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
-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企劃一組
【專任教授或研究員辦理校內申請流程,最遲應於會議首日二個月之前一工作日,中午12時前完成線上申請,逾期不受理申請。】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我國在特定專業領域之影響力,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主辦之會議,進而爭取成為國際學術組織理監事會或委員會等重要成員,以提升我國在該領域研究成效及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團隊召集人及團員之資格:
(一)團隊召集人須為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且近五年持續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優良者。曾任國際學術組織理監事會或委員會等重要成員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團員須為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且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及具體研究成果者。團員須兼具不同年齡層,以傳承經驗。
四、團隊召集人應於會議舉行日二個月前,至本會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傳送至本會申請:
(一)組團規劃書及工作計畫報告書。擬發表論文者,應附論文資料。
(二)邀請函。
(三)申請補助之經費。
(四)預期成果。
五、每一申請案之申請及補助人數,以十五名以內為原則。
六、重度殘障具有證明文件,且須人陪同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結報,與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七、本會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
(一)會議之性質、學術地位及重要性。
(二)團隊於會議中擔任或可能擔任之任務。
(三)爭取該類會議於我國辦理之可行性。
八、補助經費如下: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並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但因故未能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申請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四)辦公費: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保險費(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其中禮品交際及雜費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新臺幣六百元。
九、經費結報及撥付:
前點各項費用,由團隊召集人及團員先行墊付,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送團隊召集人彙總後,向申請機構辦理結報,申請機構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收支報告表、計畫核定公文影本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歸墊。
十、支用單據之處理、保存及查核: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團隊召集人及團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於本會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繳交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之心得報告。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我國在特定專業領域之影響力,補助團隊參與國際學術組織主辦之會議,進而爭取成為國際學術組織理監事會或委員會等重要成員,以提升我國在該領域研究成效及學術研究之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會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團隊召集人及團員之資格:
(一)團隊召集人須為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授或研究員,且近五年持續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優良者。曾任國際學術組織理監事會或委員會等重要成員者,優先予以補助。
(二)團員須為申請機構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且具有專門學識與研究經驗及具體研究成果者。團員須兼具不同年齡層,以傳承經驗。
四、團隊召集人應於會議舉行日二個月前,至本會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傳送至本會申請:
(一)組團規劃書及工作計畫報告書。擬發表論文者,應附論文資料。
(二)邀請函。
(三)申請補助之經費。
(四)預期成果。
五、每一申請案之申請及補助人數,以十五名以內為原則。
六、重度殘障具有證明文件,且須人陪同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者,得酌予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旅費。其旅費之申請及結報,與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申請案一併辦理。
七、本會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諮詢學門召集人意見:
(一)會議之性質、學術地位及重要性。
(二)團隊於會議中擔任或可能擔任之任務。
(三)爭取該類會議於我國辦理之可行性。
八、補助經費如下:
(一)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往返經濟艙機票費,並以搭乘本國籍之班機為限。但因故未能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申請機構首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用。
(三)出席會議之註冊費用。
(四)辦公費: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保險費(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其中禮品交際及雜費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新臺幣六百元。
九、經費結報及撥付:
前點各項費用,由團隊召集人及團員先行墊付,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送團隊召集人彙總後,向申請機構辦理結報,申請機構應於會議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收據、收支報告表、計畫核定公文影本函送本會辦理結報歸墊。
十、支用單據之處理、保存及查核: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團隊召集人及團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於本會網站「學術研發服務網」線上系統繳交參與國際學術組織會議之心得報告。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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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韻雯
分機: 66169
email: cyw@ny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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