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4-06-13
發布單位:數位教學中心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 111年2月18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年4月1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3月27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年6月12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2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辦學績效,提升整體教育 品質與水準,依據大學法第五條有關大學評鑑和大學評鑑辦法第三 條之規定,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要點,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在職專班等全數教學單位應依本辦法接受 評鑑。受評單位如已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或者系所實 地訪評實施階段時已停招或新設立未滿三年之教學單位,得向本校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申請免評鑑或暫緩評鑑。 第 三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以每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配合需要予以調整,並需依據實地訪評結果建立持續改善 機制,定期針對自我品質保證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辦 理系所品質保證實地訪評之實施週期必要調整時,由行政會議討論 決議之。 第 四 條 為推動系所辦理品質保證工作,本校應分別設立校級及院級指導委 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校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校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審定本校系所自辦品質保證 實施計畫書、審議與指導全校系所實地訪評結果報告書,及指導全校 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指定副校長一名任副主任委員,並由校長敦聘五至七位校內外學者專 家組成,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簡稱院級指導委員會)指導與監 督全院所轄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指導學院進行自我品質 保證的業務、核可系所自我評鑑報告書,及核可系所自我持續改善計 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院長提名 校內外資深教授或專家六至十人,報請校長從中遴選三至六人聘任為 委員,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 校級及院級指導委員會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辦學經驗,或熟悉高等 教育教學單位品保機制,且曾任大學校長、副校長、一級主管或相當 職務者;或者為熟悉高等教育且具專業聲望之業界代表。 2 第 五 條 為執行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業務工作,本校分別設立校級、院級及系 (所)級之品質保證工作小組。以學院為統籌核心進行各項品質保證 的規劃與檢核,由學院統一通盤檢視所轄系所之教學資源。 「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校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協調 全校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規劃及推動,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一位副校長 擔任召集人,教務長擔任副召集人,並與主任秘書、學務長、總務長、 研發長、產創長、國際長、各院院長、博雅書苑書苑長、圖書館館長、 資訊技術服務中心主任共同組成。校級工作小組進行有關事務規劃與 推動,由教務處協助。 「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院級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全院 所轄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協調及推動,及負責實地訪評事宜之督導、 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一位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成員應包括其所轄之系、所、學程、專班之主管。 「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系所工作小組)負責系(所)內評 鑑事宜之督導、執行、追蹤考核與總結,工作小組則由系主任(所長) 或系主任(所長)指定一位所屬教師擔任召集人,成員應包括系(所) 各項委員會之召集人。 第 六 條 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時,學院須籌組「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負責檢閱全院所轄系所之自我評鑑報告及 執行實地訪評工作等事宜,委員任期為二年,其組成如下: 「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每受評系所應有三位委員進 行實地訪評為原則。如採系所合併評鑑或學院統籌辦理實地訪評時, 每合併一系所應增加一位委員。委員名單由「院級指導委員會」推薦 後,簽請校長遴選組成,召集人由評鑑委員推選一名擔任。 自我評鑑之委員應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 遴選。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及得視需要聘請專業領域之業 界代表組成,並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第 七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項目、內容與程序,另訂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 質保證實施細則」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之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 金會認定,並作為院、系(所)發展與改進之依據,並供本校作為單 位績效衡量、調整資源分配及校務發展中長程計畫推展之重要參考。 第 九 條 系所辦理品保機制所需經費由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及校務基金等 補助專款經費支應。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 111 年 2 月 18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0 學年度第 5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3 年 9 月 4 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11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 學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為確實反映本校教學單位之教育品質,實地訪評內容應包含:特色發展、 教育目標、課程和教學、學生、學習資源、師資和學術發展、國際化、 辦學成效與持續改善機制為原則,並視需要得以調整內容。 第三條 本校系所自辦品質保證程序如下: 一、規劃準備與缺失自我發掘和改善階段 (一)各教學單位成立自辦品質保證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其單位自我 評鑑工作,並且進行缺失自我發掘與改善之事項。 (二)校級工作小組於辦理系所品質保證期間,在學校首頁設置「品 質保證專區」連結,以利資訊公開。 二、實地訪評實施階段 (一)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遴聘校外自我評 鑑委員,委員須遵守以下利益迴避原則: 1.過去三年曾在受評單位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 2.過去三年內曾申請受評單位之專任教職。 3.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受評單位之教職員生。 4.過去三年內曾擔任本校有給職之職務。 5.過去三年內與受評單位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評鑑委員 應具備評鑑相關知能,需參閱「院級合併評鑑委會」手冊和參 加研習,以充分瞭解本校自辦品質保證的任務與目的。 (二)受評單位於接受實地訪評一個月前,須將自辦品保報告書繳交 給「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簡稱院級工作小組),由院 級工作小組寄給評鑑委員。 (三)受評單位接受實地訪評時應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 地與設備檢視,以及教師、行政人員和學生代表晤談等。 (四)由「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簡稱評鑑委員會)召集人寄送實地 訪評評鑑結果報告初稿至「院級工作小組」。 (五)教學單位對實地訪評之評鑑結果,認為有審查意見明顯與事實 不符或評鑑實施程序有重大違失時,得於自我評鑑結果確定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向「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簡稱評鑑委員會) 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逾時不予受理,惟申復以更改評鑑結 果為目的。 2 1.申復之申請應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提至「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 作小組」確認申復資料完備後,送至「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 小組」確認,再提送「評鑑委員會」審議。 2.「評鑑委員會」於收到申復案件後,召集人應於三十日內邀集 負責該受評單位評鑑的委員召開會議,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方 式回覆申復單位。 3.參與申復之有關人員,應嚴守保密原則。 (六)自我評鑑結果採認可制,分為「優」、「良」、「待改進」及「未通 過」四種認可結果。 (七)認可結果為「待改進」與「未通過」之受評單位,應邀請「院級 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委員參加其評鑑結果檢討會議。 三、改進與追蹤考核階段 (一)認可結果為「優」、「良」之受評單位: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 畫與執行成果。 (二)認可結果為「待改進」之受評系所: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畫 與執行成果,接受校級與院級工作小組之檢核。 (三)認可結果為「未通過」之受評系所:須提出自我持續改善計畫 與執行成果,接受校級與院級工作小組之檢核,並於評鑑結果 公布一年後,重新接受實地訪評。 (四)系所自辦品質保證之結果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認定後一週內公告於教務處網頁,公告之內容包括評鑑「審定 結果」與「評鑑總結」之評語。 第四條 「校級系所辦理品質保證工作小組」須定期舉辦自我品質保證相關知能 之研習課程,供參與校內業務相關人員(含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參加, 以提升其從事系所品質保證 與評鑑工作時之所需知能。 第五條 本細則經校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 實施,修正時亦同
更新日期:114-02-26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非同步遠距課程推廣獎勵與補助試辦要點 113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13.12.26)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教師製作非同步遠距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提升教學成效並推廣數位學 習及行動學習模式,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數位教材形式: 數位教材得以非隨堂錄製之錄影、動畫、擴增實境、3D 互動、體感教材等形式提 供。 第三條 申請方式: 一、由本校業務單位主動邀請教師參與數位教材製作。 二、由本校教師以個人或系所名義申請。 三、若與外校教師合作完成數位教材製作,本校教師負責部分應達該數位教材總時 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外校教師應檢附書面同意書,同意教材製作完成後,與教 材相關之權利義務依本要點第七條辦理。 申請時應檢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遠距教學課程實施辦法」規定之課程教學計畫書 等相關文件。 第四條 每學期受理一次,依公告期限內繳交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送本校教學資源組辦 理。 第五條 本校設置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由教務長、副教務長及校內、校外專業人士若 干人組成,並由教務長擔任小組召集人,召集會議進行各項審查事宜。數位教材製 作計畫書審議結果於兩個月內通知申請者。 第六條 本獎勵金經教學資源組課程審查小組審議後,由校內相關經費支付。教師得向教學 資源組另案申請數位課程教學助理等相關業務費補助。 一、通過申請之課程,教師得分梯於不同學期錄製課程所需之數位教材。每門課 最多可分三梯錄製之。通過申請之課程,每門課提供先期作業所需之業務費 補助 5000 元。完成錄製或未來有改製需求者,依本條(2)、(3)款給予獎勵。 二、完成錄製者,每小時影片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補助 之。每門課獎勵每學分最高 15 點。 三、已完成之數位教材,發布日期已達一年以上且更新內容,得依本要點標準每 小時給予 5 點獎勵點數,不足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四、課程內使用新興科技者,得依據使用時數,每小時給予 1 點獎勵點數,不足 一小時者,依比例獎勵之。 五、獎勵金點數折合率依當年度經費狀況另訂之,本獎勵金於教材錄製完成且課 程審查小組檢核通過後撥付。 六、若多位教師合作製作或以系所名義申請教材製作者,應於數位教材製作計畫 書內載明該門課先期業務費補助與完成錄製後獎勵金之分配方式。 第七條 申請教師與業務承辦單位應先就課程需求數位教材製作計畫書,並於計畫書和可知 執行期間完成數位教材之製作。凡無法依計畫書載明日期前完成者,應申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