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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發展處

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國科會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計畫核定通知2 個月內)辦理簽約請款及申請延期者,可註銷該計畫。如有廠商簽約撥款延遲,請系所(或主持人)備妥函(稿)發文至國科會辦理申請延後簽約請款。
廠商合作部分若須延長執行期限,國科會補助部分亦必須同時申請延期(請至國科會網站以研究人員身分登入上線辦理,依計畫線上變更申請及校內作業程序向國科會辦理延期,另請上傳廠商同意延期之證明文件作為附件)。國科會覆函經計畫主持人、單位主管、一級主管簽章後,會知主計室及計畫業務組。 ※產學計畫相關訊息可至國科會網站-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查詢
請自行至研發處產學運籌中心網頁-文件及法規下載-合約書範本下載填用。 ※廠商若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則不需簽訂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
請系辦人員或主持人將4 項票據依序合印為1 張(廠商若無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者,僅需配合款已撥款證明票據影本)存查,並請由專人送交計畫業務組1份影本。主持人權益票據正本請逕交主持人簽收,學校應收3 項票據正本則先交出納組簽收 (如有撥款公函及附件等請先交文書組收文分文後,一併會簽主計室、出納組及計畫業務組辦理)。
本項申請全面採取線上作業,申請人請進入國科會網頁以「研究人員」身分登入上線作業,並請系辦助理或主持人將下列文件送交計畫業務組彙辦:
  • 計畫業務二組收件:申請名冊及簽名後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各1份。
  • 計畫業務一組收件:簽名後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聲明書」1份。
請申請人於計畫申請期限內傳送計畫書前,檢附評價文件(須經主持人及合作企業雙方用印) 與承諾書(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者)依規定以簽呈循校內行政程序(請簽會保管組、計畫業務組、主計室、研發處,並送秘書室陳核)簽報核准後,始可申請作為合作企業配合款之出資比,並請於申請時一併上傳評價文件、承諾書暨本校核准之同意文件。
  1. 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合作企業為2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2.5%之金額。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2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5%。
  2. 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3. 合作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其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金額,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第1款25%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不得低於25萬元,其額度及授權年限,規定如下:
    1.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3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2. 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其額度達計畫總經費之15%以上之金額者,自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簽約日起給予至多7年本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授權。
  4. 合作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於本產學合作計畫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之權利。
  5. 前2款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約定之。
  6. 合作企業所提供之配合款,應使用於本產學合作計畫之執行或與計畫執行相關之事項,不得任意支用。
  7. 計畫屬人文領域者,規範如下:
    1. 單一合作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如為整合型計畫,合作企業為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20%。
    2. 依第3款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配合款之總和得不受前目20%之限制,惟仍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5%之金額,且配合款與先期技轉授權金合計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
    3. 依前目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其額度及授權年限依第3款之規定辦理。
每年受理2次,申請時間依科技部公告受理期限為準。如申請案基於市場商機時效性,有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申請之必要者,得敘明具體事由向科技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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