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5-03
發布單位:綜合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名額調整準則 113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113.3.28) 第一條 為妥善規劃、整合與彈性運用本校各學制招生員額,特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 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招生名額調減原則 一、各系、所、學位學程因同分致增額錄取報教育部備查,經教育部扣減次學年度招生 名額者。 二、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於同一招生管道分組缺額(不包括學籍分組)得 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同一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 之管道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惟各系、所、學位學程應 審慎辦理前述名額流用,倘因管控不慎導致增額錄取者,依增額人數扣減該單位次 學年度招生名額。 三、系所與學位學程師資質量連續二個學年度未達教育部所訂基準(含生師比、專任講師 比率或專任師資數),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 70%至90%,以符合教育部所訂基準。 四、各學制註冊率未達標調減名額 (一)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低於80% 者,調整該班招生名額總量至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90%為原則(四捨五入)。 (二)招生名額1名者,原則上不予調減,惟如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人數均為0 者,得進行整併。 第三條 招生名額調增原則 一、系所與學位學程調增名額先決條件 (一)師資質量基準符合教育部總量標準規定。 (二)前二學年度無招生缺額。 二、各學制名額調增標準 學士班、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新生註冊率平均高於全校平均 數且達95%,得申請調增招生名額,調增上限為前一學年度教育部核定量內名額 10%(四捨五入)。 三、新設系所所需招生名額應有部分來自所屬學院系所名額。 第四條 博士班名額依據最低保障名額、近三年註冊人數平均值、近一年註冊人數及調整率等 項目每年動態調整,且仍應受前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條文之規範。 第五條 前三條之新生註冊率以教育部「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公告為依據。 第六條 各學制名額增減尚須參考其生師比、錄取率、國家與本校未來發展方向等,調減名額 原則上以支援新增系所所需名額或暫撥招生情形良好之系所;調增名額原則上需視當 年度調減名額數量統籌分配情形,不排除無名額可供調增之情況產生。如名額調整後 未符合師資質量指標者,得再調整其名額至符合為止。 本準則所訂調減調增之原則,不適用於特殊名額控管學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 學系、藥學系)及護理學系。 第七條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及 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3-01-1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110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85041號函核定(110.06.24) 11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會議修正通過(112.09.07) 113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1 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2.12.28)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招生,特依僑生回國就學 及輔導辦法第六條之一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本 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 三、招生簡章應載明甄選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項 目、評分標準、考試日期、考試規則、錄取原則、成績複查、同分參酌順序、名額流用原 則、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並最遲應於受 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四、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 如申請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提出增量計畫 (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 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 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五、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 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取得港澳永久居 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未 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入學本校。 前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 國家或地區。 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港 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 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 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港澳生在臺灣地區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 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 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 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本校,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得準用本規定申請入 學。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 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六、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入學資格如下: (一)凡高中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 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 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持境外學歷報考 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 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符合前點申請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香港澳 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符合報考資格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 資格證件、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等。 (三)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應繳交之其他文件。 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八、本招生辦理期間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為原則,其招生放榜時程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錄 取名單應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函送海外聯招會。 九、本招生以資料審查方式進行,必要時得採電話或視訊方式;若採電話或視訊方式者,應以錄 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 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本招生於放榜前由各招生學系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考生成績在 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 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 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招生名額數。遞補 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上課開始日。 招生簡章中應規定,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 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錄取順序,不 得同分增額錄取。 本招生須先經僑務委員會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系所甄審合 格者,提送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再由本校發給錄取生入學許可。 十一、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本校核 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其身分。 十二、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委員會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 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十三、參與本招生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其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 同準則第六條規定。 十四、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校招 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十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 暨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12-0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招生作業共同準則 112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112.11.23)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特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規定及有關法令規章,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各招生單位為協辦各項招生工作,應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在系(所、專班、學位學程)務會議設立招生試務工作小組,並訂定該招生單位之試務工作小組組織規則。 第三條 本校各招生試務工作小組訂定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報名手續、考試日期、考試方式、考試科目及所佔比例等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經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始得公佈實施。招生名額並須報經教育部核定。 第四條 辦理招生考試時,考試委員之資格與人數,應列明於各招生試務工作小組組織規則中。 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之審查或口試,各須有考試委員三人以上;筆試各科之命題委員人數以二人以上為原則。 筆試命題委員、口試及審查之考試委員,由各招生單位視教師專長以及研究方向聘請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兼任教師擔任為原則,相關教師於考試期間均具參與試務之義務。必要時得聘請單位外人士擔任。 筆試時每一試場須有兩位監試人員,必要時校內考試得由系(所)推薦博士班學生經講習後擔任。 第五條 各招生單位辦理招生考試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彌封、監試、閱卷、核計成績、拆彌封、放榜、報到及遞補等事項,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筆試試卷、彌封籤及彌封袋,得由各招生單位提出需求,並由校招生委員會統一購置。 第六條 考試方式有審查者,應於簡章中明示考生須送繳審查之必繳與可附繳資料;有口試者,考試委員應於事前商定出題範圍,及評分原則且應制定審查及口試評分單,口試委員評分後應當場繳送。 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參加當年度考試者,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擔任補習班工作、編輯升學參考書者,應主動迴避命題、閱卷審查及口試工作。 第七條 碩士班招生考試筆試科目由各班自訂,惟以一天考完為原則。 第八條 各考(甄)試項目及筆試各科均以一百分為滿分,但各招生單位除可訂定佔分比例外,亦得採加重計分,各招生考試項目分數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九條 各考(甄)試科目,除了要求考生表現該科目之能力以做為遴選之依據,並訂明適當考試規則,以維護招生考試之公開、公正與公平外,不宜為考試(或閱卷)委員個人之方便多訂規則。 第十條 學士班招生考試有複試者,不得要求考生在口試時提示學測成績。 第十一條 各項招生放榜前均由各招生單位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其錄取原則(含流用原則)亦應明確訂定,並列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十二條 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各招生單位及參與試務人員不得自行對外公告錄取名單。 第十三條 各考(甄)試項目均應接受考生申請成績複查、申請辦法由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並列明於各項招生簡章中。若有招生爭端,則由校招生委員會裁決之。 第十四條 各項招生考試有關考生成績資料、文件或電子檔案應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考生成績資料應送本校綜合組存查。 第十五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2-10-11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93713 號函核定(110.07.14) 第一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士班轉學招生(以下簡稱本招 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審 核作業要點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轉學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 第二條 本招生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 辦理。 本會之組成、職掌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辦理。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方式及標準、錄取原則、同分參酌順序、成績 複查、報到事項、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等,並最 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四條 本校與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於暑假辦理轉學生聯合招生,另本校得以在寒假 及暑假自行辦理轉學招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 生。 前項轉學生聯合招生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辦理。 第五條 轉學之招生名額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以各學系(不包括停招學系)招生、退學所生之 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 各學系名額不得流用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 管控之學系。 三、 辦理轉學招生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 之新生總數,且每班名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 準規定辦理。 四、 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缺額為 準;公告之名額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 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六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或三年級: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一)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三)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四)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 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 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 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 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就讀藝術教育法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 形屬大學或專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後,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 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 制。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招生。 第一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 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本校得另訂相關報考條 件,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七條 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身分考生升 學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未繳驗者,依普通身分之考生規定辦理,不予優 待。 以僑生身分報考本招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 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 但其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如經錄取入學者,其學籍以僑生學籍規定處 理。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如 採筆試者,科目數以二至四科為原則;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應以 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 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各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成績所佔比例由各學系自訂,經本會核定後明列 於招生簡章中。 第九條 本招生最低錄取標準於放榜前由各學系訂定並經本會審議通過。在此標準 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列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會 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簡章中應規定同分參酌順序與方式及各學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 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 處理方式。 遇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本會決議之,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 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 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 屬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 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會審議後正式公告。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遞補期限不得逾入學年度當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第十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規劃處理,各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 保密義務。參與試務人員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同準則第六條 規定。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 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結束為止。 第十一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 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 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二條 本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本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單獨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授體字第1100026930 號函核定(110.08.09)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 則第十九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九條第一 項及大學辦理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2條 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並處理招生有關緊急事項。 本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3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報名手續、甄選方式、術科項目檢定測驗辦法、評分標準、錄 取方式、同分參酌順序、成績複查、報到事項、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 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4條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或符合「入 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並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過報考學系檢定標準,且於當學年度招生簡 章規定之運動項目中符合下列 運動績優資格者(僅限報考該項目),得報 名參加本招生: 一、具備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中之甄審、甄 試資格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 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並持有證明者。 四、曾參加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全國 性單項運動錦標賽,並持有證明者。 五、曾任高中職學校運動代表隊一年以上,且曾參加縣市級以上運動競賽, 並持有證明、參賽紀錄者。 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畢業生,並持有證明者。 第5條 本招生之招生名額由各學系提供,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其招生名額 應納入本校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總量內。 術科檢定項目及各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得由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 小組議決,並提本會報告備查。 本招生報到後之缺額回流至各學系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使 用。錄取生報到後,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大學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 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 第6條 招生入學考試: 一、採考生繳驗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經資格審查小組依各系訂定學科能力要求標準進行學科能力之考核。 通過學科能力考核者,方通知參加術科考試。 二、術科考試由術科能力檢定小組為之。術科能力檢定辦法由體育室訂定, 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入招生簡章。 第7條 錄取原則: 一、本會應於放榜前訂定各系別之最低錄取標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 名額不予錄取。 錄取採登記分發方式進行,登記分發依據各項目術科成績之高低順 序;涉不同項目考生選系之優先權時,以學科能力排序優者為先。在 學系及術科檢定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為正取生。 報到後若有缺額,並得辦理改補分發。 改補分發之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相關規定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 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同分參酌原則明列於招生簡章。 四、本招生錄取名單,經本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8條 本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本會決議之,並將會議紀錄連同 有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 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 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9條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 於本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 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 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結束為止。 第10條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均應妥慎規劃處理,各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 保密義務。參與試務人員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同準則第 6 條 規定。 第11條 招生糾紛及考生申訴事件由本會試務組提請本會議討論裁決之,考生如對 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 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第12條 錄取生如持偽造或不實學經歷及成績證明等,經發現後取消入學資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訊學院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資訊學院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1100092347 號函核定(110.07.09)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資訊學院為辦理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 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規定。 第2條 本招生之招生委員會依據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組成,並含開設單位(營 區)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 第3條 招生簡章應載明招生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報名手續、考試項目、佔分比例(權重)、考試日期、考試規則、錄取方 式、評分標準、成績複查、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則、招生紛 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 公告。 第4條 本營區在職專班之招生名額,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召開審查會議,以外加 名額方式,專案核定。 如因教學、研究需要,得另行區分組別辦理招生(不含學籍分組),各組招 生名額由資訊學院根據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 第5條 本招生報考資格須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 2 項、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 定標準第 5 條等相關法規,並須為志願役現役軍人身分,且由開設單位 (營區)人事部門審核通過,累計工作年資滿二年以上,除現役軍人年資 外,若曾任職於公、民營企業或研究單位之職務滿三個月以上得以累 計。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 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九條規定。 第6條 本招生於放榜前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通過,考生成 績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列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本校招 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得於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 核定招生名額數。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上課開始 日。 招生簡章中應規定,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 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本招生須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校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 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本校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 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後正式公告。 第7條 本招生之錄取生須依本校規定時間至指定地點報到,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 格,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錄取生應於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明文件,如有不實、假借、冒用、偽造、變造或不 符合報考資格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 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件;畢業後始發現者,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8條 本招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採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本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各 項目評分方式及佔成績比例應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考試項目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 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 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9條 本校辦理本招生各項試務工作時,對於考生資料審查、核計成績、放榜、 報到及遞補等事宜,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參與試務人員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校招生作業共同準則第 6 條規定。 第10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訴,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 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 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結束為止。 第11條 招生報名費之訂定及收支編列,均應經過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依相關會 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13條 本規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報部文號:113 年 10 月 9 日陽明交大教綜二字第 1130046392 號函 教育部函復文號:臺教高(四)字第 1130103957 號函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學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 專班及博士班招生,特依據大學法第24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 定,設立招生委員會(以下稱本校招生委員會)。 第2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副教務長一人、國際長、 各學院院長擔任之,並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招生之一切 事務;置總幹事一人,由教務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招生事務。 第3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就全校性招生事務召開招生委員會 議,其職掌如下: 一、訂定招生策略。 二、審議招生規定、招生日程、招生簡章。 三、審定各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以下稱招生單位)招生事項及監 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四、審議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單、增額錄取及不足額錄取理由。 五、裁決招生爭議、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事件。 六、研訂重大事故應變處理對策。 七、審議考生報考資格。 八、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務。 第4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並主持,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 由主任委員指派副校長或教務長代理。 前項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以上同意始能決議,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辦理。 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列席,或聘請校外公正人士 擔任委員或列席會議。 第5條 招生單位為協辦各項招生,應設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其組織規程由招生 單位自訂,經所屬學院院長核可,提報校招生委員會備查。 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委員不得少於五人,其單位主管(系主任、所長、專班 主任、學位學程主任)應為當然委員,並兼召集人。若單位主管因故應迴 避招生工作時,則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一項組織規程應包含:試務工作小組委員之產生及組成方式、各招生 管道之招生方式、報考資格、考(甄)試項目、佔分比例、考(甄)試 委員之資格與人數、招生名額、評分及錄取原則等事項之訂定程序、口 2 試、筆試及審查等有關事項。 第6條 本校為辦理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相關試務,另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 員會,由學務長、資格審查小組委員及術科能力檢定小組委員組成。 第7條 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相關事務由國際事務處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處理。 第8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命題、試務、查核、 監試、印題、閱卷、電算、總務、會計等工作組,分別負責執行招生之 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各置組主任一人,由主任委員委派之,並各設幹事, 人選由組主任遴選。 第9條 本校招生委員會委員、各教學單位設立之招生委員會委員及招生試務工 作小組成員,若在處理招生試務時,涉及與考生或相關試務有直接或間 接利益關係者(包含但不限於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血親 或姻親),應主動迴避該案件的討論與決議。若未自行迴避,主任委員 得請其迴避。 第10條 本設置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教學單位作業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教學單位作業要點 110 年 10 月 27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規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學單位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之作 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單位包括學院、學系、學科、研究所、學位學程及其他正式編制內之教 學單位。 三、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國家整體建設及社會發展需要。 (二)學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重點及特色。 (三)在現有基礎及規模下,提昇學校整體資源之合理分配及使用效益。 (四)教學所需之師資、圖書、儀器、設備及空間。 (五)符合各該領域之發展趨勢及科際整合之需要。 (六)配合教育部總量管制發展規模之設定。 四、教學單位之增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院之增設計畫應規劃協調相關系所之整合。 (二)學系、學科、研究所、學位學程之增設、增班及學籍分組應確實符合該領域 之人才需求及學術領域之專精特色。 (三)增設碩士班或博士班除符合前款之條件外,並應有足夠水準之師資、圖書、 儀器及設備等,亦應提出教師研究成果著作等資料。需要新聘或由現有教學 單位轉任師資者,應有詳盡計畫以及師資人才來源、人事隸屬具體資料。 (四)教學單位之增設、增班及學籍分組,應參酌最近五年內該單位或相關單位之 評鑑報告具體建議。 (五)教學單位之增設、增班及學籍分組計畫應包括明確之空間規劃、師資及招生 名額來源。 五、教學單位之調整,係指更名、整併及復招。 申請調整之教學單位,應參酌第四點各款條件,並提出招生總量及資源調整規劃, 於現有總量規模內對原有系所班組重新調整。 整併或更名不得變更領域及學類,差異過大應以增設案提出申請。 六、教學單位之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務處於每年 8 月 1 日前公告當學年度受理期間,申請人應依公告期間經所 屬學院各級會議逐級(如系務會議、所務會議、院務會議等)通過後,將計 畫書及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綜合組彙辦,並由教務處綜合組提案校務發展委 員會審議。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研議本校教育永續發展及競爭優勢,作成增設案優先順序之 決議,將通過之申請案及前述決議,提請校務會議審議。 (三)校務會議討論並決議是否同意增設、調整、停招及裁撤之提案,以及增設案 報部之優先順序。 (四)依據校務會議決議,提報教育部審核。 (五)申請案如無須增加學校預算員額、使用空間及經費者,得簽請校長核定後, 逕由教務處綜合組彙整提送校務會議審議。 七、教學單位申請停招、整併、更名者,應充分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並於 規劃階段即辦理說明會,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 八、校長得評估校務發展、各項評鑑結果、產業需求、招生情形等,指定相關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規定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通過(110.05.13) 臺教高(四)字第 1100119426 號函核定(110.9.3) 第 1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 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及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訂定本規定。 第 2 條 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秉公開、 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務。 本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3 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方式、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含 錄取生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之規定)、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 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 4 條 招生學系及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 理,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本招生名額不可與繁星推薦及申請入學名額相互流用,招生缺額得流用至各學系當學 年度分發入學招生名額中。 第 5 條 考生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或同等學校 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具有招生學系規定之特殊才能或不同教育資歷者,方得報名參 加本招生。 境外臺生於境外就讀期間應達修業年限 2/3 以上。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 6 條 本招生時程依當年度特殊選才招生計畫辦理。 本招生考試得採取筆試、口試(面試)、資料審查、術科或實作等項目進行,各考試項 目成績所佔比例由招生學系自訂,經本會核定後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考試項目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 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 件中註明理由。 第 7 條 本招生錄取原則如下: 一、於放榜前由各招生學系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經本會審議通過。成績在此標準以上 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二、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經招生學系檢具理由,提送 本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三、正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依招生簡章所訂同分參酌規定決定 錄取順序。如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須再提該系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 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四、因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本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 文件及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五、錄取名單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會本會審議後正式公告。 六、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由備取生遞補之。 第 8 條 錄取生報到後,得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逾期未向本校聲明放棄者,不 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 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 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以及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 生,以及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 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錄取生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報到,重複報到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者 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第 9 條 錄取生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等情 事,並經查證屬實,未入學者取消其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何學歷 證件;畢業後始發現者,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 10 條 參與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應妥慎辦理,並負有保密義務。 參與試務人員若本人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如參加當年度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此關係者如參加當年度考試,應 主動迴避命題、閱卷、口試及審查工作。 第 11 條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 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終結時為止。 第 12 條 招生糾紛及考生申訴事件由招生委員會試務組提請本會會議討論裁決之,考生如對 招生事宜有疑義,須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訴,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 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 13 條 本招生之招生報名費訂定,應經過本會決議通過,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 辦理。 第 14 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 15 條 本規定經本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1年3月1日本校招生委員會111學年度第3次會議訂定 111年5月17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校各項招生收入之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要點辦理。 各項招生收入應由教務處綜合組依其成本編列經費預算表,簽會人事室及主計室審核。 外籍學位生申請入學收入由國際事務處依其成本編列經費預算表,簽會人事室及主計室 審核。 三、本校各項招生收入之來源如下: (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 (二)應考人報考資格不符,及因故繳款但未完成報名之審查及處理費。 (三)其他有關收入。 四、各項招生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供學校統籌運用,提撥比例如下: (一)碩士班甄試入學、碩士班考試入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博士班甄試入學、博士班考 試入學等招生提撥百分之二十。 (二)台聯大碩士班考試入學與台聯大轉學生招生分配本校經費(含試務支出及結餘款)提 撥百分之二十。 (三)外籍學位生申請入學提撥百分之二十。 (四)學士班各入學管道招生(如大學申請入學、四技二專、運動績優、特殊選才等)提撥百 分之十。 五、本校各項招生業務試務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與分配系所運用比例,應依「教育部公立 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項招生業務工作酬 勞支給準則」規定辦理。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聯合招生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試務工作費支付標準表」規定辦 理。 六、各項招生收入結餘款由教務處控管,外籍學位生招生收入結餘款由國際事務處控管,得 累積並結轉次一年度繼續使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支援相關行政業務人員薪資。 (二)招生宣傳相關業務所需費用。 (三)招生宣傳相關出國旅費。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訂定,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丁永詳先生大陸地區碩博士生獎學金作業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丁永詳先生大陸地區碩博士生獎學金作業 規定 111 年 7 月 20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1 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 一、丁永詳先生為獎勵優秀大陸地區學生至原國立陽明大學各學院就讀碩博士班,特捐 助創設本獎學金。 二、適用對象: 自 111 學年度(含)起,凡經『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正式分 發且註冊入學本校原國立陽明大學各學院碩博士班之大陸地區學生。 三、獎勵期限:本獎學金僅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入學時發放一次。 四、獎學金金額、名額及申請審核: (一)碩、博士生每人各以新臺幣 50,000 元、100,000 元為限。 (二)本獎學金由教務處依當年度經費情形決定頒發金額及名額,並簽請校長核可後發 放。 五、申請資格:除須符合本規定第二點規定外,尚須經就讀系、所、學位學程推薦。 六、申請時間:依當年公告之日期辦理。 七、申請資料: (一)獎學金申請表。 (二)申請入學時依簡章規定必繳及選繳之相關資料(如:畢業證書、歷年成績單等)。 八、獎學金終止原則: (一)第一學年第一學期保留入學資格或註冊後即休學、退學、轉學者,不具受獎資格。 (二)若受獎後於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離校(含休學、退學、轉學等)者,應將獎學 金全數繳還校方,惟情形特殊經簽陳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前述保留入學資格、註冊、休學、退學、轉學等以教務處註冊組提供之資料為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規定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規定 報部文號:110 年 6 月 15 日陽明交大綜合組字第 1100018540 號函 教育部核定文號:臺教高(四)字第 1100132137 號函 第1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大學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2條 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學士班招生事務由本校招生委 員會辦理,並由參與招生之系、所、專班、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招生 單位)招生試務工作小組協辦,秉公開、公正、公平之原則辦理。 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3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方式: 一、碩士班、博士班除辦理一般招生考試外,並得視需要以推薦甄選之 公開方式辦理甄試招生,甄試申請條件,由各招生單位自行載明於 招生簡章中。各招生單位碩士班考試入學加入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聯 合招生者,其招生規定另訂之。 二、學士班入學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辦理,其中特殊選才招生規定另訂 之。 三、學士班轉學生招生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辦理,各招生單位學士班轉學考試加入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聯合招生 者,其招生規定另訂之。 四、外國學生招生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規定」辦理。 第4條 招生簡章應載明招生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 格、報名手續、考試項目、佔分比例(權重)、考試日期、考試規則、 錄取原則、成績複查、同分參酌順序、名額流用原則、報到程序、遞 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並最遲應 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公告。 第5條 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 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碩士班、博士班之招生名額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如有招收在職生 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在職生之 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人工作經 驗及成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 額合併訂定。 同一招生單位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 各招生單位根據教育部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流用 原則明列於招生簡章內,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不同招生管道,招生時程較早之管道 辦理完竣後,缺額得流用至招生時程較晚之管道。 三、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 核定本 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四、經教育部核定專案計畫,得依計畫規定,於錄取時流用招生名額。 各學制班別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 干組別,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內。 第6條 報考資格: 一、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二、報考博士班在職生、碩士班在職生,除必須具備該學制資格外,在 職且工作年資滿一年以上始得報考,各招生單位得視需要增訂在職 生報考之限制條件,並明列於各招生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 應始自具備報考該學制資格後起算,其年資之計算由當年度各項招 生簡章規定之。 三、報考碩士在職專班生,除必須具備該學制資格外,且工作年資滿一 年以上始得報考,各招生單位得視需要增訂在職生報考之限制條件, 並明列於各招生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應始自具備報考該學 制資格後起算,其年資之計算由當年度招生簡章規定之。 四、報考者是否需要相關科系畢業,以及報考在職生者是否需要與各招 生單位博、碩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或經歷,得由各招生單位自 行規定,並載明於簡章中。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 生、現役軍人、 警察等),得否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無法獲准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悉依相關 法令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僑生、港澳生、大陸地區居民及未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 外國學生,得否以其身分報考,應依各該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 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九條規定。 第7條 各學制班別之招生考試得採取筆試、口試(面試)、資料審查、術科 或實作等項目進行。 筆試之科目、科數及各考試項目成績所佔比例由各招生單位自訂,經 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明列於各項招生簡章中。 第8條 學士班新生各項入學考試依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各相關甄試(甄選) 入學委員會之期程辦理。 碩、博士班甄試訂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碩、博士班考試入學訂於每 學年第二學期舉行,並於六月三十日前放榜。 碩士在職專班以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為原則,得視需要,經提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提前至第一學期辦理,唯辦理招生考試以一次為限。 詳細日期以該學年度招生簡章公布為準。 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辦理招生考試者,其錄取生如已具學位證書或具同 等學力入學資格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相關規定應明訂於 簡章中。 第9條 錄取原則: 一、最低錄取標準於放榜前由各招生單位訂定並經招生委員會議通
臺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110 學度臺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110.03.10)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度第 3 次系統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10.03.16)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1 次四校校長會議核備(110.03.18)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100050828 號函核定(110.05.18)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追認(110.06.11)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2 次校長會議追認(110.06.23) 第一條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陽明交通 大學為辦理碩士班招生、學士班轉學生招生,特組織「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成員為參與招生各校教務長及參與招生校系所代表(碩士班招生各校系所代表均 為委員,學士班轉學生招生每校指派 2 學系代表擔任委員),設主任委員一人,由 召集學校教務長擔任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協調他校教務長代理。 第三條 本會職掌為: 一、審議招生規定、招生日程、招生簡章。 二、監督招生工作之進行。 三、審議考生違規處理、最低錄取標準、增額錄取及不足額錄取理由、錄取名單。 四、裁決招生爭議及考生申訴事件。 五、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務。 本會設下列各組,由各校分別負責承辦相關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 (一) 招生委員會會議召開及紀錄。 (二) 招生日程表擬定。 (三) 招生公告。 (四) 招生試務查核工作。 (五) 考生申訴案件處理。 (六) 記者聯絡、新聞稿及公告之發布。 (七) 其他行政協調及文件撰擬事宜。 (八) 該年度招生工作資料彙編。 二、報名組: (一) 招生簡章擬定。 (二)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建置。 (三) 辦理網路報名及通訊報名收件。 (四)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 (五) 考生報名資料建檔、檢核及保存。 (六) 考生報名資料檔案傳送相關組別使用。 (七) 考生准考證及相關資料寄發。 (八) 其他報名相關事項。 三、題務組: (一) 各科命題標準及原則之訂定。 (二) 命題委員之聘請及聯繫工作。 (三) 闈場設置及相關人員入闈等事宜。 (四) 試題之印製、封裝、保管及點交。 (五) 閱卷委員之聘請及聯繫。 (六) 答案卷(卡)之印製、保管及點交。 (七) 筆試完成後,答案卷(卡)之點收、評閱(人工閱卷或電腦讀卡) 、評分統 計及校對。 (八) 評閱完成後答案卷(卡)之保管及點交。 (九) 其他有關命題、印題、閱卷事項。 四、試務組: (一) 試場之編排及佈置。 (二) 洽請主、監試人員及試務工作人員。 (三) 試題、答案卷(卡)之點收、載運。 (四) 筆試期間各項試務工作及人力之配置。 (五) 各項試務工作之協調、聯繫。 (六) 各項試務工作執行情形之控管。 (七) 筆試完成後答案卷、答案卡之保管、載運及點交。 (八) 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五、成績組: (一) 經評閱完成之答案卷及答案卡之點收及保管。 (二) 各科成績之登錄建檔。 (三) 總成績之統計。 (四) 成績資料檔案傳送相關組別使用。 (五) 受理考生成績複查。 (六) 其他成績處理相關事項。 六、分發組: (一) 分發作業資訊系統建置。 (二) 依各校系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及志願序辦理分發作業。 (三) 成績單印製、校對、寄發。 (四) 錄取名單之印製及放榜。 (五) 其他分發相關事項。 七、財務組: (一) 編製經費之概算、預算及執行結果。 (二) 收費帳戶之開立。 (三) 收支明細之登記。 (四) 各項收支轉帳事宜及收據之開立。 (五) 各項憑證整理與保管。 (六) 各項工作費之核撥。 第四條 本會各組設主任一人及業務分工幹事若干名,由負責主辦各組業務之學校指派人員擔任 之。 第五條 本會各組辦事細則或工作計劃,由各組擬定,提經本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各校教務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得依試務工作費支給標準酌給津貼。 第八條 本會遇緊急狀況,得由主任委員選聘相關人員成立緊急事務處理小組為必要處置,其處理 結果應提本會備查。 第九條 本會會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需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議及系統行政會議通過後送系統校長會議核定,報教育部備查,修訂時 亦同
臺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規定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規定 100 學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4 次會議修正通過(100.05.24) 教育部臺高(一)字第 1000102538 號函核定 (100.06.16) 110 學度臺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110.03.10)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1 次四校校長會議核備(110.03.18)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100050828 號函核定(110.05.18)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追認(110.06.11)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2 次校長會議追認(110.06.23) 第一條 為辦理「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陽明 交通大學四校碩士班招生,特依大學法第二十 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 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組成「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招委會), 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其組成、職掌等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 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校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 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成績複查、報到事項、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天公告。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 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 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第四條 各校各碩士班之招生名額,應於招生前,納入學校學年度招生總量,報請教育部核 定。 各校招收之碩士班研究生得包含一般生及在職生。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 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 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各校碩士班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如甲、乙、 丙等組)其考試科目及各組招生名額應明定於 招生簡章內。 同一校系所內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不含學籍分組)招生名額由各校根據教育部 核定招生總額範圍內自行合理分配,其缺額可否流用由各校自行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第五條 報考資格: 一、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含應屆畢業或符合提前畢業標準), 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 力者。 二、符合教育部或相關學歷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取得學士學位者。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及年數起迄計算方式,應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之規定。 報考者是否需要相關科系畢業,及報考在職生是否需要與碩士班性質相關之工作年資 或經歷,得由各校自行規定,並載明於簡章中。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 者(如師資培育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得否報考及就讀,應由 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該等考生如無法獲准就讀,得否保留入學資格等規 定,應明定於簡章中。 第六條 招生考試項目,以筆試為原則,並得採取口試、資料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 碩士班招生之考試項目、筆試科目及科數、評分方式及各項所占成績比率,應列明於招生 簡章內。 第八條 碩士班招生考試,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並於六月底前放榜。 第九條 本考試於放榜前由本招委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 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 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 由(具體事由並說明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之合理性),提送本招委會議決後,不足額錄 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甄試招生之缺額亦得於本招生考試補足。 簡章中應規定各校系所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 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招委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正取生僅能擇一校系所組登記報到,報到後,如遇缺額,得以備取 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 名額數。遞補期限不得逾各校入學年度當學期校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第十條 遇有特殊情形須增額錄取者,應由本招委會開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須增額錄取者,應於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 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須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 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一條 本招委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印題、閱卷、彌封、監 試、核計成績、查核、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慎規劃處理。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若有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參加考試者, 應自行迴避。 如採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 本招委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本招委會辦理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本招委 會提出書面申訴(以郵戳日期為憑),本招委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正式函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 濟程序。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照各校學則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經參與招生之各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則經本招委 會及系統校長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臺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60119152 號函核定(106.08.25) 110 學度臺灣聯合大學系統碩士班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修正通過(110.03.10)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1 次四校校長會議核備(110.03.18) 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100050828 號函核定(110.05.18)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2 次會議追認(110.06.11)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110 年第 2 次校長會議追認(110.06.23) 第 一 條 為辦理「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國立中央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 陽明交通大學四校學士班轉學生招生(以下簡稱本 招生),特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 二 條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組成「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以下 」 簡稱本招委會)秉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本招生事宜,其組成、職掌等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校學系、招生年級、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方式及科 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考生各項應繳證書及證明文件、評分方式及標準、錄取 原則、同分參酌比序、遞補規定、試場規則、複查成績辦法、報到事項、招生紛爭 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等,並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上開所指其他相 關規定不得違背教育部相關法令及各校學則等之規定。 陸生轉學招生簡章另行定之。 招生簡章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 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本招生於每年暑假期間舉行。 第 四 條 各校系(不包括停招學系)學士班轉學生名額,以招生、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不含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 轉學生。 各校系陸生學士班轉學生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各校招收陸生之系組,因學 士班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與招收國內一般學生名額相互流用。招收陸 生轉學之校系(組),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各校系轉學生招收名額須經各校招生委員會核定後,送本招委會備查,名額不得流用 至涉及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且於辦理轉學招生後,各校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度教育部原核定之新生總數,每班人數依專科以 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各校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之各校系缺額為準;公告之名額 總數,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並應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 五 條 考生報考資格如下: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 附歷年成績單: (一)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二)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年滿二十二歲、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修習下列 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 程。 (五)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 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七、 就讀藝術教育法所定一貫制學制肄業,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準用第一 款及第三款規定。 八、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大 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第五 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九、 凡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招生。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之陸生,得報考本招生列有陸 生名額之校系組,但就讀離島學校、離島校區學系(組)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 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 學之陸生,不得報考本招生。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其得報考年級及 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必要時,亦得自行訂定性 質相近學系(分)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 六 條 招生簡章中應明定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得依各該 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 第 七 條 本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筆試科目以 二至四科為原則。考試項目及評分方式經本招委會決議後,明訂於簡章中。 前項考試如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對評 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文字紀錄應於本招委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第 八 條 本招生於放榜前由本招委會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 生,列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具體事由並說明 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之合理性),提送本招委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分發錄取以考生總成績(含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及加重計分)之高低順序及所填 志願先後次序次第進行分發並擇優錄取。 分發時,如遇總成績(含特種身分考生優待加分及加重計分)同分情形時,則依簡章 所訂之參酌項目及順序決定分發錄取。 遇有特殊情形致增額錄取者,應經本招委會開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 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錄取學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 二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 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應提經本招委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遞補期限不得逾錄取學校入學年度當學 期校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第 九 條 本招委會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印題、閱卷、彌封、監試、 核計成績、查核、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妥為規劃處理,各試務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 有保密義務,若有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參加考試者,應自行迴避。 第 十 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簡章規定期限內,向本招委會提出書面申訴(以郵戳 日期為憑),本招委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正式函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 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簡章應明訂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事宜,應依各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學 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本招委會辦理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照各校學則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規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