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訊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採購組
逾15萬元採購案可否分批辦理?
- 依據111年12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4號),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及採購法第十四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150萬元以上之採購。另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150萬元但逾15萬元之採購。因此對於同一採購目的需求或同一預算科目經費應合併辦理採購,不得刻意切割數案15萬元以下案件逕洽廠商購買。
- 分批採購行為極容易在會計單位彙整帳戶資料或財產登記過程中被發現異常,而校外稽核單位亦是利用相同管道即可發現問題,屆時必須向稽核單位提出說明,甚而被要求人員懲處亦有可能。
-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即在採購時,採購物品如有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其理由需明確具體,則可分別辦理採購,這才是採購法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