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住宿服務二組
學生宿舍學期中退宿後之宿舍費退費標準
【陽明校區】
一、
學期上課首日前未遷入並完成退宿申請者,全額退費;若經遷入,退還所繳宿舍費用三分之二。二、
學期上課首日以後退費,按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未逾學期1/3者退還2/3;未逾學期2/3者退還1/3)。三、
經分配宿舍床位並繳費後,未辦理遷入而完成退宿申請程序者,其退費比例及其申請時間認定基準,按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交大校區】
- 住宿期間申請退宿,床位回收並依學雜費退費標準退費。惟每次申請退宿,應繳宿舍費不得低於原宿舍費 1/3(若在退宿前曾申請宿舍交換,則以申請前後最高舍費為收費標準)。且爾後在校學制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宿舍。住宿期間因休學、退學、畢業、患有重大疾病不適校內住宿提出區域以上(含)醫院證明、其他特殊情況等申請退宿經學務長核准者,得免除最低應繳宿舍費限制,於學制其間得再申請宿舍。
- 獲分配研三舍床位者,於宿舍分配後次日起14日(含)內未至住宿組填寫退宿(放棄)申請表,則視同確定住宿,逾時放棄者(含更換至舊宿舍)視為違約,應另繳1個月住宿費為違約金,宿舍費退費比照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應屆畢業生、休退學生如中途退宿,需另繳1個月住宿費為違約金,宿舍費退費比照學雜費退費標準辦理。