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日期:111-07-20
發布單位:產學運籌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空間進駐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空間進駐管理要點
110年12月29日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 7月20日本校110學年度第1次臨時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稱本校)研發處產學運籌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運用本校既有之研發技術、實驗設備、空間等資源及產學合作之經驗,建構良好之創育產業生態體系,協助新創科技及校園新創事業之發展與成長,爰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空間進駐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本中心管理之「培育對象」與「協成單位」。
三、名詞定義
(一)培育對象:接受本校創業輔導且經審查通過之公司行號或新創團隊稱之。
(二)協成單位:提供本校多元服務、增進創新育成服務效能、提升研究能量且經審查通過之公司、法人團體或組織稱之。
(三)進駐廠商:培育對象或協成單位使用本校場域空間者稱之。
(四)進駐場域:本要點附件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收費標準表」所列之範圍。
四、本要點培育對象及協成單位之收費標準,依簽約或異動合約時之本要點附件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收費標準表」辦理。
第二章 培育對象進駐與管理
五、申請資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接受本要點第六點所列之培育模式者,得提出申請。
(一)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依本校「衍生新創事業管理辦法」審查通過之新創事業者。
(三)技術或產品具新穎性或潛在商業價值者。
六、本中心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提供培育對象前期、實體與虛擬創業培育模式,致和園區培育對象可使用該區地址作為公司地址登記。
(一)前期創業培育模式係指公司或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之新創團隊,申請成為本中心之培育對象,本中心提供三個月之前期輔導及空間;未完成公司設立者,不得要求參與實體創業或虛擬創業之培育模式。
(二)實體創業培育模式為公司通過培育審查,接受本中心之各項培育輔導,並使用進駐場域者稱之。
(三)虛擬創業培育模式為公司通過培育審查,接受本中心之各項培育輔導,不使用進駐場域者稱之。
七、培育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供本校審查:
(一)進駐申請書。
(二)營運暨事業發展計畫書。
(三)同意審查聲明書。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仍得要求培育對象提供補充說明文件,培育對象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八、審查及進駐作業如下:
(一)申請前得進行先期洽談,並實地勘查進駐場域。
(二)檢附本要點第七點申請應備文件。
(三)文件備齊後,本中心應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依審查委員投票評選核定通過與否。
(四)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由本中心主任或其代理人為審查會議之主席,並視個案性質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六人擔任之,審查委員須簽署保密條款以保障申請進駐廠商權益。審查會議應至少有審查委員三人出席,始得召開,主席及各審查委員均有投票議決權,並以相對多數決核定通過與否。
(五)審查會議之評審項目,包括下列事項之評估:
1.市場潛力與產品方面
2.技術能力方面
3.財務與股權結構方面
4.經營團隊方面
5.整體發展方面
6.需本中心提供之研發技術或經營諮商與輔導項目
(六)本中心應自受理進駐申請案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依本校「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要點」獲教育部核定之創業團隊即視為完成培育審查程序。
(八)培育對象若於申請案通過時起一個月內仍未辦理簽約進駐及簽署性騷擾防治聲明書,視為棄權。本中心並得將進駐情況提報至校內外相關單位。
(九)申請案未獲通過時,培育對象可依據審查意見之說明,於接獲通知時起三十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覆。申覆案經本中心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仍未獲通過者,其申請文件得全部退還,半年內不得提出類似申請案。
九、培育對象符合下列條件者,本中心得終止合約:
(一)應繳款項逾二個月未結清,且協調未果者。
(二)進駐人員涉及違法情事或妨害本校名譽,經調查屬實者。
(三)違反進駐合約內容任一約定者。
(四)發生其他重大事項且影響雙方合作關係者。
(五)有違背善良社會風俗、危害公共安全、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或其他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因不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致本校無法繼續提供進駐場域時(包括但不限於本中心喪失場地使用權)。
(七)其他特殊情事。
上述條件之符合與否,由本中心進行評估認定。
第三章 協成單位進駐與管理
十、申請資格:提供本校多元服務、增進創新育成服務效能、提升研究能量之公司、法人團體或組織者,得提出申請。
十一、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供本校審查:
(一)進駐申請書。
(二)合作計畫書。
(三)同意審查聲明書。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仍得要求協成單位提供補充說明文件,協成單位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十二、協成單位審查及進駐作業同本要點第八點規定辦理。
第四章 進駐場域空間使用管理
十三、進駐廠商應遵守管理單位關於門禁、使用、管理等各項規定。
進駐場域為辦公空間,進駐廠商之派駐人員不得留宿。
派駐人員之工作行為若有違反原訂計畫,或違反本校關於環境保護、工業安全等情形,管理單位得要求該進駐廠商限期改善。若期限屆至仍未能更改者,視同違約。
進駐時應與管理單位共同點交辦公空間配備與設施。經點交確認無誤後,於進駐期間內應對相關設備善盡保管之責。於畢業或遷離時,並應如數點交歸還。
進駐期間欲進行裝潢或水電配置等空間異動,須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能進行,並應於畢業或遷離時回復原狀。進行空間異動之施工等相關費用,由進駐廠商自行負擔。
十四、進駐廠商符合本要點第九點任一情形者,本中心得提出書面遷離通知書,令其於通知期限內遷離進駐場域。
受通知之進駐廠商應於收受遷離通知書起二個星期內完成辦公空間之回復原狀、財產清點及款項繳清等流程,始完成遷離程序。若未完成相關流程,本中心得依進駐合約強制該進駐廠商遷離,若因此造成任何損失,由進駐廠商自行負責。
第五章 其他事項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中心與培育對象或協成單位所簽訂之合約中約定之,但不得牴觸本校其他相關辦法及政府法令之規定。
十六、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創新育成收費標準表
一、收費標準 單位:新台幣/月
收費項目
實體創業培育
虛擬創業培育
協成單位
學府
矽導
光復
博愛
致和園
無
博愛
場地費
(未稅)
400元/坪
第一年400元/坪
第二年425元/坪
第三年(含)以上450元/坪
250元/坪
(一)毛胚空間:
八樓:400元/坪
(二)標準空間:
1.八樓:750元/坪
2.二、九、十樓:600元/坪
1,300元/坪
為鼓勵師生校友創業,符合條件者,首次進駐本校育成中心第一年可享有培育室空間使用費7折優惠。
無
(一)毛胚空間:
八樓:650元/坪
(二)標準空間:
1.八樓:1,750元/坪
2.二、九、十樓:1,400元/坪
輔導費及服務費(未稅)
600元/坪
第一年600元/坪
第二年625元/坪
第三年(含)以上650元/坪
350元/坪
(一)毛胚空間:
八樓:250元/坪
(二)標準空間:
1.八樓:1,000元/坪
2.二、九、十樓:800元/坪
(一) 實體進駐
輔導費30,000元/年
服務費20,000元/年
(二) 虛擬進駐
輔導費30,000元/年
(一)實體創業培育轉虛擬創業培育者:2,000元/月。
(二)本校衍生新創事業、校園創業團隊、或由本中心擇優推薦之團隊:1,000元/月
(三)未符合任何以上資格者:8,000元/月
無
公司地址登記費(未稅)
2500元/月
無
2500元/月
2500元/月
2500元/月
無
無
保證金(包含場地空間押租金及提供其他服務與管理所需之擔保金)
3,000元/坪,於進駐首月繳交。
三個月場地費租金
無
3,000元/坪,於進駐首月繳交,特殊情況者,專案簽呈核定。
審查費(未稅)
定價10,000元,師生創業或本中心擇優推薦者,優惠5折。
實質進駐10,000元
虛擬進駐5,000元
備註說明:
1.實體創業培育模式可依培育對象區別為師生創業、校友創業、一般進駐企業。
2.依據財政部法令規定,創新育成指學校為孕育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所提供之研發技術或經營諮商與輔導,例如:商務支援、行政支援、資訊支援,不含所提供之空間與設備。因此,提供營運暨事業發展計畫之進駐廠商,其育成服務費、審查費屬免稅範圍,而場地費屬應稅範圍。
3.場地費,係指使用本中心進駐場域之空間與設備設施之費用。
本中心得依據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及所座落之進駐場域公告地價、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之調整而調整場地費收費金額。
4.輔導費及服務費,係指本中心提供進駐廠商專業諮詢、資金媒合等諮商輔導所需費用,屬研究勞務性質。本中心提供下列基本服務:
(1)商務規劃之諮詢與協助。
(2)技術開發及改良之諮詢與協助。
(3)資金管道協助聯繫。
(4)工商管理之相關訓練課程。
(5)指導計畫書之撰寫、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協助辦理。
(6)培訓及推廣相關活動之協助辦理。
(7)一般性行政支援。
(8)其他相關業務。
5.博愛進駐場域,係指生醫大樓八樓、九樓、十樓,以及二樓接受總務處委託管理之空間。
6.博愛進駐場域之場地費及服務費採分類收費:
(1)第一類收費:師生創業(係指公司之負責人或原始股東為在校生或本校教師、員工):第一年以原價6折計、第二年7折計、第三年8折計,第四年恢復原價。
(2)第二類收費:校友創業(係指公司之負責人或原始股東為校友,且該校友持股比例佔20%以上)以原價85折計費。
(3)第三類收費:其餘單位以原價計費。
7.前期創業培育收費標準比照實體創業培育進駐。
8.虛擬創業培育之輔導以每月1次為原則。
9.學府、光復及博愛培育區僅供通過本校「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要點」之創業團隊申請公司地址登記。
二、代收代付
收費項目
實體
學府
矽導
光復
博愛
致和園
電費註1
依公告電價及使用度數計費
依坪數分攤
依坪數分攤
依使用度數分攤
依坪數分攤
水費
無
依坪數分攤
無
依使用坪數分攤
無
其他項目註2
依坪數分攤,包括:
1. 污水費
2. 警衛保全費、櫃台服務費、清潔耗品費
3. 冷氣維修保養費、消防安檢申報及維修建築物安檢費
備註說明:
1.電費:電費設有獨立電表,每月由甲方依電表紀錄之數額計算電費。
2.其他項目依業務需求實際發生時計費,包括但不限於影印計張費、門禁卡工本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