,依其合約規定,但應優先撥列學校一般管理 費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另約定相對自籌學費部份之管理費依第一 款第一目辦理。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個月內結算,並優先補足學校管理費 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 (四)因專案辦理或非營利之服務性質課程等,其管理費若有提撥不足情形, 應依行政程序簽核憑辦。 四、參與推廣教育工作有關人員之人事費規範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等)每小時以 6,500 元為上限。授課時數不 得併入本校一般授課時數核計。 (二)擔任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本校授課教師,若不支領鐘點費,其授課時數 可計入該教師之授課鐘點。 (三)計入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 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該專、兼任教師不得重複支領鐘 點費。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含講義 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列。 (五)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兩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於開班期間酌予編列 主持人費,其合計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領取工作費期間 不得超過該課程授課期間。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其 協議。 (六)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業務推動需要,得編列協同主持人酬勞,其每位酬勞 以不超過主持人之酬勞為限。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 其協議。 (七)研究人員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酬勞規範。 (八)專任助理比照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兼任助理薪資每人每月以 8,000 元為上限。委訓計畫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 (九)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其演講費以該推廣教育課程鐘點費標準 為原則,特殊案例則應簽請教務長同意。另原授課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 費,但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每人每場次 2,500 元為上限。 (十)校外人士應邀發表演講等課程活動,其交通費依本校外聘演講之交通費 支給標準辦理;外聘兼任教師亦得依前述標準編列交通費。 (十一)學生兼任推廣教育班次助理之酬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助理及 臨時工管理要點」辦理;學生工作費比照學校工讀生之標準。 (十二)編制外行政支援人員得支給工作費。 (十三)針對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或支援辦理有績效者,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工作酬勞。 (十四)臨時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得另案簽准。 五、推廣教育之業務費及設備費規範如下: (一)業務費: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所需之餐點費、教學材料費、器材維護費、 電話費、水電費、辦公用品、印刷費、郵資、交通費、海報製作、紀念 品費、國內外差旅費及其他與推廣教育業務相關支出。 (二)設備費:須配合各推廣教育班次之業務需要及收支情形,才得以購置相 關設備。 六、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應審酌成本,各項經費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如不足 支應時,應檢討撙節支用,預算執行與結餘款規範如下: (一)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應納入校務基金。 (二)推廣教育課程經費以有剩餘為原則。課程結束二個月內得申請結餘款轉 入課程結餘款專帳、各主辦單位管理費或開班學院管理費繼續使用,逾 期未處理者,則全數納入學校推廣教育管理費。 七、推廣教育提列管理費或課程結餘款之運用範圍: (一)支應博士班學生獎助學金。 (二)支援辦理行政業務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三)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相關費用。 (四)支援水電瓦斯費用、相關維護安全衛生環保費用及辦公室用具、餐費、 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 (五)支援教師與學生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出國研習、考察、參加研討會、進 修經費。 (六)支應教學、研究優良教師獎勵金、服務績優員工獎勵金。 (七)支應員工提升服務相關訓練經費。 (八)支應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 (九)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相關支出,年終餐會每年以一 次為限。 (十)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 (十一)支應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 法」辦理。 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6-14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110年5月26日109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6月14日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實施國內及境外校際選課,特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實施校際選課以各大學及獨立學院所開授課程為範圍,並以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教育部大學校院學士班學生就學期間服役彈性修業實施指引之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者,不在此限,惟申請相關作業及時程仍依本校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辦理國內校際選修以合作互惠交換選課為原則,學生選修未互惠學校之課程,需依他校相關規定繳費。 他校學生選修本校課程(0學分課程之學分費,依每週上課時數計算)及暑期課程,需依本校相關規定繳費。 校際選課程序完成後,除因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四條 本校學生辦理國內校際選課,需經系所主管核准,並完成選課程序;非經申請核准逕至他校選課者,其學分、成績得不予採計。 第五條 本校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向境外學校申請校際選課,須經系所主管同意。 二、 學生若以休學身分出境或於寒暑假至境外學校選課,其所取得之成績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三、 學生經遴選、推薦或奉派出境研究或進修者,在境外修課學分與成績於返校後均應登錄,並依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六條 系統工程與科技學士學位學生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但特殊情況經學程主任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5-03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113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113.3.28)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整合與彈性運用本校各學制招生員額,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招生名額調減原則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因同分致增額錄取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扣減次學年度招生 名額者。 二、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於同一招生管道分組缺額(不包括學籍分組)得 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 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應 審慎辦理前述名額流用,倘因管控不慎導致增額錄取者,依增額人數扣減該單位次 學年度招生名額。 三、系所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連續二個學年度未達教育部所訂基準(含生師比、專任講師 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70%至90%,以符合教育部所訂基準。 四、各學制註冊率未達標調減名額 (一)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低於80% 者,調整該班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90%為原則(四捨五入)。 (二)招生名額1名者,原則上不予調減,惟如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人數均為0 者,得進行整併。 第三條 招生名額調增原則 一、系所與學位學程調增名額先決條件 (一)師資質量基準符合教育部總量標準規定。 (二)前二學年度無招生缺額。 二、各學制名額調增標準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高於全校平均 數且達95%,得申請調增招生名額,調增上限為前一學年度教育部核定量內名額 10%(四捨五入)。 三、新設系所所需招生名額應有部分來自所屬學院系所名額。 第四條 博士班名額依據最低保障名額、近三年註冊人數平均值、近一年註冊人數及調整率等 項目每年動態調整,且仍應受前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條文之規範。 第五條 前三條之新生註冊率以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公告為依據。 第六條 各學制名額增減尚須參考其生師比、錄取率、國家與本校未來發展方向等,調減名額 原則上以支援新增系所所需名額或暫撥招生情形良好之系所;調增名額原則上需視當 年度調減名額數量統籌分配情形,不排除無名額可供調增之情況產生。如名額調整後 未符合師資質量指標者,得再調整其名額至符合為止。 本準則所訂調減調增之原則,不適用於特殊名額控管學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 學系、藥學系)及護理學系。 第七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 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規修正日期:113-04-24
【交大校區相關辦法】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第1條 為使本校學生瞭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及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之正確 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國立交通大學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實施辦法」。 Article 1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Students’ Academic and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gram) are set up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regulations related to academic ethics and are equipped with correct ethic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needed for engaging in research work. 第2條 實施對象 Article 2 Object 本校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master and PhD schemes in our university. 第3條 實施方式 Article 3 Implementation method 一、 學生學術及研究倫理教育課程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為必修教育課程。 二、 學士班學生於入學第二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因故未能為完成者,須於畢業前補修完成,始得畢業。 三、 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於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至「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平台修習「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並通過課程總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未通過總測驗之學生,不得申請學位考試。 1. The Program is conducted through online teaching and it is a compulsory program. 2.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schemes should study “Academic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on the “Center for Taiwan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latform and pass the required approval standard for 2 the exam before the end of the second semester after enrollment. Students must complete unfinished units and pass the exam before graduation. 3. Students in the master and PhD schemes should study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on the “Center for Taiwan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latform and pass the required approval standard for the exam before the end of the first semester after enrollment. Students who fail to pass the exam cannot apply for degree exam. 第4條 成績註記成績註記 Article 4 Transcript of Record 一、 學士班通過「學術倫理課程」之學生,於中、英文成績單上標註「學術倫理」(Academic Ethics)通過(P)。 二、 碩士班及博士班通過「學術研究倫理課程」之學生,於中、英文成績單上標註「學術研究倫理」(Academic Research Ethics)通過(P)。 1. Students in the bachelor schemes who pass “Academic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will be marked “P” for Academic Ethics o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transcripts. 2. Students in the master and PhD schemes who pass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Education Program” will be marked “P” for Academic Research Ethics o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transcripts. 第5條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ticle 5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should be set up by University Curriculum Committee and be implemented after the approval for reference at senate meeting. The same procedure is required for any revisions.
【陽明校區相關辦法】國立陽明大學研究生修讀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 一、 為使本校研究生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的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特訂定本校研究生修讀 「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以下簡稱本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須於舉行學位考試前完成本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舉行學位考試。 本校博士班研究生,須於舉行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前完成本課程,未完成本課程者不得舉行資格考核。 三、 本課程為必修0學分,採網路教學方式實施,課程內容包含18個核心單元,共6小時。 四、 修習本課程之學生,須透過網路教學平台觀看本課程,並應通過線上課程測驗及格標準。 五、 本課程不適用學則「研究生必修科目不及格,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之規定。 六、 本校各單位得規劃開設同類課程,經校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本校學生修讀及格者即予採認。 七、 本要點經校課程委員會訂定,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法規修正日期:113-03-27
【推廣教育】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110年7月28日109學年度第2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3月27日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終身教育理念,以學術服務社會,得辦理推廣教育;並依據「專科以上 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院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得於現有師資、人力與設備條件許可下,分別辦理 推廣教育,推廣教育中心可獨立規劃推廣教育之開班,亦可與相關院系所共同辦 理。辦理推廣教育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三條 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區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次。學分班專班每班不得超過六十 人,如因情況特殊得隨一般系所班附讀,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 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第四條 推廣教育開班申請作業程序: 一、 本校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各學院院長及主計室主任為 小組委員,並由推廣教育中心每學期得召開一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負責審 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申請案。開會時得請本校有關單位人員列席。另推廣教育 中心得視實際需要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由推廣教育中心彙整上簽呈簽核。 二、 推廣教育開班應依教育部規定格式擬訂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含收支預算表),經 所屬各院系所或處級審查通過做成會議紀錄後,提報推廣教育中心初審通過,經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 人核定。 三、 下列課程類別得逕以開班計畫書,依行政程序會簽推廣教育中心、人事室及主計 室,並經教務長核可後,完成開班申請手續,並於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中報告 備查。(不含境外教學課程) (一) 政府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次。 (二)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續開班次。 (三) 開設之社區服務課程,如運動、休閒、創意文化或遊藝性推廣教育非學分 班等課程。 四、 續開班提報開班計畫,內容須檢附前一年度開班結案報告書(含課程評估、經費 執行概況及教學反應問卷統計)。 第五條 推廣教育班次招收學員作業程序: 一、 經核定之推廣教育班次,應由推廣教育中心、開班單位及院系所共同對外招生。 二、 本校推廣教育各班別招生,除接受委託辦理班別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公平、公開、 公正原則。招生簡章或公告中應註明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且不授予學位 證書,及有關修讀學員之權利義務(如學費、退費標準、使用校內設備等)等注意 事項,學員於報名時應詳閱,並予確認。 三、 推廣教育班學員資格: (一) 學分班: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屬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 業或具備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屬 學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 非學分班:依開班性質自行訂定。 四、 除企業包班以外,各推廣教育班次應於開班前一個月公佈於相關單位網站,以供 各界查詢。如為校外教學或境外開設者,應註明教育部核准日期及文號。前述資 訊,應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2 五、 各推廣教育課程未依本辦法申請而自行開班者,本校一律不予承認其所開設之課 程,亦不授予本校推廣教育各項證明(書)。 六、 推廣教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 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並應依教 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以洽借學校或公務機關(構)現 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 具合格建管(使用分區符合建築法規所定D-5使用組別)、消防及衛生檢查 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部核准。於開班一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 (二) 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採遠距教學方 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遠 距教學計畫書並需提送至本校遠距教學管理單位審核。 (三) 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境外教學場地 以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為原則,並能提供足供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 備。並擬定教育部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書,經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審 查通過,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於開班三個月 前報教育部核定。 第六條 辦理推廣教育之班次,於報名結束後,依實際收入編列收支預算表,經所屬學院院長 審核,會簽推廣教育中心及主計室審核,並奉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惟所訂各費用 於額度內支付標準應符合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 第七條 推廣教育學員到課,比照本校相關辦法或另由推廣教育中心、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 自行訂定管理辦法。唯同一科目缺課超過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視同未修,不 發給任何證明文件。 第八條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 九成。自實際上課之日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 等各項費用之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 已繳代辦費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本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第九條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 技術教師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 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 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 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兼任教師須符合 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要點方得任教。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第十條 推廣教育班次學員成績考核方式由開班單位或任課教師自行訂定,學分班課程成績採 等第制,學士班課程班次以C-為及格,碩士班課程班次以B-為及格。成績之等第與百 分計分法對照,參照本校學則相關條文辦理。 第十一條 推廣教育班次,於每期結業後,由開班單位彙總經各任課教師簽章之成績登記單, 上系統登錄並繳交推廣教育中心存檔。學員修讀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 證明書或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學員得透過開班單位向推廣教育中心申請補發並酌收 工本費)。 推廣教育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及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 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各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若考量學生將來依相 關系所辦法申請學分抵免,可考慮其課程之名稱以與一般系所課程及在職專班相同 或有對應為原則。 3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所修課程學分,可於考入本校後依學校學則或相關規定申請學分 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 且不得少於一年,各系所班另有較嚴謹規定者從其之。 第十二條 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兼為推廣教育評鑑審議小組,執行有關推廣教育招生、師資、 課程、教學之品質管控及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推廣教育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陳 請校長核定,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第十三條 各推廣教育課程必須依本辦法申請辦理,且各推廣教育班之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推 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 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